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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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覆核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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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沒有建議社會服務令時數,法庭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1) 在指定地方工作居住
2) 更改住址需通知督導主任
3) 宵禁19:00 - 06:00
4) 接受督導主任的指示及輔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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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相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相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檔案,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警(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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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性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性錯誤以及量刑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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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此手足的個人背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及關心他。最後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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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指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認為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潘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他引用黃之鋒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及懲罰性。唯答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就彭法官就被告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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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已與律政司相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2)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范(27) #0701立法會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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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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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① 額外增加一位擔保人及$10,000人事擔保
② 警署報到頻率由隔週1次改為每週3次
③ 宵禁 23:00 - 06:00
④ 明天17:00前向高等法院呈交工作證明、僱傭合約、職員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