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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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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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晶体材料 #纳米 #转基因 #中微子 #反物质 #大脑 #记忆 #新能源 #铝合金 #板块运动 #农业 #芯片 #电池 #卫星 #人工智能 #医疗 #深海 #5G #生态 #环保 #可控核聚变 #老龄化 #机器人 #航空发动机 #重金属 #碳中和 #风电 #轴承钢 #半导体

【中国科协发布2021年度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

10个前沿科学问题为


如何突破大尺寸晶体材料的制备理论和技术?
纳米尺度下高效催化反应的作用机制是什么?
农作物基因到表型的环境调控网络是什么?
中微子质量和宇宙物质-反物质不对称的起源是什么?
地球以外有统一的时间规则吗?
大脑中的记忆是如何产生和重现的?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路径优化和稳定机理是什么?
铝合金超低温变形双增效应的物理机制是什么?
如何揭示板块运动动力机制?
“亚洲水塔”失衡失稳对青藏高原河流水系的影响如何?

10个工程技术难题为:

如何高效利用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
如何解决三维半导体芯片中纳米结构测量难题?
如何开发比能量倍增的全固态二次电池?
如何发展我国自主超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关键技术?
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医疗影像多病种识别并进行辅助诊疗?
如何突破深远海航行装备制造与安全保障工程技术难点?
如何创建5G+三早全周期健康管理系统?
如何通过重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构建精准高效的生态保护网络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如何构建我国生态系统碳汇扩增的技术体系?
如何制造桌面级的微小型反应堆电池?

10个产业技术问题为:

如何实现面向大规模集成光芯片的精准光子集成?
如何开发针对老龄化疾病的医用人工植入材料?
如何开发融合软体机器人与智能影控集成技术的腔道手术机器人产品?
如何开发大规模低能耗液氢技术和长距离绿氢储运技术?
如何解决我国航空发动机短舱关键技术问题?
如何突破耕地重金属的靶向快速经济安全减污技术?
如何利用风光水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如何攻克漂浮式海上风电关键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难题?
如何制备高洁净高均质超细晶高端轴承钢材料?
如何发展与5G/6G融合的卫星互联网络通信技术?(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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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 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九条 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
(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第十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四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第十六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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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对文本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对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对非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五)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进行编辑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等对虚拟场景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淫秽色情、虚假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对违法和不良信息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通过有效技术措施在信息内容中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发布、传播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中国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