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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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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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圈 #流量 #流量造假 #刷单 #推广 #买粉 #黑客 #漏洞 #黑产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流量造假:“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幕后推手星援 App 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

2018年,“明星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引发舆论对流量造假的关注。按照当时的微博用户数量,转发量一亿意味着每三个微博用户中就有一人转发了蔡徐坤的微博。

2019年6月,操纵上述微博刷量事件的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的判决书,其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未获得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

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并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以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中新社)(南方都市报

相关报道
2021-03-10【流量造假:“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幕后推手星援 App 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 IT之家
2020-12-31【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法院网
2019-06-11【“一亿转发量”,你们也真敢刷!】- 人民日报 @ 微博
2019-06-10【微博配合北京警方侦破星援App流量造假案】- 新浪科技
2019-06-10【净网2019,星援APP被查】- 首都网警 @ 微博
2019-02-24【微博社区公告 关于某些微博转发数据异常偏高问题的说明】- 微博管理员
2018-08-02【Pull Up - official version】- 蔡徐坤 @ 微博
2018-04-28【官微迁移至微信公众号公告】- 星援网络 @ 微信
2015-09-25【鹿晗转发微博评论超1亿,再度刷新世界纪录】- 吉尼斯世界记录 @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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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办 #流量 #控评 #刷单 #网红 #热搜 #黑公关

【中央网信办整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乱象】

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

一是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聚焦生活服务、书影音评分、社交、短视频等平台,重点整治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或通过“养号”、占领前排好评、劝删差评等方式,对影视、歌曲、文学作品以及商品、美食、景点进行刷分控评等问题;紧盯短视频、直播、电商平台等商品营销环节,治理制造虚假销量、虚假好评等问题;重点关注社交资讯、论坛社区、视频直播、应用商店、小程序等平台环节,整治批量购买粉丝、增加“僵尸粉”“达人粉”,组织水军制造虚假阅读量、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下载量、曝光量等问题;密切关注各类网站平台“热搜榜”“排行榜”“热门推荐”等榜单位置,严肃查处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恶意炒作、刷榜拉票等问题。

二是持续整治网络黑公关乱象。重点打击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整治蹭炒社会热点,炮制所谓的“热文”“爆款”,刻意煽动网民情绪进行恶意营销的问题;集中处置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账号发布信息内容,以吸引关注或实现自我炒作目的的问题;严肃查处网站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企业或个人删除负面信息的问题;打击商家编造竞争对手负面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组织地炒作发布、助推上升热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坚决查处涉网络水军信息、账号及相关操控平台。全面清理一批打着“网络兼职”“招募写手”名义推广引流或招募水军的信息;集中查处一批批量注册、发布同质信息,用于制造虚假数据、蹭炒热点话题、攻击诋毁他人、沉降负面信息的水军账号;严厉打击一批群控软件和提供刷量服务的挂机平台。(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