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号房 #后续 #性同意年龄 <@bigcrowdev>
【韩国会法司委通过N号房防治法,拟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
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司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等内容。
韩国刑法中拥有自我决定权年龄为13周岁。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视为强奸。
修正案还规定,计划、实施强奸罪者将以预备、阴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不仅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犯罪,单纯性犯罪者也应成为身份公开对象。(中国妇女报)
【韩国会法司委通过N号房防治法,拟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
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司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等内容。
韩国刑法中拥有自我决定权年龄为13周岁。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视为强奸。
修正案还规定,计划、实施强奸罪者将以预备、阴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不仅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犯罪,单纯性犯罪者也应成为身份公开对象。(中国妇女报)
#鲍毓明 #性侵 #收养 #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最高检)
#云南 #昭通 #强迫卖淫 #未成年 #性侵 #卖淫 #跳楼 #刑事案件
【“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法院对“少女因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方“从轻处罚”的观点。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洪某连介绍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岁)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46.65元,经鉴定,须后续治疗费28000元。经查,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洪某连均容留在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
...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王某绕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
判决书显示,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该份判决书盖有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
...(澎湃新闻)
【“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法院对“少女因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方“从轻处罚”的观点。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洪某连介绍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岁)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46.65元,经鉴定,须后续治疗费28000元。经查,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洪某连均容留在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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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王某绕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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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该份判决书盖有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
...(澎湃新闻)
#山东 #济宁 #性侵 #未成年 #强制报告
【山东一10岁女孩被强奸怀孕、医生强制报告,被告获刑12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3月26日消息,“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日前,由山东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这是山东省首例因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2020年8月28日,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小叶(化名),经医学诊断,小叶已怀孕21周。当日的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实被害人年龄等相关信息之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
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威海、乳山两级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和医院在保护好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同时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以及关于DNA鉴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后查明,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被害人怀孕年纪尚小,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鉴于案情以及被害人身体原因,办案机关及时协调医院,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专门病房,询问过程在该病房内“一站式”进行,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小叶父母为减少案件对孩子的不良影响,提出希望能够异地就学。综合考虑监护人意见,检察机关及时协调教育部门为小叶办理了异地就学手续,同时由于异地就学需要监护人在身边陪读,为解决监护人的生活工作问题,又协调市妇联为其母亲介绍工作、安排就业,积极帮助她们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2021年1月6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澎湃新闻)
【山东一10岁女孩被强奸怀孕、医生强制报告,被告获刑12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3月26日消息,“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日前,由山东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这是山东省首例因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2020年8月28日,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小叶(化名),经医学诊断,小叶已怀孕21周。当日的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实被害人年龄等相关信息之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
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威海、乳山两级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和医院在保护好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同时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以及关于DNA鉴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后查明,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被害人怀孕年纪尚小,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鉴于案情以及被害人身体原因,办案机关及时协调医院,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专门病房,询问过程在该病房内“一站式”进行,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小叶父母为减少案件对孩子的不良影响,提出希望能够异地就学。综合考虑监护人意见,检察机关及时协调教育部门为小叶办理了异地就学手续,同时由于异地就学需要监护人在身边陪读,为解决监护人的生活工作问题,又协调市妇联为其母亲介绍工作、安排就业,积极帮助她们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2021年1月6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澎湃新闻)
#韩国 #性侵 #未成年 #留学生 #性同意年龄
【69名留学生涉嫌性侵一韩国女中学生】
据韩国MBN电视台报道,69名外国留学生对1名韩国女中学生进行了100余次性侵。目前该案件已被立案调查,涉案人都是在韩留学生,大部分来自尼泊尔和孟加拉国。目前,已有愤怒的韩国民众去总统府青瓦台官网请愿要求公开施暴者个人信息。
据韩国MBN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1月30日,韩国江原道警方称,已对某大学正在就读和已经毕业的69名外国留学生立案调查,罪名是涉嫌性犯罪。警方透露,这些留学生大多来自尼泊尔和孟加拉国。他们从去年12月开始,持续与1名当地女中学生发生100余次性关系。他们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该女中学生发送诸如“给你买好吃的”“来我们宿舍玩”等信息,接近该女学生并诱导其发生性关系。今年8月,该女中学生在与老师和校方交流时透露了此事。得知相关情况后,校方立即报警。
警方认为,这些留学生作案时应该知道这名女学生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他们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定强奸”。
报道称,去年4月,韩国国会已经通过法律修正案,将“法定强奸”的年龄从未满13岁提高到未满16岁。目前,这69名外国留学生已经被限制出境并,并正在继续接受相关调查。
该事情曝光后引发网友震惊和愤怒。1日,在青瓦台请愿栏上出现一则“敦促将69名涉嫌性犯罪外国留学生个人信息公开”的请愿书。只过了一天,就有超过1.5万人对此表示支持。
据首尔新闻社11月30日报道,涉事大学方面曾就此次事件回应:“我们一直以来都以接收并管理好外国学生而自豪,但现在发生了这样的事,让人感到非常羞愧。虽然此次案件是个人引发的问题,但由此也能看出学校管理层面出现了问题。”目前韩国媒体并未公布涉事大学名称。(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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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国MBN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1月30日,韩国江原道警方称,已对某大学正在就读和已经毕业的69名外国留学生立案调查,罪名是涉嫌性犯罪。警方透露,这些留学生大多来自尼泊尔和孟加拉国。他们从去年12月开始,持续与1名当地女中学生发生100余次性关系。他们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该女中学生发送诸如“给你买好吃的”“来我们宿舍玩”等信息,接近该女学生并诱导其发生性关系。今年8月,该女中学生在与老师和校方交流时透露了此事。得知相关情况后,校方立即报警。
警方认为,这些留学生作案时应该知道这名女学生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他们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定强奸”。
报道称,去年4月,韩国国会已经通过法律修正案,将“法定强奸”的年龄从未满13岁提高到未满16岁。目前,这69名外国留学生已经被限制出境并,并正在继续接受相关调查。
该事情曝光后引发网友震惊和愤怒。1日,在青瓦台请愿栏上出现一则“敦促将69名涉嫌性犯罪外国留学生个人信息公开”的请愿书。只过了一天,就有超过1.5万人对此表示支持。
据首尔新闻社11月30日报道,涉事大学方面曾就此次事件回应:“我们一直以来都以接收并管理好外国学生而自豪,但现在发生了这样的事,让人感到非常羞愧。虽然此次案件是个人引发的问题,但由此也能看出学校管理层面出现了问题。”目前韩国媒体并未公布涉事大学名称。(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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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 #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 #录取 #教育 #教育公平 #生育 #互联网 #土地 #宅基地 #同居 #离婚 #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