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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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2者嚴重性不一,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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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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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保釋申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