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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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警(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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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性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性錯誤以及量刑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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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此手足的個人背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及關心他。最後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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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指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認為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潘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他引用黃之鋒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及懲罰性。唯答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就彭法官就被告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更改保釋條件

盧 (21)

控罪:
(6) 危及他人安全
(7)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
盧於今年8月6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以上2項控罪,還押至8月24日,分別被判監8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盧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結果: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申請取消宵禁令被拒
🟡 法庭下令更改宵禁時間,由2230-0630改為0000-07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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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已索取感化令
潘熙資深大律師已經向第一答辯人及其家長解釋報告內容,她們同意報告建議感化令


📌法庭向第一答辯人頒下12個月感化令,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督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20:30 至06:30,除非得到監督人員准許或父母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按監督人員指示交朋結友

📌法庭向第二答辯人頒下社會服務令80小時,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督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20:30 至06:30,除非得到監督人員准許或父母陪同外,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地址有更改須通知監管人員

如違反條款,法庭會撤銷社會服務令並重新判刑,在社會服務令期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覆核申請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10:01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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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覆核理由:
①判刑原則上有錯誤
②量刑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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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錯誤裁判是次集結相對較輕微,並無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犯罪情節。由於判刑基於錯誤裁判而認定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犯下原則上錯誤。

是次集結相當大規模,而且為時不短由22:30開始到22:55,集結維持25分鐘可見並不短暫。現場人士蒙面行為顯示集結有一定程度的預謀,而答辯人蒙面不但阻礙警方識別,更會為其他蒙面示威者互相提供鼓勵。漠視警方合法解散集會的命令,使現場一同蒙面人士暴力升級的風險延續。

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取決於集結的暴力程度或財物損毀,亦會考慮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與風險。答辯人違反警方命令,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即使是和平集會,亦相當可能被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無考慮答辯人的刑責及行為,致刑罰過輕
①答辯人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會鼓勵在場人士與警方對抗。

②從答辯人的裝束,顯示他有預謀地參與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未有考慮。

③答辯人掟麻包袋有相當鼓動性,在情緒高漲地對抗警方的現場,行為會令其他人仿效,不難想像對抗可以快速升級至大規模警民衝突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著重判刑的更生,沒有考慮阻嚇性,建議法庭應改判即時監禁


仲有好多未打,一陣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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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潘敏琦法官希望答辯方就以下加刑因素,作進一步陳詞:
①不聽從警方指示②答辯人是否有備而來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

彭偉昌法官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