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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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百态 #父母 #抚养 #人口买卖 #寻亲 #刘学州 #未成年 #网络暴力 #自杀 #新京报 #媒体 #平台
【寻亲被母亲拉黑的刘学州遭网暴后自杀,新京报再遭指责】
此前寻亲成功后被生母微信拉黑的男孩刘学州在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新京报被指责发表了片面报道而遭到抨击,陷入舆论漩涡。
不幸离世的刘学州于昨日凌晨突然发布一条微博作为遗书,讲述了自己出生时被父母卖掉做彩礼,4岁时养父母因事故去世,二年级开始上寄宿制学校,遭遇过校园霸凌和猥亵,千方百计踏上寻亲之旅后屡遭拒绝,寻亲成功后却被生母拉黑遭生父训斥为白眼狼,因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而被网暴,最后选择离开世界。
刘学州发布该文后,众多网友留言表示赶快报警。尽管被好心人发现后送院,但最终没能抢救过来,时年15岁。
三亚市110指挥中心今早向澎湃新闻证实,刘学州自杀,并于当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这一消息引发一片哗然,据报道,1月21日曾有人在刘学州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质疑他,称是在利用寻亲给自己炒作、立人设,是利用网友的善良博取同情心。对此刘学州回应,“诽谤是违法的,保留证据了”。今早刘学州身亡的消息流出后,辱骂他的恶评已被大量删除。
刘学州也曾反驳过新京报有关其生母的报道,“早知道你们这样颠倒黑白,当时就不应该去”,“还在采访里说让我和你一起住,怎么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出来这些话”。在遗书中,他也表示,转账的三千元是给生母带礼物的,旅游的花费全是暑假时打工攒的钱;对于所谓买房子的事情,“当时并没有提到买房这两个字”,“说的是我想要一个家”,这一想法却遭到生父生母拒绝。
新京报曾在1月19日早晨发表《寻亲男孩刘学州生母谈“拉黑”隐情:想平静生活,他逼我们给他买房》,报道称“其生母张女士告诉记者,“拉黑”只是想重新获得平静生活。张女士表示,认亲后本想弥补孩子,他们曾借钱让孩子去三亚旅游。她称,没想到刘学州多次要求他们为其购房,还威胁生父母分别离婚,使两家生活受到影响。”相近内容也曾在18日晚上以视频格式通过“新京报我们视频”推送过。
新京报也曾在1月20日发表《寻亲男孩刘学州将起诉亲生父母,舅妈:与同父弟弟比心里有落差》,报道称“收养方舅妈发声称,刘学州懂事成熟,现在独自在外租房并兼职养活自己,提起诉讼是因为亲生父母的做法让他寒心,同时,和同父弟弟的待遇比较后,心态变化有落差。”
因此新京报的报道在今天引起网友们的指责,被视作网络暴力的推手,有网友称“新京报写文章抹黑刘学州,把人逼死,难道还不会付任何代价吗”,“媒体作恶到底什么时候能有代价”,也有网友表示,“只采访他父母,仅凭一面之词就写新闻,完全没有采访这孩子,新闻中对事实交叉印证的做法完全没有。”
在被批评后,新京报没有正面回复,而是关闭了评论区禁止网友评论,并删除了19日的报道,一度将20日的报道置顶,随后又撤销该置顶。截至发稿时,新京报并没有做出回应。
这些举动进一步激化了网友们的愤怒,甚至自发发起了#拉黑新京报#和#新京报带头网暴#等话题。#新京报#这一话题一度达到热搜第二。
新京报此前也因为不端报道备受指责,汤兰兰事件中曝光了受害者举报信及其户籍信息,采访慰安妇受害者未经同意公开老人身份信息伪造受害情节,新发地疫情时对阳性数字带来误导和扭曲吴尊友言论,重庆公交因司乘打斗坠江却在调查前指责女司机逆行,对未成年色情网站举报者泄露其信息,多次单方面采访中称杀人犯为“老实人”。
在这一系列事情发生后,微博管理员表示,根据用户举报投诉,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团队对相关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挑动矛盾纠纷的违规内容进行排查清理,清理内容290条。同时,社区未发现当事人近期在微博站内有针对其他用户的举报投诉内容。对于刘学州的经历,站方深表遗憾与惋惜。社区将继续密切关注事件动向,并在此呼吁广大网友客观理性参与话题讨论,尊重逝者、尊重事实。
此外,24日晚间,澎湃新闻从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获悉,该分局接警中心24日接到多名网友关于刘学州被买卖一事的报警,目前相关部门正展开调查。在文章中,刘学州疑似提到在初中时曾被一名男老师猥亵。24日上午,当地教育局一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目前此事正在调查中。
【寻亲被母亲拉黑的刘学州遭网暴后自杀,新京报再遭指责】
此前寻亲成功后被生母微信拉黑的男孩刘学州在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新京报被指责发表了片面报道而遭到抨击,陷入舆论漩涡。
不幸离世的刘学州于昨日凌晨突然发布一条微博作为遗书,讲述了自己出生时被父母卖掉做彩礼,4岁时养父母因事故去世,二年级开始上寄宿制学校,遭遇过校园霸凌和猥亵,千方百计踏上寻亲之旅后屡遭拒绝,寻亲成功后却被生母拉黑遭生父训斥为白眼狼,因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而被网暴,最后选择离开世界。
刘学州发布该文后,众多网友留言表示赶快报警。尽管被好心人发现后送院,但最终没能抢救过来,时年15岁。
三亚市110指挥中心今早向澎湃新闻证实,刘学州自杀,并于当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这一消息引发一片哗然,据报道,1月21日曾有人在刘学州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质疑他,称是在利用寻亲给自己炒作、立人设,是利用网友的善良博取同情心。对此刘学州回应,“诽谤是违法的,保留证据了”。今早刘学州身亡的消息流出后,辱骂他的恶评已被大量删除。
刘学州也曾反驳过新京报有关其生母的报道,“早知道你们这样颠倒黑白,当时就不应该去”,“还在采访里说让我和你一起住,怎么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出来这些话”。在遗书中,他也表示,转账的三千元是给生母带礼物的,旅游的花费全是暑假时打工攒的钱;对于所谓买房子的事情,“当时并没有提到买房这两个字”,“说的是我想要一个家”,这一想法却遭到生父生母拒绝。
新京报曾在1月19日早晨发表《寻亲男孩刘学州生母谈“拉黑”隐情:想平静生活,他逼我们给他买房》,报道称“其生母张女士告诉记者,“拉黑”只是想重新获得平静生活。张女士表示,认亲后本想弥补孩子,他们曾借钱让孩子去三亚旅游。她称,没想到刘学州多次要求他们为其购房,还威胁生父母分别离婚,使两家生活受到影响。”相近内容也曾在18日晚上以视频格式通过“新京报我们视频”推送过。
新京报也曾在1月20日发表《寻亲男孩刘学州将起诉亲生父母,舅妈:与同父弟弟比心里有落差》,报道称“收养方舅妈发声称,刘学州懂事成熟,现在独自在外租房并兼职养活自己,提起诉讼是因为亲生父母的做法让他寒心,同时,和同父弟弟的待遇比较后,心态变化有落差。”
因此新京报的报道在今天引起网友们的指责,被视作网络暴力的推手,有网友称“新京报写文章抹黑刘学州,把人逼死,难道还不会付任何代价吗”,“媒体作恶到底什么时候能有代价”,也有网友表示,“只采访他父母,仅凭一面之词就写新闻,完全没有采访这孩子,新闻中对事实交叉印证的做法完全没有。”
在被批评后,新京报没有正面回复,而是关闭了评论区禁止网友评论,并删除了19日的报道,一度将20日的报道置顶,随后又撤销该置顶。截至发稿时,新京报并没有做出回应。
这些举动进一步激化了网友们的愤怒,甚至自发发起了#拉黑新京报#和#新京报带头网暴#等话题。#新京报#这一话题一度达到热搜第二。
新京报此前也因为不端报道备受指责,汤兰兰事件中曝光了受害者举报信及其户籍信息,采访慰安妇受害者未经同意公开老人身份信息伪造受害情节,新发地疫情时对阳性数字带来误导和扭曲吴尊友言论,重庆公交因司乘打斗坠江却在调查前指责女司机逆行,对未成年色情网站举报者泄露其信息,多次单方面采访中称杀人犯为“老实人”。
在这一系列事情发生后,微博管理员表示,根据用户举报投诉,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团队对相关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挑动矛盾纠纷的违规内容进行排查清理,清理内容290条。同时,社区未发现当事人近期在微博站内有针对其他用户的举报投诉内容。对于刘学州的经历,站方深表遗憾与惋惜。社区将继续密切关注事件动向,并在此呼吁广大网友客观理性参与话题讨论,尊重逝者、尊重事实。
此外,24日晚间,澎湃新闻从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获悉,该分局接警中心24日接到多名网友关于刘学州被买卖一事的报警,目前相关部门正展开调查。在文章中,刘学州疑似提到在初中时曾被一名男老师猥亵。24日上午,当地教育局一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目前此事正在调查中。
乌鸦观察
#偷税 #漏税 #主播 #自查自纠 #北京 #上海 #广东 #江苏 #浙江 【江浙沪京粤等多地要求艺人、主播自查税务问题 】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税务局今天相继发布通告,要求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根据上述五省市税务局网站今天分别发布的通告称,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
#偷税 #漏税 #主播 #大数据
【主播平荣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6200.3万元】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 #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新华社)(国家税务总局)
【主播平荣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6200.3万元】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 #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新华社)(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