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簡短裁決理由:
📌裁判官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他亦裁定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認為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由於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在那裏搜出,裁判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裁判官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只要DW1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裁判官認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DW1證供。
📌裁判官認為D2是知道自己擁有對講機:
裁判官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證供,由於涉及複雜的數據及法律內容,故不在此詳述。
綜合以上,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有服務社會的心。
辯方呈上由家人,朋友,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亦因此而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他此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另外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他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最後律師指出,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
🛑判刑:$5000,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
證物處理:2部對講機被充公,背包及腰包交予被告,其他證物交予法庭存檔。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聲援💛
注:已隱去被告私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簡短裁決理由:
📌裁判官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他亦裁定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認為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由於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在那裏搜出,裁判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裁判官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只要DW1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裁判官認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DW1證供。
📌裁判官認為D2是知道自己擁有對講機:
裁判官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證供,由於涉及複雜的數據及法律內容,故不在此詳述。
綜合以上,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有服務社會的心。
辯方呈上由家人,朋友,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亦因此而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他此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另外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他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最後律師指出,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
🛑判刑:$5000,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
證物處理:2部對講機被充公,背包及腰包交予被告,其他證物交予法庭存檔。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聲援💛
注:已隱去被告私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無線電 #噴漆
👥 D1:余(29) D2:嚴(26) D3:吳(55)
D4:任(25) D5:任(23) D6:張(22)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3)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5)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4) 非法集結 (D4, D6)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6)
對D4及D6新加2項控罪(6)及(7)(沒有讀出)
案情摘請參閱有關報導。
以下整合蘋果日報之報導:
(1) D1-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無線電通訊機。
(2) D4-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3)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4) D4,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的 #20200101銅鑼灣 的被告以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5)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一支噴漆。
(6)及(7)沒有在庭上讀出。
————————————
📌D1, D2, D3, D5承認事實,同意自簽$1000,負責$500堂費,守行為12個月換取撤銷控罪。守行為附特別條款不可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及D6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無線電 #噴漆
👥 D1:余(29) D2:嚴(26) D3:吳(55)
D4:任(25) D5:任(23) D6:張(22)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3)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5)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4) 非法集結 (D4, D6)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6)
對D4及D6新加2項控罪(6)及(7)(沒有讀出)
案情摘請參閱有關報導。
以下整合蘋果日報之報導:
(1) D1-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無線電通訊機。
(2) D4-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3)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4) D4,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的 #20200101銅鑼灣 的被告以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5)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一支噴漆。
(6)及(7)沒有在庭上讀出。
————————————
📌D1, D2, D3, D5承認事實,同意自簽$1000,負責$500堂費,守行為12個月換取撤銷控罪。守行為附特別條款不可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及D6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Apple Daily 蘋果日報
元旦日大圍捕 六男女藏對講機雷射筆今提堂
警方今年元旦腰斬民陣遊行,及後在銅鑼灣進行大圍捕,以涉嫌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近300人。事隔八個月,六名男女被指當日藏有對講機及雷射筆等物品,其中一男一女另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押後案件再訊,以待辯方閱覽涉案文件,其間各被告均獲准保釋。 六名被告護士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