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新南向 #出口 #统计
【对大陆出口已占台湾全部出口额44.9%】
刚刚过去的5月份,台湾对大陆(包括香港)出口121.2亿美元,同比增长10.3%,为历年同月新高,占总出口比重高达44.9%。累计前5个月对大陆的出口额为543.28亿美元,占比41.5%,也是10年来的最高数字。
也就是说,台湾向全世界出口的所有产品,有近一半是销售到了大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蔡英文2016年就职以后,大力推动“新南向”政策,配合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支持,引导台商将业务版图向东南亚国家(东盟)转移,但成效始终不如人意。今年5月,台湾向东盟国家的出口出现了4年半来的最大衰退,出口额仅38.2亿美元,占比落到14.1%。累计前5月对东盟出口207.77亿美元,占出口比重15.9%,也是10年来的新低。(经济观察网)(时报资讯 @ 雅虎)
【对大陆出口已占台湾全部出口额44.9%】
刚刚过去的5月份,台湾对大陆(包括香港)出口121.2亿美元,同比增长10.3%,为历年同月新高,占总出口比重高达44.9%。累计前5个月对大陆的出口额为543.28亿美元,占比41.5%,也是10年来的最高数字。
也就是说,台湾向全世界出口的所有产品,有近一半是销售到了大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蔡英文2016年就职以后,大力推动“新南向”政策,配合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支持,引导台商将业务版图向东南亚国家(东盟)转移,但成效始终不如人意。今年5月,台湾向东盟国家的出口出现了4年半来的最大衰退,出口额仅38.2亿美元,占比落到14.1%。累计前5月对东盟出口207.77亿美元,占出口比重15.9%,也是10年来的新低。(经济观察网)(时报资讯 @ 雅虎)
#法国🇫🇷 #谷歌 #反垄断 #出版商 #世界报 #费加罗报 #欧盟🇪🇺 #数字税
【耶伦赴欧施压之后,欧盟决定暂缓征收数字税】
7月11日,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抵达布鲁塞尔,与欧盟官员就国际税收问题进行谈判。次日,欧盟宣布暂缓推进征收数字税的计划。
与此同时,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的协议也在逐步推进。欧盟数字税计划是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谈判的主要争议之一,因此欧盟暂缓征收数字税的举措也为该协议扫除了一个障碍。(界面新闻)
【谷歌被法国反垄断机构罚款5.93亿美元,因违反与出版商进行谈判的监管命令】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谷歌罚款5.93亿美元,因其据称违反与新闻出版商就付费协议进行谈判的命令;在这场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应为新闻付费、如何付费的全球纷争中,法国的罚款加大了谷歌面临的压力。
这个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周二表示,谷歌违反了该局2020年的命令,命令要求谷歌母公司Alphabet 必须与出版商进行谈判,以获得在谷歌搜索结果中显示出版商内容片段的权利。在此之前,出版商抱怨谷歌绕开法国执行的欧盟新版权规定。
从那以后,谷歌与《世界报》(Le Monde)和《费加罗报》(Le Figaro)等一些法国新闻出版商达成了付费协议,但没有与其他出版商达成协议。(道琼斯通讯社)(华尔街日报)
【耶伦赴欧施压之后,欧盟决定暂缓征收数字税】
7月11日,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抵达布鲁塞尔,与欧盟官员就国际税收问题进行谈判。次日,欧盟宣布暂缓推进征收数字税的计划。
与此同时,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的协议也在逐步推进。欧盟数字税计划是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谈判的主要争议之一,因此欧盟暂缓征收数字税的举措也为该协议扫除了一个障碍。(界面新闻)
【谷歌被法国反垄断机构罚款5.93亿美元,因违反与出版商进行谈判的监管命令】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谷歌罚款5.93亿美元,因其据称违反与新闻出版商就付费协议进行谈判的命令;在这场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应为新闻付费、如何付费的全球纷争中,法国的罚款加大了谷歌面临的压力。
这个法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周二表示,谷歌违反了该局2020年的命令,命令要求谷歌母公司Alphabet 必须与出版商进行谈判,以获得在谷歌搜索结果中显示出版商内容片段的权利。在此之前,出版商抱怨谷歌绕开法国执行的欧盟新版权规定。
从那以后,谷歌与《世界报》(Le Monde)和《费加罗报》(Le Figaro)等一些法国新闻出版商达成了付费协议,但没有与其他出版商达成协议。(道琼斯通讯社)(华尔街日报)
#孔夫子旧书网 #二手书 #平台 #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闲鱼 #转转
【孔夫子旧书网要求店主办理“两证” 数万中小店主受困】
...
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上的店铺有书摊、书店两种形态,此前个人闲置图书转卖只需开通书摊即可,只要上架图书不超过2000本就无需开通店铺,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然而,11月15日,孔网发布了《网站关于完善古旧书业经营模式、鼓励书友规范化经营的意见 (试行)》,要求“销售1949年10月1日后出版物的店铺,原则上要求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与有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卖家联合经营”,而对于年交易额超过3万元的店铺,则强制性必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与有证卖家联合经营。
这条“新规”在微博发酵之前,已经在贴吧引起了店主们的一波热议,很多店主都声称收到了通知,永喜书屋则表示:“这个规定对于小商家无疑是灭顶之灾,官方态度是允许和有许可证大商家一起联合经营,这个管道不知道是不是有官方来提供。如果官方不提供让小商家自己想办法,无疑让这些的商家又被扒一层皮。现在这情势真的不好说,如果迟早要关店,我也不折腾了,找地方上班算了。”
...
除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外,货源资质也成为摆在二手书卖家之前的一道跨不过去的门槛。很多店主都反映书摊被暂停营业,除了需要提供“两证”,还需提供进货凭证,以及订单记录、物流记录、转账/发票记录等进货来源说明,审核期间资金冻结三个月,审核不通过将永久冻结。
...
早在5年前,网上流传消息称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开始禁止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二手书转卖。不过,此后普通用户依然可以出售,只不过在闲鱼卖书默认有同时上架5本,每月发布15本的限制。
直到今年4月,一位厦门的孔网店主因为“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在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被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罚款28万元。作为近年来全国首例二手图书买卖违法案。
据店主的自述,之所以被处罚28万,是因为执法部门认定其在三年多时间里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需处以7倍的罚款。如果按照孔网的“新规”,年均1万多元的交易额够不上必须办证的“门槛”。由此可见,孔网的规定是一回事,各地在执法的过程中如何判定似乎又是另一回事了。(风间·做書@微信,archive)
截至发稿,孔网首页显示有19655 家书店,266828 家书摊。
【孔夫子旧书网要求店主办理“两证” 数万中小店主受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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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上的店铺有书摊、书店两种形态,此前个人闲置图书转卖只需开通书摊即可,只要上架图书不超过2000本就无需开通店铺,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然而,11月15日,孔网发布了《网站关于完善古旧书业经营模式、鼓励书友规范化经营的意见 (试行)》,要求“销售1949年10月1日后出版物的店铺,原则上要求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与有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卖家联合经营”,而对于年交易额超过3万元的店铺,则强制性必须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与有证卖家联合经营。
这条“新规”在微博发酵之前,已经在贴吧引起了店主们的一波热议,很多店主都声称收到了通知,永喜书屋则表示:“这个规定对于小商家无疑是灭顶之灾,官方态度是允许和有许可证大商家一起联合经营,这个管道不知道是不是有官方来提供。如果官方不提供让小商家自己想办法,无疑让这些的商家又被扒一层皮。现在这情势真的不好说,如果迟早要关店,我也不折腾了,找地方上班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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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外,货源资质也成为摆在二手书卖家之前的一道跨不过去的门槛。很多店主都反映书摊被暂停营业,除了需要提供“两证”,还需提供进货凭证,以及订单记录、物流记录、转账/发票记录等进货来源说明,审核期间资金冻结三个月,审核不通过将永久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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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5年前,网上流传消息称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开始禁止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二手书转卖。不过,此后普通用户依然可以出售,只不过在闲鱼卖书默认有同时上架5本,每月发布15本的限制。
直到今年4月,一位厦门的孔网店主因为“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在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被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罚款28万元。作为近年来全国首例二手图书买卖违法案。
据店主的自述,之所以被处罚28万,是因为执法部门认定其在三年多时间里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需处以7倍的罚款。如果按照孔网的“新规”,年均1万多元的交易额够不上必须办证的“门槛”。由此可见,孔网的规定是一回事,各地在执法的过程中如何判定似乎又是另一回事了。(风间·做書@微信,archive)
截至发稿,孔网首页显示有19655 家书店,266828 家书摊。
#互联网 #宗教 #平台 #对立 #煽动 #教育 #司法 #婚姻 #封建 #迷信 #歧视 #侮辱 #未成年 #出版 #邪教 #慈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内详👉(国家宗教事务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内详👉(国家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