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11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
#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了几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情况。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中新社)
【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了几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情况。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中新社)
#约谈 #计价规则 #会员费 #低价竞争 #超载 #劳动者权益 #政治自觉 #算法
【交通运输部约谈提醒8家新业态平台公司】
2022年1月20日上午,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 #满帮、#货拉拉、#滴滴 货运、#快狗打车 等4家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公司进行约谈,对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美团 出行等4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提醒。
约谈提醒指出,近期货车司机集中反映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上涨会员费,诱导恶性低价竞争,超限超载非法运输等问题,涉嫌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发货车司机普遍不满和社会广泛关注。约谈提醒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立即进行整改。(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等4部门再次对美团、饿了么、滴滴等11家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开展行政指导】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再次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 #美团、#饿了么、滴滴、曹操、#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腾讯 等11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
会议肯定了头部平台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要求头部平台企业进一步提高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全社会对平台企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殷切期望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迫切期待。
会议强调,平台企业要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了解劳动者诉求,加大对用工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力度,持续完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健全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人社部)
【交通运输部约谈提醒8家新业态平台公司】
2022年1月20日上午,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 #满帮、#货拉拉、#滴滴 货运、#快狗打车 等4家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公司进行约谈,对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美团 出行等4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提醒。
约谈提醒指出,近期货车司机集中反映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上涨会员费,诱导恶性低价竞争,超限超载非法运输等问题,涉嫌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发货车司机普遍不满和社会广泛关注。约谈提醒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立即进行整改。(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等4部门再次对美团、饿了么、滴滴等11家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开展行政指导】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再次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 #美团、#饿了么、滴滴、曹操、#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腾讯 等11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
会议肯定了头部平台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要求头部平台企业进一步提高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全社会对平台企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殷切期望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迫切期待。
会议强调,平台企业要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了解劳动者诉求,加大对用工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力度,持续完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健全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