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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此部分為DW2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DW2(PD4即CPK1的拍攝者)作供🌟

🌟辯方主問🌟
DW2於案發當日大約於0700到達金鐘一帶參加當日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當時並不認識被告。DW2當日從事網上媒體的工作,在拍攝PD4前看見有一名男子被捉,於是用電話進行拍攝。

🎞️辯方播放PD4🎞️
播放至03分48秒暫停,片中有人說「快(lan2)啲過嚟」,DW2確認說話者正是自己。當時因為看見警員突然衝向群眾截停部分人,希望叫朋友前來一同觀察,因為當時PD4是FB的直播片段,因而希望有人看到直播會趕至現場。DW2表示拍攝時正在奔跑,因為不知道警員會否截停自己,因而奔跑至距離比較遠的地方。會害怕警員是因為當日已經有兩次拘捕的事件發生,然而事前群眾並沒有作出任何衝擊的行為。

DW2表示案發當日並沒有聽到有人曾大叫黑警。在拍攝PD4期間視線本來望向警員,後來因為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繼而望向人群,看到有人戴上手套。然後有警員衝向群眾,從後捉住被告。DW2表示沒有看到被告曾推相關警員,後來被告與警員兩人移動至花槽處時因有警員遮擋視線,便看不到之後發生了何事。

DW2表示當日並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沒有聽到有警員叫被告停下,也看不到被告在被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


🎞️辯方播放PD2(即CPK2)🎞️
播放至02分44秒暫停,片中看見DW2背著背囊及戴著口罩,辯方律師詢問其戴口罩的原因,DW2表示因為私隱問題,而且當日的群眾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控方盤問🌟
DW2表示當時聽到警員說「認住戴手套嗰幾個」後曾望向群眾,後看見被告有戴上手套。控方詢問DW2拍攝時是否「眼望向邊就拍攝向邊」,DW2表示不一定,警員衝前捉住被告時其附近有一名女生跌倒,因而便注意了該名女生。DW2表示自己其後奔跑至較遠的地方,當PW1接觸到被告時,自己已經跑離了現場、鏡頭亦移開了,自己並沒有目擊被告與PW1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經過。DW2表示自己亦未能全數聽到兩人的對話。

🌟辯方覆問🌟
🎞️辯方播放PD2(即CPK2)以供DW2指認自己及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是為第九部分。🌟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中控辯雙方都有影片呈堂,而控方呈堂的片段則是被告被控制之後拍攝的。辯方呈堂的影片,無論是質素或角度,對於本案最關鍵的場面(即PW1攔截被告之後發生的事情)都拍不到,就算拍到都是一瞬即逝;其質素也是差的。DW2當時雖然也是身處現場,但是其證供裡顯示DW2不曾目睹PW1和被告之間發生事情的全部,DW2說自己拍攝影片直至PW1跑向被告之後就沒有了。當然,DW2在跑動的時候也有拍到被告和PW1,不過那些也只是一瞬間而已。本案最關鍵的是PW1和被告的證供,控方指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DW2的證供⭐️
根據DW2的證供,他本身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時DW2在現場因為某些原因便拍攝了影片,其後並上載至個人的FB帳戶,供友人觀看。PD4中顯示DW2當時距離PW1也是近的,當然,根據DW2的證供就是他未能募集被告和PW1之間發生的所有情節,但其當時仍然身處現場,耳朵還是可以聽到相關的聲音。那些PW1聲稱曾發生的警告及群眾曾大叫的黑警DW2都聽不到,在此要求法庭考慮PW1證供的可信性。

⭐️針對被告戴口罩及跑走⭐️
在辯方主問的階段中問及當時群眾中有多少人戴了口罩,被告和DW2的說法均是佔了群眾的大部分。在控方盤問時問及兩位當時戴口罩的緣由,被告表示要防止胡椒噴霧;DW2則表示基於私隱問題,兩者均是合理的說法。可見當天在現場戴口罩是中性的證據,法庭不能基於被告有戴口罩而對其作出不利的推論。
問及被告當時為何要跑走時,其表示因為害怕被警員拘捕,DW2的說法亦是如此。根據呈堂影片可見,當時現場也是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跑走的。然而,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被襲擊的情況是在被告跑走後才發生的,因而不能指證被告當時跑走是為了逃跑。

⭐️針對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分歧/矛盾⭐️
-根據PD3(8),看到PW1起跑時其右邊有一個市民戴著口罩。根據PD3(11)(PD4的01分39秒),PW1當時仍然在跑,他身旁也有為數不少的群眾戴著口罩。PD3(16-19)顯示了PW1追截到被告的過程,當PW1從起步到碰到被告只是三秒間的事情。PD3(20-21)很明顯的看到PW1是把被告推向花槽的方向(截圖的右邊)。根據PD3A(1)(PD4的01分49秒),看到花槽被告已經被制服了。從PD4的01分39秒-49秒間的十秒鐘,被告已經被推至花槽邊並且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是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說被告當時很快地就被PW1制服了。PW3表示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在地的過程不超過二十秒;PW4則表示PW1起跑直到把被告制服在地是20-30秒間的事。辯方表示「被告在不夠30秒內被PW1追到失去平衡,然後掉倒」的說法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對照PW1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箇中是否已經構成了法律疑點。

-PW3表示聽不到被告曾說黑警、看不到被告曾推PW1亦看不到PW1曾後退一大步。PW2則表示沒有印象PW1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等,聽不到PW1向被告要求搜身亦聽不到PW1說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辯方表示以上種種都是PW1-4證供中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顯示出PW1並不是法庭可以完全信賴的證人。

-PW2的證供雖然有形容被告曾揮動雙手,但表示那是沒有規律的揮動,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而PW1則表示被告當時想要攻擊自己,辯方指出這是兩人證供之間的分歧,PW1誇大了自己的證供。

-PW1聲稱被告很用力地推了他的胸口,一兩個小時後他的胸口依然有紅、痛,但其並沒有要求去驗傷或是拍照紀錄。PW1辯稱當時沒有想過要收集證據留待日後起訴被告,還表示自己的膚色較黑,拍照不能顯現出胸口的紅。辯方認為PW1的這些解釋全部合理,因為PW1根本沒有受到襲擊,PW1因而偽造一些襲警案常見的傷勢報告。希望法庭能多加考慮PW1沒有驗傷及拍照紀錄的原因。

⭐️針對被告與PW1身形的差別⭐️
P6(10)顯示了被告和PW1身形的差別。PW1高1米85,體重180多磅,他的體格明顯是強壯的,因而他跑步時很快便追上被告了。被告則高1米75,體重130多磅,兩者之間明顯存在著50多磅的差距。被告在被PW1捉住上臂的情況下再用力推其胸口,讓PW1後退一大步的可能性存疑,PW1的說法存有故有不可能性。再者,當時PW1身上有裝備,那麼PW1體重便更重了。

⭐️針對PW1更改證供⭐️
PW1曾經就著自己有否推被告之花槽處的議題更改證供。在盤問初期,辯方問及PW1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以致被告失去平衡跌倒,PW1否認曾推被告。在看過PD4後(見備註),PW1改口說被告是在被截停至自己「推」他去花槽期間曾手舞足蹈。最後,PW1在覆問階段亦同意在主問階段沒有用「推」字,並表示當時因為被告手舞足蹈,所以需要推被告至花槽處。

⭐️針對PW1證供的可信性⭐️
根據PD4(A)(即PD4的謄本)的編號24處,被告曾說「救命呀,打人呀」。這個是片段中的02分29-31秒發生的事,距離被告被截停(即01分39-42秒處)距離了四十多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大喊救命的時候是已經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控方也沒有爭議,而這個時間線是跟PW1證供的有所出入。
正如控方所說的,PW1證供的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PW1表示自己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及手套、群眾曾叫黑警,但CPK1、2、3中都聽不到,唯一的說法就是上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相反,在片中聽到有人說「留意帶手套嗰幾個」、「曱甴」、「捉佢過嚟」等,這些都是警員說的,PW1、2卻表示當時沒有聽到,但兩人當時都在場。片中也沒有錄到PW1曾發出任何警告或是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合作等等,PW1說到自己當時很冠冕堂皇地執行職務,實則上他並沒有說過相關的說詞。PW1的證供與CPK1、2、3以及被告的證供是完全沒有辦法磨合的,可見其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並不能讓法庭肯定案發當時的事實為何。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其後指出PW1曾改口供用「推」字,香官隨即表示其沒有。經翻查錄音後,證實PW1曾改口供。論仔細聽清楚的重要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

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

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7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26-2021.01.29]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1.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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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00
👥張,姚,*,唐(15-25) #續審 [7/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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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陳(27) #覆核聆訊 (#20200101中環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0年8月18日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陳,陳(28-29) #續審 [2/1] (#1031銅鑼灣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19) #續審 [2/1] (#0915灣仔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2/4]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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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陳(22) #提堂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曾(28) #提堂 (#20200430旺角 阻差辦公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4) #審訊 [1/2]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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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柯,陳,梅(19-21) #裁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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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鍾(17)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陳(31) #審訊 [1/2]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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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15) #審訊 [1/1] (#20200506天水圍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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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余俊鑫(35)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項非禮罪 2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月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2
2021.06.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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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6庭
👩🏻‍⚖️杜麗冰法官
🕦11:30
👤鍾錦麟🛑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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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黎(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關(16-18)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楊,湯(20-25) #續審 [6/7] (#083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莫,楊,李(20-33) #續審 [4/8]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黎,趙(17-19) #續審 [4/6]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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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續審 [2/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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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何/娛賓記者(27)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葉(24) #裁決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麥,黃,陸(23-28) #續審 [4/5] (#2020022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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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林(20) #續審 [2/3] (#1103大埔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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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奕鈞(28) 盜竊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庭 🐶馮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