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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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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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女性 #偷拍 #展览 #宋拓 #艺术家 #OCAT #肖像权 #个人信息

【上海一男子偷拍数千女生以“美丑”排序办展,律师:侵害肖像权】

一张张高校女大学生的照片,附带一个个简单粗暴的数字,而这些数字代表的是她们的美丑排名。 画面上出现一个正在马路行走的女孩,下面标着“4306”。

以上这些来自于宋拓的影像作品《校花》,并于近日在OCAT上海馆的展览中展出。这部录像于2013年拍摄,宋拓在被拍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记录某所大学数千名女生的肖像。

6月18日,OCAT上海馆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近日,我馆在展览中展出了艺术家宋拓于2013年拍摄的影像作品《校花》。该件作品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收到大家的批评意见后,我们立即重新审视了该件作品的内容和艺术家的作品阐释,发现作品立意和英文标题涉及对于女性朋友的不尊重和冒犯,作品的拍摄方式也存在涉嫌侵权等问题。OCAT上海馆决定从即日起,将该件作品撤出展览,同时进行闭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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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宋拓的作品《校花》第一次引发争议。早在2013年,这部作品就已经在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的大型展览“ON/ OFF: 中国年轻艺术家的观念与实践”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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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人类普适性的基本价值观面前艺术家并没有豁免权。”上述评论称,也许从另一角度解读,这件作品本身正是在嘲讽“物化”女性和粗暴曝露隐私的时代,但就在现场展示的情况而言,这件作品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展出这样一件作品也许有欠考量。

“以上偷拍及展出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6月18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艺术家宋拓用录像机偷拍女生,并将摄影作品展出,其未经被拍摄者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澎湃新闻)
#杭州 #日本 #地铁 #肖像权 #杜撰

【杭州“地铁萌娃”肖像权案宣判:被告道歉、赔万元精神抚慰金】

可可爱爱的萌娃照片,明明是在杭州地铁上拍的,杜某却在其发布的微博上杜撰“日本地铁上的小女孩,一个人上学”,女孩家人辟谣后仍拒绝删除。澎湃新闻12月31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上向涉事女孩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7月7日,杜某在其微博发布一张小女孩的照片,称“日本地铁上的小女孩,一个人上学,那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其实是女孩母亲拍的,此前已发布于“小红书”,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叫小楼,拍摄地点是杭州地铁。网友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拒不更正。

次日,有网友到小楼母亲的“小红书”账号留言告知,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小红书上辟谣,杜某依然拒不删除。小楼及其监护人认为杜某侵害小楼肖像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登报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监护人同意,被告发布带原告肖像的图片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属非法使用。

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获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如果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那么发布博文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且原告母亲辟谣后仍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其次,原告为3周岁儿童,权利应受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其精神损害后果往往有潜在性、长期性。原告对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自动消失,当原告慢慢长大,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严重。(澎湃新闻)(杭州互联网法院)(图片)
#虚拟偶像 #风险 #元宇宙 #营销 #单身 #焦虑 #软色情 #价值观 #粉圈 #侵权 #肖像权 #同人 #鬼畜 #专利 #商标 #信任危机 #产业链 #人设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虚拟偶像行业舆情风险管理前瞻研究报告】

1. 平台监管升级带来全新挑战,
行业配套政策尚未完善
平台监管释放趋严信号,给虚拟偶像行业的合规发展带来一定挑战,政策连续性跟不上亦成为风险点。典型如“元宇宙”,国家暂无明确的指导性文件或引导性概念,易使虚拟偶像相关企业受到表面火热的舆论氛围影响,进而急于入局“元宇宙”市场,却忽视内在风险已暗流涌动。

2. 尝鲜心态或致资本野蛮生长,虚拟产业加剧多种经济现象
从长期来看,虚拟偶像产业或将带来以下经济隐忧:一是颜值经济,虚拟人实现了年龄和容貌等方面平权,或导致虚假宣传、恶性营销类乱象频发;二是单身经济,虚拟人近乎甚至超越真人的体验,会让用户情感得到极致的满足,将导致单身经济现象愈演愈烈;三是焦虑经济,诸如虚拟汽车等产品,易将现实世界中用户焦虑情绪通过虚拟人传导至虚拟世界中,导致焦虑经济泛滥。

3. 艺术创作面临更高要求,失格等风险犹存
相比传统的真实偶像,虚拟偶像虽具有人设稳定、可控性强等优势,但其背后的人本逻辑仍会为虚拟偶像带来失格风险。例如,形象设计太过露骨、为青少年传递不良价值观等。同时,当企业的商业价值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时,易造成虚拟偶像背后运营主体怂恿粉丝消费打榜、教唆粉丝群体“互撕”等扰乱网络舆论秩序的情况出现。

4. 法律层面存在“表”“里”侵权风险,值得警惕
第一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虚拟偶像的外貌与某一自然人相似或相同,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第二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拟偶像演艺作品未经知识产权主体同意即擅自在相关平台传播,同人创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创作)环节中传播经“鬼畜”、恶搞风格处理后有损原作初衷的作品等,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虚拟偶像企业在发展初期或无暇顾及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使用与保护,将导致相关涉法案件增多。

5. 多重因素影响下虚拟偶像的舆论健康度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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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虚拟偶像存在伦理风险,比如,虚拟偶像在网络空间中的问题可能会引发现实社会中的信任危机等。

6. 虚幻与真实特质并存,产业链上中下游风险显露
上游风险层面
:因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翻车”事故,使受众难以融入预设的情境中,导致受众与虚拟偶像情感维系的过程出现脱节。
中游风险层面:人设运营若出现与初始人设反差较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人设“塌房”。现实世界中对于偶像的作品评价规则同样适用于虚拟人物,诸如作品抄袭、创作单一、内容打“擦边球”等问题仍是虚拟偶像会面临的“雷点”。此外,同人创作难以保证质量,部分争议性作品甚至可能会模糊虚拟偶像原有的辨识度。
下游风险层面:消费者对于产品试用的真实性要求与虚拟偶像自身的虚拟性存在强烈冲突,虚拟人物难以让看重功效的消费者产生共情。与此同时,品牌方借用虚拟偶像影响力推广产品,若产品本身品牌调性不能和虚拟偶像良好融合,就难以给虚拟偶像带来反哺。

内详👉(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