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20 subscribers
3.25K photos
64 videos
14 files
3.99K links
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本Channel專用Bot @fightagainstbluec_3bot

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9 庭內不足10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予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66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日16~17日09:30,在西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02葵涌 #裁決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
判12個月監禁🛑
保釋上訴申請被拒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審訊內容

裁決理由(簡單版)

爭議點:
(1) 是否意外

📁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PW2
法庭認為警員
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
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