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教育 #学历 #师范 #从业禁止 #实习 #实践 #补贴 #履职 #徇私舞弊 #教学任务 #校外培训 #体罚 #师生恋 #不正当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内详👉(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内详👉(教育部)
#未成年 #自杀 #统计 #家庭 #教育 #父母 #学业
【180427 调查:中小学生自杀首因是家庭矛盾】
25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8)》指出,中小学生自杀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严峻事实。
蓝皮书披露了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开展的“中小学生自杀问题研究”调查,其统计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共392例儿童青少年自杀死亡及自杀未遂的信息,其中明确标注为中小学生的信息为267例。分析这些案例,蓝皮书指出,在年龄年级分布上,中学生的自杀状况比小学生更为严峻。
在显示有年龄的信息中,13-17岁五个年龄的死亡及未遂案例之和是8-12岁五个年龄案例之和的4.7倍,在性别分布上,男性中小学生死亡及未遂案例的比例均高于女性。尤其是在自杀死亡的案例报告中,男性中小学生案例数量约为女性案例数量的1.6倍。
在时间段分布上,自杀及未遂的发生情况形成明显的波峰与波谷,开学季前后居多,寒暑假期间数量相对少。
归纳中小学生自杀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家庭矛盾(72例,33%)、学业压力(55例,26%)、师生矛盾(35例,16%)、心理问题(21例,10%)、情感纠纷(11例,5%)、校园欺凌(9例,4%)、其他问题(12例,6%)。
当分析家庭矛盾的原因时,相当一部分家庭矛盾的冲突根源仍是学业压力,师生矛盾案例亦有类似情况。若考虑间接作用,学业压力可能才是中小学生自杀的首要原因。
另外,手机成为中小学生自杀案例的特殊存在,调查中因手机引发的自杀案例涉及比例超过10%,反映出信息化时代中小学生对智能手机的深度心理依赖。精神抑郁、异性关系、朋辈关系问题也是中学生发生自杀行为的诱发因素。(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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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干预青少年自杀危机: 家校合作模式】- 现代教育论丛
【180427 调查:中小学生自杀首因是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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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皮书披露了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开展的“中小学生自杀问题研究”调查,其统计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共392例儿童青少年自杀死亡及自杀未遂的信息,其中明确标注为中小学生的信息为267例。分析这些案例,蓝皮书指出,在年龄年级分布上,中学生的自杀状况比小学生更为严峻。
在显示有年龄的信息中,13-17岁五个年龄的死亡及未遂案例之和是8-12岁五个年龄案例之和的4.7倍,在性别分布上,男性中小学生死亡及未遂案例的比例均高于女性。尤其是在自杀死亡的案例报告中,男性中小学生案例数量约为女性案例数量的1.6倍。
在时间段分布上,自杀及未遂的发生情况形成明显的波峰与波谷,开学季前后居多,寒暑假期间数量相对少。
归纳中小学生自杀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家庭矛盾(72例,33%)、学业压力(55例,26%)、师生矛盾(35例,16%)、心理问题(21例,10%)、情感纠纷(11例,5%)、校园欺凌(9例,4%)、其他问题(12例,6%)。
当分析家庭矛盾的原因时,相当一部分家庭矛盾的冲突根源仍是学业压力,师生矛盾案例亦有类似情况。若考虑间接作用,学业压力可能才是中小学生自杀的首要原因。
另外,手机成为中小学生自杀案例的特殊存在,调查中因手机引发的自杀案例涉及比例超过10%,反映出信息化时代中小学生对智能手机的深度心理依赖。精神抑郁、异性关系、朋辈关系问题也是中学生发生自杀行为的诱发因素。(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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