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大公司 #周小川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安全
【周小川: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在日前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国际科技与创新论坛首届大会开幕式上,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当前,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首先,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全球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减贫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其次,人工智能颠覆传统产业,基因编辑技术进入实际应用,引发结构性失业和社会伦理等问题。
第三,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此外,防范网络攻击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也成为全球关注重点。科学无国界。在全球经济相互依存,物理、网络联结不断加深的新时代,科技创新已经高度网络化、全球化,人才、知识、技术、资本各类创新要素全球配置、快速流动。推动科技创新与加强科技治理已离不开国际合作。(一财)(每日经济新闻)
【周小川: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在日前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国际科技与创新论坛首届大会开幕式上,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当前,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首先,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全球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减贫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其次,人工智能颠覆传统产业,基因编辑技术进入实际应用,引发结构性失业和社会伦理等问题。
第三,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此外,防范网络攻击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也成为全球关注重点。科学无国界。在全球经济相互依存,物理、网络联结不断加深的新时代,科技创新已经高度网络化、全球化,人才、知识、技术、资本各类创新要素全球配置、快速流动。推动科技创新与加强科技治理已离不开国际合作。(一财)(每日经济新闻)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乌鸦观察
#中美 #制裁 #实体清单 #超级计算机 【美商务部将7个中国超级计算机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U.S. Adds Seven Chinese Supercomputing Firms to Export-Ban List 商务部周四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些公司被列入所谓(so-called)的实体名单,该名单禁止美国公司在未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与它们开展业务。这些新的实体要么涉及制造中国军事行动者使用的超级计算机,要么涉及其军事现代化努力,要么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商务部表示,这些实体是天津飞腾…
#中美 #制裁 #实体清单 #芯片 #量子计算 #反隐形技术 #弹道导弹 #国家安全
【美国将12家中企列入实体清单】
美国昨天(24日)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疑虑为由,将12家中国公司列入实体清单。
据路透社报道,美国将其中八家中企列入实体清单的原因,是要防止美国技术被用来协助中国为军队开发量子计算应用。
这八家公司为杭州中科微电子、湖南国科微电子、新华三半导体技术、西安航天华迅科技、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合肥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科大国盾量子,以及上海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商务部指杭州中科微电子、湖南国科微电子、新华三半导体技术、西安航天华迅科技,以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方面提供支持。
合肥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科大国盾量子技术,以及上海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则被指获取或尝试获取源自美国的产品,以支持有军事用途的项目。
其余四家被列入清单的中企为嘉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保利亚太有限公司、陕西智恩机电科技,以及Peaktek Company Ltd。
美国商务部想要阻止中国军方开发反隐形技术,以及海底传感器等反潜技术。商务部也说,上述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将避免美国产品被用来协助中国破解加密内容,或是开发不能破解的加密功能。
企业一旦被列入实体名单,他们的供应商需要申请许可证,才能向这些公司出售产品,但据报道美国很有可能拒绝这些申请。
美国也将来自日本、巴基斯坦和新加坡的另外15家实体被列入到名单中。
美国商务部也说,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实体和个人因在巴基斯坦的核活动或弹道导弹计划提供支持,而被列入实体名单。
另外,莫斯科物理技术研究所被列入商务部的军事终端用户名单,但除了它生产过军事产品外,该名单没有提供其他信息。
商务部长雷蒙多在声明中解释,美国此举有助于防止美国技术在中国和俄罗斯军事提升计划,以及巴基斯坦无安全保障的核活动或弹道导弹计划等在不扩散课题上引起关切的活动,提供支持。
美国商务部的“实体清单”始于1997年2月。政府禁止美国企业向纳入清单的实体出口、再出口、转让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的产品和技术。企业如果有意愿出口需要申请许可,但遵循“假定拒绝”原则。这一规则带有原则上拒绝批准许可的含义。(联合早报)(路透社)
【美国将12家中企列入实体清单】
美国昨天(24日)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疑虑为由,将12家中国公司列入实体清单。
据路透社报道,美国将其中八家中企列入实体清单的原因,是要防止美国技术被用来协助中国为军队开发量子计算应用。
这八家公司为杭州中科微电子、湖南国科微电子、新华三半导体技术、西安航天华迅科技、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合肥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科大国盾量子,以及上海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商务部指杭州中科微电子、湖南国科微电子、新华三半导体技术、西安航天华迅科技,以及苏州云芯微电子科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方面提供支持。
合肥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科大国盾量子技术,以及上海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则被指获取或尝试获取源自美国的产品,以支持有军事用途的项目。
其余四家被列入清单的中企为嘉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保利亚太有限公司、陕西智恩机电科技,以及Peaktek Company Ltd。
美国商务部想要阻止中国军方开发反隐形技术,以及海底传感器等反潜技术。商务部也说,上述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将避免美国产品被用来协助中国破解加密内容,或是开发不能破解的加密功能。
企业一旦被列入实体名单,他们的供应商需要申请许可证,才能向这些公司出售产品,但据报道美国很有可能拒绝这些申请。
美国也将来自日本、巴基斯坦和新加坡的另外15家实体被列入到名单中。
美国商务部也说,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实体和个人因在巴基斯坦的核活动或弹道导弹计划提供支持,而被列入实体名单。
另外,莫斯科物理技术研究所被列入商务部的军事终端用户名单,但除了它生产过军事产品外,该名单没有提供其他信息。
商务部长雷蒙多在声明中解释,美国此举有助于防止美国技术在中国和俄罗斯军事提升计划,以及巴基斯坦无安全保障的核活动或弹道导弹计划等在不扩散课题上引起关切的活动,提供支持。
美国商务部的“实体清单”始于1997年2月。政府禁止美国企业向纳入清单的实体出口、再出口、转让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的产品和技术。企业如果有意愿出口需要申请许可,但遵循“假定拒绝”原则。这一规则带有原则上拒绝批准许可的含义。(联合早报)(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