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校外培训 #裁员
【北京昌平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劳动风险监控,提出尽量不裁员、少裁员】
原标题:昌平区多举措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劳动风险监控指导
1.联合区教委,通过电话沟通和实地走访的形式对区内42家培训机构摸排,全面核实当前各机构的劳动用工情况,按照摸排结果区分教育机构的风险等级。
2.建立监控指导工作台账,准确记录机构名称、人员规模、裁减人员数等信息,为培训机构提供监测、预警、调查、核实、指导、约谈到提供就业帮扶、社保转移的全流程服务。
3.针对存在经营困难风险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原则,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安排专人指导培训机构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岗培训、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4.针对确需规模裁员的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裁员方案、履行裁员程序,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昌平区人民政府)
【北京昌平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劳动风险监控,提出尽量不裁员、少裁员】
原标题:昌平区多举措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劳动风险监控指导
1.联合区教委,通过电话沟通和实地走访的形式对区内42家培训机构摸排,全面核实当前各机构的劳动用工情况,按照摸排结果区分教育机构的风险等级。
2.建立监控指导工作台账,准确记录机构名称、人员规模、裁减人员数等信息,为培训机构提供监测、预警、调查、核实、指导、约谈到提供就业帮扶、社保转移的全流程服务。
3.针对存在经营困难风险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原则,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安排专人指导培训机构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岗培训、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4.针对确需规模裁员的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裁员方案、履行裁员程序,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昌平区人民政府)
#职业教育 #教育 #企业 #产教融合 #学徒制 #校企合作 #实习 #留学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内详👉(教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内详👉(教育部)
#教师法 #教育 #学历 #师范 #从业禁止 #实习 #实践 #补贴 #履职 #徇私舞弊 #教学任务 #校外培训 #体罚 #师生恋 #不正当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内详👉(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内详👉(教育部)
#科技进步法 #科研 #国家实验室 #基础研究 #兼职 #校企合作 #激励 #知识产权
【新版科技进步法明年起实施 国家实验室首次“落实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下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近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包括“国家实验室”在内的新体系首次正式写入法律。
科技进步法还首次突出“国家实验室”是重要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求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基础研究在最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提出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科技进步法还指出,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在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部分,科技进步法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第一财经)(新华社)
【新版科技进步法明年起实施 国家实验室首次“落实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下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近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包括“国家实验室”在内的新体系首次正式写入法律。
科技进步法还首次突出“国家实验室”是重要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求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基础研究在最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提出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科技进步法还指出,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在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部分,科技进步法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第一财经)(新华社)
#防控政策 #密接 #居家隔离 #次密接 #层层加码 #熔断 #分诊 #医疗挤兑 #老年人 #一刀切 #校园 #清零 #躺平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一些地区的疫情还有一定规模。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适应病毒快速传播特点,以快制快,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集中力量打好重点地区疫情歼灭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而是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各地在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定高风险区并对外发布。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国家卫健委)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一些地区的疫情还有一定规模。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适应病毒快速传播特点,以快制快,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集中力量打好重点地区疫情歼灭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而是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各地在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定高风险区并对外发布。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决不能造成放松疫情防控,甚至放开、“躺平”的误读。引导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的优化调整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既是科学的更是必要的,争取广大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