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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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们有关,向收到此信息的世界致以美好的祝愿。
——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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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消息 #东亚病夫 #切尔诺贝利 #信息透明

美国半个月前东亚病夫的那篇社论,这篇文章首先说,病毒爆发初期,政府的表现非常糟糕,武汉政府隐瞒真相并且自私自利,中央政府做了一些努力但是作用不大。

然后这篇文章认为中国第一季度经济会下滑,全球企业会把供应链从中国向外转移,另外中国最近几年每次遇到经济危机都会发一笔贷款,推动一波房地产涨价,现在最严重的考验来了,但房地产无论如何托不起来,这个被动挤泡沫的考验,对中国来说会非常严峻。

最后一部分文章猜测中国的影响力可能会因此下滑,但美国反而会因此更孤立化。

最后的结论姑且不论,从前面看,美国有人的确很了解我们中国,比很多干部和媒体人更愿意说出中国的真相,竞争对手知己知彼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现在中国还有大批的工厂没法开工,几千万工人被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困在家乡,中国暂时退出一部分世界产业链,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所以中国短期的经济任务是必须尽快重启制造业,避免美国人预测的事情发生,长期的任务就是正视自己的问题,让媒体说实话,消灭有关部门控制舆论的潜规则,避免平台进一步自我阉割,敢于面对真实的信息。

华尔街的日报告诉我们一件事情,就算是对中国抱有敌意的文章,也可能提供有用的真相,而且很可能比夸中国的文章更接近真相,比如湖北省一大批媒体的社论。我们的文化管理部门必须学会和自己不喜欢的信息共存,我们的网民也需要放弃看到不同意见就举报的恶习,我们的官方媒体也必须知道,批判或者辟谣一件事情之前要把这件事情先彻底公开,不能总是批判读者看不到的东西,否则最终效果是大多数人越来越相信国外媒体,中国最好不要重蹈切尔诺贝利事件演化成政治事故的覆辙。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穆斯林 #麦加 #美军 #无人机

【涉嫌转手卖个人资料给美军 穆斯林祈祷App遭用户起诉

媒体报导指控,号称在全世界拥有9500万用户的「穆斯林专业版App」(Muslim Pro app),将用户资料与一些美军相关公司分享。

这起诉讼是由法国RTL电台(RTL Radio)所揭露,指控这款App的公司背信与违反资料保护法,并危害到他人生命安全,涉及共谋杀人罪。

Vice媒体集团上周报道,美国陆军如何透过一系列App,大量买入它们旗下全球用户的所在位置资料,其中包括「穆斯林专业版App」。此款App具有地理位置定位选项,可让用户确定祈祷时间与朝向麦加(Mecca)的方位。

Vice媒体报道,此款App的公司将这些资料卖给一家名为X-Mode的公司,后者再将资料转卖给分包商,最后流到美国陆军手中。

报道指出,美国陆军特种部队(US Special Forces)之后可使用这些资料执行海外任务,推测美军可能透过这些资料,以无人机袭击恐怖主义嫌犯,进行法外处决。

在前述报道披露的隔天,「穆斯林专业版App」表示,正结束和其他公司的资料分享,并说已展开内部调查。这款App的公司是由一名居住在新加坡的法国公民所设立。(法新社@swissinfo.ch)
#滴滴 #审查 #信息安全 #观点 #Opinion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左晓栋:“对滴滴审查的重点是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风险”】

这是2020年6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实施以来,网信办首次公开对某家企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十二家机关单位中任何一家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都可以按程序报批后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我认为这次审查主要关注的是,重要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境安全风险。停止新用户注册,应该是对这个数据进行保护的一个措施。”

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或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详👉(南方周末)
#北京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舆情 #应急物资储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1.4.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4.1 信息报送
4.1.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由市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 本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内详👉央视新闻
#摄像头 #偷窥 #黑产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

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个人隐私画面、交易隐私视频、传授偷窥偷拍技术等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中央网信办指导各地网信办督促各类平台清理相关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群组132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其中百度、腾讯、UC等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有害信息8000余条、处置违规账号134个;京东、淘宝、闲鱼等电商平台下架违规宣传或违规售卖摄像设备1600余件、处置违规账号3700余个、清理违规信息1.2万余条。对存在隐私视频信息泄露隐患的14家视频监控APP厂商进行了约谈,并督促其完成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18个重点视频监控云平台、摄像头生产企业代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摄像头网络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智能音视频采集设备应用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标准宣传普及,督促摄像头生产企业对照安全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检测机构进入5家摄像头生产企业开展现场巡查和产品抽检;组织对18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视频监控云平台开展检查,发现处置SQL注入、越权操作等一批高危漏洞;全面排查联网摄像头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4万多个弱口令、未授权访问、远程命令执行等摄像头漏洞,取证并处置500余个。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打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制售窃听窃照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获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使用权限2.5万余个,收缴窃听窃照器材1500余套。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平台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平台内假冒伪劣摄像头等商品的治理,并要求限期一个月完成全面整改。(网信中国 @微信)
#信息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 #通信 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 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
(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
(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
(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数据出境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分类分级方法】....将工业和电信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

第九条【重要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重要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相关数据的安全;
(二)对工业、电信行业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影响;
(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
(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
(五)恢复数据或消除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大;
(六)经行业监管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

第二十三条【数据销毁】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策略和管理制度,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对销毁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销毁数据进行恢复。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销毁相应数据:
(一)因业务约定,需要销毁的;
(二)个人依据其合法权益请求销毁的;
(三)组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且有第三方机构提供证明,请求销毁的。

第二十四条【数据出境】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内详👉工信部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长臂管辖 #数据流通 #网络安全 #黑客 #第三方 #报备 #审查 #境外 #爬虫 #披露 #胁迫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步态 #自由选择 #身份认证 #百分之五 #大数据杀熟 #GFW #翻墙 #穿透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三条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 #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乌鸦观察注:具体条款详见原文)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内详👉(网信中国)
#虚拟偶像 #风险 #元宇宙 #营销 #单身 #焦虑 #软色情 #价值观 #粉圈 #侵权 #肖像权 #同人 #鬼畜 #专利 #商标 #信任危机 #产业链 #人设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虚拟偶像行业舆情风险管理前瞻研究报告】

1. 平台监管升级带来全新挑战,
行业配套政策尚未完善
平台监管释放趋严信号,给虚拟偶像行业的合规发展带来一定挑战,政策连续性跟不上亦成为风险点。典型如“元宇宙”,国家暂无明确的指导性文件或引导性概念,易使虚拟偶像相关企业受到表面火热的舆论氛围影响,进而急于入局“元宇宙”市场,却忽视内在风险已暗流涌动。

2. 尝鲜心态或致资本野蛮生长,虚拟产业加剧多种经济现象
从长期来看,虚拟偶像产业或将带来以下经济隐忧:一是颜值经济,虚拟人实现了年龄和容貌等方面平权,或导致虚假宣传、恶性营销类乱象频发;二是单身经济,虚拟人近乎甚至超越真人的体验,会让用户情感得到极致的满足,将导致单身经济现象愈演愈烈;三是焦虑经济,诸如虚拟汽车等产品,易将现实世界中用户焦虑情绪通过虚拟人传导至虚拟世界中,导致焦虑经济泛滥。

3. 艺术创作面临更高要求,失格等风险犹存
相比传统的真实偶像,虚拟偶像虽具有人设稳定、可控性强等优势,但其背后的人本逻辑仍会为虚拟偶像带来失格风险。例如,形象设计太过露骨、为青少年传递不良价值观等。同时,当企业的商业价值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时,易造成虚拟偶像背后运营主体怂恿粉丝消费打榜、教唆粉丝群体“互撕”等扰乱网络舆论秩序的情况出现。

4. 法律层面存在“表”“里”侵权风险,值得警惕
第一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虚拟偶像的外貌与某一自然人相似或相同,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第二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拟偶像演艺作品未经知识产权主体同意即擅自在相关平台传播,同人创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创作)环节中传播经“鬼畜”、恶搞风格处理后有损原作初衷的作品等,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虚拟偶像企业在发展初期或无暇顾及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使用与保护,将导致相关涉法案件增多。

5. 多重因素影响下虚拟偶像的舆论健康度堪忧
...
五是虚拟偶像存在伦理风险,比如,虚拟偶像在网络空间中的问题可能会引发现实社会中的信任危机等。

6. 虚幻与真实特质并存,产业链上中下游风险显露
上游风险层面
:因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翻车”事故,使受众难以融入预设的情境中,导致受众与虚拟偶像情感维系的过程出现脱节。
中游风险层面:人设运营若出现与初始人设反差较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人设“塌房”。现实世界中对于偶像的作品评价规则同样适用于虚拟人物,诸如作品抄袭、创作单一、内容打“擦边球”等问题仍是虚拟偶像会面临的“雷点”。此外,同人创作难以保证质量,部分争议性作品甚至可能会模糊虚拟偶像原有的辨识度。
下游风险层面:消费者对于产品试用的真实性要求与虚拟偶像自身的虚拟性存在强烈冲突,虚拟人物难以让看重功效的消费者产生共情。与此同时,品牌方借用虚拟偶像影响力推广产品,若产品本身品牌调性不能和虚拟偶像良好融合,就难以给虚拟偶像带来反哺。

内详👉(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 @微信)
#广东 #地方 #地方债 #隐性债务 #城投 #债券 #信用债

【广东宣布清零政府隐性债务 为全国最先】

公开开展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三个月后,广东省宣布率先清零隐性债务。这意味着,广东省内各级政府举借的现有债务,全部体现为法定政府债务,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

广东、上海曾于2021年10月先后宣布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据财新了解,广东、上海相关试点工作在此之前就已展开,并计划在2021年—2022年清零隐性债务;暂时不能清零的省份中,一些债务风险较低的市县也可能开展试点。陕西省 #汉中 市于2021年底宣布设立汉中市隐性债务清零试点工作专班。

广东存量隐性债务中,有一部分为自行化解,措施至少包括:省级给予市县更多资金支持,叫停一些未开工或不再实施的项目,将政府隐性债务合规转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上海 披露的清零隐性债务的措施,包括用财政超收收入还债。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底公布的市级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显示,将130亿元超收收入中的100亿元用于增加市级支出,偿还部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银行贷款。

广东、上海采取的上述清零措施,基本在2018年以来中央相关文件认可范围内。按有关文件部署,地方化解隐性债务主要有六种方式: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借新还旧或展期;破产重整或清算。

此外,广东还发行了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2021年10月下旬以来,广东省和深圳市合计发行用途为“偿还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1121.11亿元。这区别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的传统用途,被一些财税学者和市场机构视为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的措施,也就是将再融资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即转为显性法定债务。北京市2022年1月19日发行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849.159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上海是否发行此类再融资债券,还有待观察。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成公认的中国经济“#灰犀牛”。这源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实施“4万亿”刺激计划,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各类平台来融资,即通过一些国企如城投企业,由政府做担保,向金融机构借贷。但这些债务多为短期借贷,与投向的基建项目之间存在期限错配,加上隐性担保难计量,极大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针对隐性债问题,2015年新修订《预算法》的根本变革是,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规定唯一举借方式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且由中央控制地方举债总量,即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此同时,中国着手摸清隐性债务底数,多次开展清理甄别,核心是区分政府和企业的偿债责任。

目前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举借、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涉及地方融资平台债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其中存量隐性债务是指,以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界,地方政府此前举借的、未纳入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债务;2017年7月以后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为监管高压禁止的行为,财政部等多次强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