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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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相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D1及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相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檔案,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

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埋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

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

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

A1已與律政司相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2)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