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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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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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灰犀牛 #房地产泡沫

【郭树清:房地产泡沫是威胁金融安全的最大“灰犀牛”】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1月1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政策研究文章《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一文中指出,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势头得到遏制。房地产泡沫是威胁金融安全的最大“灰犀牛”。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房住不炒”和“一城一策”精神,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严防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经济观察报 @微博)
#房地产 #灰犀牛 #泡沫化 #互联网金融 #民营银行 #蚂蚁金服 #银保监会

【国新办举行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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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问题应该说现在金融化、泡沫化倾向还比较强,但是去年投向房地产的贷款增速第一次降到了平均贷款增速之下,这个成绩来之不易。我们相信,房地产的问题会逐步得到好转。现在我们也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措施,你们也可能注意到,各城市“一城一策”推出房地产综合调控举措,目的是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逐步把房地产的问题解决好。当然,我也说到“灰犀牛”问题,很多人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或者投机,这是很危险的,因为持有那么多房产,将来这个市场要是下来的话,个人财产就会有很大的损失,贷款还不上,银行也收不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经济生活就发生很大的混乱。所以必须既积极又稳妥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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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要求不管任何业态的金融业务,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规范、法律法规管理,不能有特殊的例外。比如要发放贷款,最近刚公布了一个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的通知,有一些要求,比如说联合贷款,至少互联网平台方面和其他银行开展合作在出资方面、资金方面不低于30%。另外在净资产比例中占比集中度都有要求,有关规则作了规定。另外,我们还给出了一年过渡期,逐步实现。

同时,我们也有一些互联网民营银行,像蚂蚁金服下面有网商银行,腾讯下面有微众银行,四川也有一个互联网银行,我们都是鼓励发展的,但是也必须按照金融规则实行统一监管。我们不认为有什么限制、不允许他们发展的金融业务,但是我们做任何业务比如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都必须按照行业相同的规则进行监管。我相信,这样的要求经过调整以后,这些机构会很好地适应,能够得到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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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广东 #地方 #地方债 #隐性债务 #城投 #债券 #信用债

【广东宣布清零政府隐性债务 为全国最先】

公开开展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三个月后,广东省宣布率先清零隐性债务。这意味着,广东省内各级政府举借的现有债务,全部体现为法定政府债务,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

广东、上海曾于2021年10月先后宣布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据财新了解,广东、上海相关试点工作在此之前就已展开,并计划在2021年—2022年清零隐性债务;暂时不能清零的省份中,一些债务风险较低的市县也可能开展试点。陕西省 #汉中 市于2021年底宣布设立汉中市隐性债务清零试点工作专班。

广东存量隐性债务中,有一部分为自行化解,措施至少包括:省级给予市县更多资金支持,叫停一些未开工或不再实施的项目,将政府隐性债务合规转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上海 披露的清零隐性债务的措施,包括用财政超收收入还债。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底公布的市级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显示,将130亿元超收收入中的100亿元用于增加市级支出,偿还部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银行贷款。

广东、上海采取的上述清零措施,基本在2018年以来中央相关文件认可范围内。按有关文件部署,地方化解隐性债务主要有六种方式: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借新还旧或展期;破产重整或清算。

此外,广东还发行了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2021年10月下旬以来,广东省和深圳市合计发行用途为“偿还存量债务”的再融资债券1121.11亿元。这区别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的传统用途,被一些财税学者和市场机构视为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的措施,也就是将再融资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政府隐性债务即转为显性法定债务。北京市2022年1月19日发行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849.159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上海是否发行此类再融资债券,还有待观察。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成公认的中国经济“#灰犀牛”。这源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实施“4万亿”刺激计划,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各类平台来融资,即通过一些国企如城投企业,由政府做担保,向金融机构借贷。但这些债务多为短期借贷,与投向的基建项目之间存在期限错配,加上隐性担保难计量,极大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针对隐性债问题,2015年新修订《预算法》的根本变革是,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规定唯一举借方式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且由中央控制地方举债总量,即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此同时,中国着手摸清隐性债务底数,多次开展清理甄别,核心是区分政府和企业的偿债责任。

目前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举借、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涉及地方融资平台债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其中存量隐性债务是指,以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界,地方政府此前举借的、未纳入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债务;2017年7月以后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为监管高压禁止的行为,财政部等多次强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