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24 subscribers
3.25K photos
64 videos
14 files
3.99K links
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本Channel專用Bot @fightagainstbluec_3bot

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排隊人數已接近90人,正安排家屬進內及派公眾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粗體以示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4)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蘇,李,賴,彭,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1,2均無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擔保權,繼續還押。❗️

就修訂控罪1,2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以進行交付程序

就控罪3,4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賴(29)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彭,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進度報告

羅(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感化報告,全部報告正面,已解釋及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羅在求情信中指對事件感後悔,案發當天衝動,沒有清楚考慮後果,忽略其他人安全。犯案只是因一心希望為民發聲,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明白此非犯罪理由,案發後深切反省。
羅有一直參與義務工作,對香港有強烈歸屬感,立志回饋社會,服務香港人。

裁判官指羅已還押2星期,深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已受深刻教訓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進度報告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8月21日被告就(2)認罪,控方撤銷控罪(1),被告於9月4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

今日庭上確認感化官報告,行為良好,正面,被告之後不需要再上庭作跟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524銅鑼灣

D1唐
D2譽
D3鄭

控罪:
(1) 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14:37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
① 暴動 [D1][D2][D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2][D3]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柴灣翠康邨管有一支伸縮棍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押後至2021年 1月19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處理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1月30日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范 (#0701立法會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宗與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穎匡、吳志勇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律師表示此案會與 #0701立法會 其他案件合併處理。亦表示會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本案合併處理(參見駐1),並會在稍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錢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是否批准被告保釋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䆁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每2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禁足令: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

錢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
(註1)此控罪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行政指令,即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按:被告直到現在才上庭是因一直收不到傳票。此外,即使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亦沒有用「潛途風險高」作反對理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准擔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范 (2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2020年11月30日因新暴動罪提堂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2020年12月9日高等法院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

控方律師表示會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暴動合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8日11:00轉介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審訊作答辯。

被告以高等法院批准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20200808山頂 #不是手足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狗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不認罪🙄

(2)不小心駕駛
😗認罪😗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認罪😗

9位控方證人,用英文審訊,只傳召PW1,2,4,6,7,預審期一天。有
2段CCTV片段。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於2021年3月2日0930東區七庭0930作英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香港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垃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垃場新聞)

~~~~~~~~~~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
,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中環

梁(65)

控罪:
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答辯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於本年5月24日在夏愨道近海富天橋管有2支士巴拿、2把剪刀及2包索帶,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訊: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2021年2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每日警暴實錄
#20200307爆炸
今日2021年3月7日,上年油塘,其他區有鬼私出沒,多人被恐怖綁上車,有人嗌救命,其中6人涉爆炸案,其中4人還押至今一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14
佢哋事隔一年聽日再上庭(首次上庭係星期三沙田)
有人被虐至失去視力,有人雙腿骨折坐輪椅(九龍城下午突發提堂)上庭仍堅持站立,有人被毆被恐嚇之類,各種虐待行為都集齊晒。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mailbox/153

突然諗起,佢哋為咗封關,為救醫護為救港人為咗信念為香港,結果香港人係完全無視,望下聽日送車人數有幾多就知,再對比一下西九啲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