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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3/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潘/畫家(32)🛑已還押逾16個月 #裁決 (#0621警察總部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7項襲警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楊,陳,馬,周(15-27) #提堂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15
👤#提堂 (#0901將軍澳 2項襲警;於11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判刑 (#202005觀塘 普通襲擊)

🕙10:0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3/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文,湯(18-32) #裁決 🔥#判刑(#0925屯門 傷人 非法集結; D2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陳(21-26) 🔥#判刑 (#0805大埔 非法集結)
👥鄭,何,丘(18-24) #答辯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14:31
👥姚,郭(22-25) #審前覆核 (#0805大埔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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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3/25]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柏軒,文駿傑(14-26)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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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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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3/25]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柏軒,文駿傑(14-26) 有意圖而傷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
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傳召證人黃少華(休班警員)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確認並知道當日有一網民活動「925遍地開花大合唱」。聲稱當日準備墙屋企,聽到1樓有人嗌佔中的聲音,所以行過去靠近中央廣場,見到有約2,30人大嗌,所以拎相機出黎拍低啲片,想放上網比人知呢度嘅情景。身後有一大約4,50歲嘅女人,問「仲乜影人相」,當其擰過去時,女人說「你係警察」,並想伸手想搶手機。證人問「你想點,關你咩事」。女人向1樓中庭的人群大嗌「呢度有黑警,影緊你地相」。證人聽到就即刻走,由2樓去扶手電梯上3樓。女人沒有追住,但有繼續嗌,證人沒有留意欄杆下有人移動。上緊3樓果陣,有名男子跑上黎到其身後。證人即刻擰轉後面,該名男子約2,30歲,著住黑色T-shirt(冇領,有英文字),短褲,斜揹袋,帶鴨嘴帽,沒有留意著咩鞋,大約5呎4,沒有戴眼鏡及口罩。該男子沒有說話就打左佢一錘(打中心口),其時仍在扶手電梯上,未到3樓。該男士仍想繼續打,但被證人格開左。

上到3樓,岩岩離開電梯,該男士的左手面衝左個男仔上黎,大約20歲,帶著鴨嘴帽,黑衫(有nike標誌),沒有口罩,有眼鏡,揹住個好大嘅黑色背囊,穿深色長褲外加短波褲,白色間條拖鞋,大約5呎1。該男仔用手打佢,用左手向前打,打中右臂,近肩膀位置,約2下,一直講粗口「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旁邊沒有人。上到3樓時,周邊有人包圍,唔比證人離開。

去到Girl Boss 餐廳,證人貼住屯門市廣場的玻璃幕牆,冇路走。2名襲擊男子在他右手面3,4步距離,而約5步的距離有一班人。餐廳有圍欄,圍欄內都塞滿呢班青少年(證人聲稱呢段期間都係留意襲擊他的男子)。呢班人繼續嗌佔中口號,五大訴求,死黑警等,其時沒有表露身份,維持約3-4分鐘。大家在對峙,在左手邊有人企喺櫈上開遮。餐廳一面,除圍欄便沒有玻璃阻擋。襲擊的男子1嗌「屌你老母,死黑警,係咪警察」(不斷重覆),襲擊的男子2則好惡好大聲地嗌「屌你老母,你係咪黑警」,拎住杯類似奶昔的飲品,掟中其左腳。除他以外,沒有其他人掟嘢,但有人用鐳射筆向其照射,睇唔到係邊個。男子1沒有掟嘢。其間約6名人士開遮,遮哂啲cctv,男子2繼續大聲嗌「再唔打,啲狗就黎到架喇」,男子1則大嗌「打!」一班約10名以上人士,包括該2名男子,衝向他的方向,其用身格擋(雙手護頭),全部人向其使用拳頭。最後有硬物擊中其頭頂位置,睇唔到也感覺唔到是何人做,因為感到暈眩,所以踎低左,同時,全部人散哂。現場有2名女性問「有冇事,報左警架喇」,當時並無展現傷勢,件衫爛了。及後只有救護員拎住擔架上黎,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傷勢,洗傷口,頭頂共縫3針,無需留醫。

(庭上展示其當時衣著,證人指出破爛處,然後展示當時地點及傷勢照)

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主管有向其解釋程序,會有8-9個人,並在手續中認出4號為男子1,及後錄下證人口供。

10月3日進行另一場認人手續,被告有律師在場,認出4號為男子2

(證人在庭上也指認出男子1為D1,男子2為D2)

最終,當時電話未能成功拍攝,因記憶體不足。

(庭上播放商場案發地的cctv片段)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主問時說「當時旁邊冇其他人」與片段不符,證人表示唔明,辯方進一步指出後,證人同意以其當時的觀察,覺得旁邊冇人。

辯方問D1,2有沒有講五大訴求?證人表示D1及D2都有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你係咪差人」,同時講,持續3,4分鐘

(繼續播放cctv片段)

證人共錄取4份口供,於9月26日的口供中沒有提及有人嗌反送中口號,證人同意有出入,也沒有提及有帶鴨嘴帽的人,在未上到3樓時打到一錘。證人表示唔記得,獲批翻看口供紙,共指出第2頁第8行有提及。辯方質疑當中講的是「上到3樓」,但今朝作供時講的是「上緊3樓」。由於片段只顯示扶手電梯「上到3樓」的那瞬間,並無顯示「上緊3樓」的情況,所以從片段上是看不到證人被打心下的事情。

辯方指出影片沒有聲音,但D1其實是沒有說「屌你老母,死黑警」及「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其實D1並無在上3樓時打其心口一錘

證人不同意

在片段中的21:06:01 D1推了證人一下

證人不同意,佢係打我,佢係一路追住黎打

辯方指出接觸並不等於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21:06:01-21:06:04 D1接觸到其心口,繼而證人還手打中D1頭部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上述時間段,D1只是想將其推開

證人不同意

D1將其推開,證人還手打中其頭部,是出於自衞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既然有留意D1,2,D1有否離開過

證人表示完全沒有離開過

辯方指出D1其實在證人頭部遇襲前已經離開了圍住證人的人群範圍

證人不同意,但同意救護員到達前D1離開了3樓。

是日盤問結束,明天由D2代表律師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整合連結

審訊首日
審訊二日
(首2日處理特別事項)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審訊三日
審訊四日(上半部分)
審訊四日(下半部分)
審訊五日
結案陳詞

抱歉,這麼遲才整合完成

(直播員按:我真係好撚憎香港,但我真係好撚愛手足,未來見,等你(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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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速報】
D1控罪(1) (2)罪名成立🛑
D2罪名成立🛑

D2湯仔留下的說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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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成立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成立🛑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第二被告還押。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裁決

文,湯

控罪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D2已承認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答辯
審訊內容
———————————————
⭐️以下是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簡要:

裁判官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過往無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

📌認人程序:

裁判官認為D1已是成年人,應知道自己的權利,而現實上他亦沒有行使權利(讓律師陪同他進行認人程序);裁判官亦不相信PW5對D1說「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的說話,即使D1當時自己對一名戲子被挑走有異議亦應主動表達。因此裁定PW5已盡力確保調查公平,沒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

📌 會面紀錄:

裁判官認為PW1-4作供誠實,在作供下沒有動搖。裁判官指出此項爭議點在於口供紙的準確性而非自願性。她指出D1知道自己的權利但沒有行使(例:要求在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而且D1亦簽署及同意補錄口供和抄寫聲明下,以及沒有實質證據支持D1的指控下(例如PW1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裁判官裁定D1 的會面紀錄是準確(是在沒有受壓力及壓迫下回答問題)且自願。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簡要:

裁判官指出案發時2位被告互不相識,在考慮裁決時已分開獨立考慮。而D1過往無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D2即使不選擇作供也不會作不利推論。

裁判官指出不能安心接納PW6的證供,因為他的記憶與片段有部份出入,例如記錯何人拿咖啡,2人有否戴帽,案發時情況(例如D2有否罵PW6「死黑警」)等。

裁判官亦有指出由於片段在傷人事件期間曾被雨傘阻擋,可能不能反映到事實的全部。

📌在控罪1方面:

由於片段中顯示D1布出現傷人事件位於附近牆壁觀看,裁判官信納D1在某階段曾經離開PW6,亦因此不能顯示出「打!」一詞是由他說出以煽動傷人事件,以及他曾參與傷人事件中。

由於片段指出D2被朋友控制在告示版中,在傷人事件期間他正在拍打,搖動告示版,可見他在那時並沒有與PW6有肢體衝突。而且加上煽動傷人事件聲音的來源可能不是來自他的方向(PW6可能察覺不到聲音的來源),片段中亦沒有聲音顯示出D2曾對人羣指出「再唔打,啲狗就嚟到㗎喇」的說話。

裁判官指出此傷人事件有可能是因PW6與身旁的黑衣人而起,亦有可能是由於D2的言論及行為而煽動此事出現。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名被傷人罪不成立。

📌在交替控罪(普通襲擊)方面:

由於片段指出D1有對PW6進行推撞,裁判官認為D1一開始推PW6的行為是全無必要,魯莽之極。她亦認為D1誤會PW6偷拍女性裙底及自衛之說是不真實的,相反PW6後來打D1臉部一捶更像是自衛的反應。

而D2已經承認普通襲擊罪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裁定2人的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在非法集結控罪:

由於裁判官不排除D1指出到廁所清理咖啡漬(自己飲品跌到地上)是真實理由;片段顯示出D1聲稱走往廁所的方向,現實上亦確有廁所;在廁所的時間(約4分鐘)亦屬合理;加上被告曾因協助拘捕偷怕疑犯而頒發好市民奬,可能對偷怕類似事件較為敏感;片段能顯示出D1在開始人群集結及當他知道事件非偷拍事件時很快已離開現場,而且片段顯示D1在位於附近牆壁觀看時是叉着雙手,沒有行動。雖然裁判官不是特別信納D1口供,但在上述因素下,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她更認為D1的行為只是天真,並非好勇鬥狠,故裁定D1此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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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律師呈上9封求情信,內容大致為:D1在本案後有悔意,希望對PW6(休班警)說對不起,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機會他。他以往亦有擔任領導生的經歷,值得別人依賴他。律師最後指出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而且是獨立行為,以及指出D1一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希望法庭能在本案中採用非監禁式刑罰,或為被告索取報告,再作判刑。

D2方面,裁判官認為即使D2在控罪1(傷人)因有疑點而不成立,但是他的激動情緒及對PW6挑釁的行為直接引發非法集結及PW6被襲的結果,因此只考慮為他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D2律師回應指明白法庭對年輕較輕的犯人有較大關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現在要接受精神及心理醫生的治療,加上被告本身已還押約2個月,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可以繼續接受治療。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已為這類案件下指引,需要以嚴厲態度處理本案,故最後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
⭐️裁判官對D1的判刑理由:

裁判官認為是次襲擊與警務人員身份無關,但表明不會考慮指出D1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一事,D1在本案的行為是魯莽行事,本身沒有案底,有良好品行,他在本案的襲擊行為不算嚴重,故判處罰款3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而D2則會在12月2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2庭進行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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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證物P7和10(衣物)歸還2位被告,除P35和P36(同意案情)外,其餘歸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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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本人留意到最近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載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按:感謝大家到庭內庭外聲援手足,後來大家送車時也滿足了手足的心願,相信他會十分開心☺️他在犯人欄時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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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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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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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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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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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0925屯門
湯(18)🛑已還押兩星期

0935已放人入庭,庭外尚有約30人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與父母同住。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