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扬州 #司法解释权 #劳动节 <@bigcrowdev>
【员工拒不加班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扬州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封面新闻)
附《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但是没有搜到判决书
【员工拒不加班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扬州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封面新闻)
附《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但是没有搜到判决书
#民法典 #司法解释 #最高法 #虐待 #家暴
【首批7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发布 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7件新的司法解释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贺荣说。
关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三点: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中新社)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首批7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发布 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7件新的司法解释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贺荣说。
关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三点: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中新社)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