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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分庭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也有抑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單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用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許(18) 🛑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013觀塘 #謀殺罪 交替控罪: #傷人17)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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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傷人17,當時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拒絕。被告在10月25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在12月27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匿名令,直到1月24日時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案件及後開始交付高院審判的程序。
--------------------------
辯方代表駱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駱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鄭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這段時間需還押看管,鄭官對被告表示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按:手足精神不錯)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襲警 #判刑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庭上已作求情及簡述報告

休庭中 裁判官11:00 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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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襲警 #判刑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求情:
辯方引用索取報告指被告初中成績稍遜,但中四後已有進步。而呈上之5封求情信包括前校長,老師也認為被告縱有聽障仍努力克服完成學業,母親信內也提到兒時經歴如患病照顧母親及遺失銀包會安慰。形容兒子順從,簡單。而背景報告也認同被告有禮貌及合作。律師同時呈上被告之醫療報告,證明有過度活躍,讀寫障礙及其他疾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席上法官妙語:報告話及格率由18.02升到30.4%咁樣叫進步?這是應該,一般母子也應該如此相處!)

判刑速報: 更生中心❗️

上訴保釋申請被拒

(手足走前向母親說生日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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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今早出發途中遇交通意外在急症室,辯方申請押後半小時至10:00待律師了解傷勢再決定今天能否如期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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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轉介文件
#0720荃灣

👤盧(27)🛑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非法及惡意管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今日庭上控方控罪字為非法管有-香港法例第200章54(b))。

詳情:控罪指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被告認罪❗️

被告今日庭上認罪,裁判官把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判刑 。
[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手足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公眾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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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10:35雙方律師就書面結案陳詞作詳述完畢,裁判官休庭30至45分鐘整理後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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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下午2:4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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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判刑:7個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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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判刑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結案陳詞:
📌控方
被告同友人一行五人案發時是去SOHO附近,封鎖蘭桂坊理論不影響前往酒吧消遣,當時路面仍然有交通工具行駛,固辯方證人現場環境證供不可信。反之控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雖然女警PW3說錯交接證物警員編號與PW4不同,然而庭上PW4能清楚交代接收細節,足證證物交收鏈不受干擾。

辯方證人作供說經過金鐘力寶中心當時已經有大批人,有行出馬路、有叫囂、有堵路同叫反政府口號等擾亂秩序行為,當時應該知道已可能參加非法集結。加上PW1也說擔心會重演九三年蘭桂坊事件,而被告用雷射筆射向防線及PW1屬擾亂秩序,是意圖及相當可能使其他人害怕擔心社會安寧受影響。控方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作出身體接觸,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身體受傷也認為是毆打。

由於本案屬於非法集結,控罪(3)不會受蒙面法上訴影響。

📌辯方
就控罪(1)
辯方認為第一有辨認爭議,有疑點會否認錯是被告照射。首先是生理反應,如受強光照射眼睛會產生光點阻礙視線,其次是下意識反應即眨眼,不可能連貫看到同一影像,所以不能肯定疑人沒有視線消失。

第二是現場環境,呈堂片段見到有其他人用雷射光束射向警察方向(有白色同其他顏色)。

就算沒有以上疑點,只用雷射光束沒有作出實際身體接觸不應構成毆打行為。專家證人認同3B級雷射筆有可能傷害,不是一定。PW1也只是眼乾沒有需要接受治療。如此情況屬於毆打是法庭將法律無限伸延。

就控罪(2)
控方只係證明被告停留現場不走,沒有證明有行為作出挑釁。事發時人群有人說粗口、叫囂如光復香港口號同舞動旗幟,警察口供現埸沒有肢體衝突。辯方庭上舉出案例向警察說粗口或侮辱性字句,唔一定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就控罪(3)
如果法庭接納沒有非法集結的話,此控罪也應該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PW1-PW4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證供
(不作詳述,唯一疑點是PW3記錯將證物交給接收PW4之警員編號,但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證人不可信,拒絕接納證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
1.在敘述案發時間不吻合(控方版本約21:00/證人版本指20:00)
2.證人在舉藍旗後已轉身同男朋友離開,沒可能見被告有沒有射出雷射光束
3.庭上片段見警察出藍旗後在被告後邊的人群沒有散去,但DW1身為朋友卻不理被告去向,揚長而去?
4.證人DW1 說一行五人打算往大館酒吧,但案發後失散,四人仍買宵夜返回民宿對被告不聞不問,有違常理。
5.五人包括辯方證人當時有手機可以上網查詢地圖知道黃大管附近酒吧有其他路線選擇不應停留在窄小街道

控罪(1)
裁判官引述案例,湯寶臣法官判詞同意襲擊以毆打為基礎,法律上毆打定義是刻意把不合法力量加諸另一人身上,就算傷害輕微也符合「襲擊」條件。就本案被告使用之雷射光束裝置配合原本電池,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檢查後確定屬3B級別直射可能令人受傷,計算後該裝置在16.14米內可能會造成傷害,而PW1作供提及當時同被告距離約5米,故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符合襲擊條件。

控罪(2)
法庭倚賴PW1證供外,還有頭9分鐘呈堂片段。
片段見到警察一早叫在場人士散去但防線前大部份是沒有穿奇裝異服人士(當晚是萬聖節),而且不停有人叫喊,舉中指,講粗口等再加上用不合法力量如雷射光束,全部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有共同目的,可能挑釁侮辱其他持不同意見人士,激起強烈反應出現暴力行為機會大增,亦可令在場其他人擔憂受攻擊等。

控罪(3)
呈堂片段見到當時戴黑色鴨嘴帽,口罩,穿黑衭參與非法集合。

基於上述分析
❗️控罪(1)(2)(3)全部成立❗️

📌求情:
家庭及個人背景部份私隱不作公開。
✏️呈上兩封分別由老師及學長求情信形容被告行為良好,一時疏忽犯案。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因本案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監禁式刑罰會對精神有所損害(官回應:邊個判監會精神冇損害)
✏️PW1沒有永久性傷害,受傷輕微
✏️非法集結沒有預謀,規模小,沒有財產破壞
✏️被告不是領導者角色
✏️沒有案底

判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是經過審訊定罪,沒有刑期扣減理由,又提出上星期高等法院覆核鐘嘉豪非法集結一案,指罪行並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會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 襲警 :3個月(1.5個月分期執行)
(2)非法集結 :6個月
(3) 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個月(與控罪2同期執行)

總刑期: 7個月15日❗️

📌證物處理:
P1雷射筆P3口罩及P10電池均充公;P2 黑色鴨嘴帽交還被告;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被告大律師沒有提出保䆁上訴要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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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有一份警誡供詞 (混合招認)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辯方可能有片段要呈堂。表示若控方爭議片段的表面真確性,將會傳召2名辯方證人就片段的真確性/連續性作供。

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辯方做法會拖慢審訊進度,提議辯方可以在控方律師不向證人透露片段內容的前題下,向控方大律師披露片段,以評估片段真確性……

🟡 休庭一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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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8日23:13時,PC4593在香港仔公園出入口截停並查問被告。於23:15帶被告到警車,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呀sir,我支筆用嚟觀星咋」

證物被妥善保管,在收集記錄製作封存的過程中沒有被干擾,呈堂性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休庭一陣,等控方處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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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控方會就證物議題的爭議傳召3個新證人,不過牠們未有就本案向法庭呈交書面證人供詞pol 155 ,亦未有呈交記事册。辯方認為,警方經過一年調查及準備,突然又有新文件(證人書面供詞),會打亂辯方部署對辯方不利。

雖然控辯雙方都同意先傳召原先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作供,善用法庭時間。但鄭紀航裁判官認為按目前進度,明天似乎未能完成控方案情,而最快的續審日期在2021年2月9日。避免令審訊出現「半天吊」的情況,決定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指示控辯雙方明早09:30向法庭匯報進度。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