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互殴 #追赶 #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最高法)
#汉语 #规范用语 #人艰不拆 #正能量 #传统文化 "生造晦涩"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语言文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出现了一些可以反映时代特征、传播正能量的新词新语,如“给力”“点赞”“硬核”等,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误读误写误用现象,如“人艰不拆”“十动然拒”等生造晦涩的词语,甚至是一些低俗的语言,对网络生态环境,以及社会语言生活和文化安全产生了不良影响。
...一是通过筹备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研制《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完善出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继续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
二是继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全媒体时代下的语言生活动态,根据语言发展规律,加强对重点领域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和谐发展。
三是推进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深入实施,继续打造语言文化品牌节目,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等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创新“互联网+语言文化”,开发寓学于乐、寓读于乐的多样化新媒体资源,加大融媒体渠道宣传推广力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教育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50号建议的答复】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语言文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出现了一些可以反映时代特征、传播正能量的新词新语,如“给力”“点赞”“硬核”等,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误读误写误用现象,如“人艰不拆”“十动然拒”等生造晦涩的词语,甚至是一些低俗的语言,对网络生态环境,以及社会语言生活和文化安全产生了不良影响。
...一是通过筹备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研制《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完善出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继续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
二是继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全媒体时代下的语言生活动态,根据语言发展规律,加强对重点领域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和谐发展。
三是推进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深入实施,继续打造语言文化品牌节目,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等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创新“互联网+语言文化”,开发寓学于乐、寓读于乐的多样化新媒体资源,加大融媒体渠道宣传推广力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教育部)
#四川 #彭州 #灭门 #抚养 #人间百态 #死刑 #死缓 #刑事案件 #紫丝带妈妈 #防卫 #正当防卫
【一男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彭州一男子邹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据案件二审判决书,2019年1月,女方出门上班后,岳父岳母在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前抢夺孩子,双方发生抓扯。岳父张某上前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后,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男方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女婿及亲家二人捅刺数刀,致三人身亡。
判决书显示,邹某与妻子于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其幼女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方未尽抚养义务。张某作案后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心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国新闻周刊)
据被害者家属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1-4:一审二审判决书)
注:裁判文书网显示二审刑事判决书不予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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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彭州一男子邹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据案件二审判决书,2019年1月,女方出门上班后,岳父岳母在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前抢夺孩子,双方发生抓扯。岳父张某上前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后,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男方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女婿及亲家二人捅刺数刀,致三人身亡。
判决书显示,邹某与妻子于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其幼女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方未尽抚养义务。张某作案后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心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国新闻周刊)
据被害者家属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1-4:一审二审判决书)
注:裁判文书网显示二审刑事判决书不予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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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 #网络暴力 #舆情 #正能量 #观点 #Opinion
【半月谈:不能任由网络暴力披着“正能量”马甲肆意蔓延】
近日,河南暴雨、东京奥运会相关热点事件中舆情汹涌,又见网络暴力倾向抬头,正常参赛的运动员、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受到伤害。
国货品牌鸿星尔克为河南捐款5000万受到网友关注并引来“野性消费”,一些网民宣泄激情之余,却跑到同行企业直播间中发布“逼捐”等攻击性言论,将正常经营的主播骂到痛哭离场;东京奥运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中,中国选手王璐瑶未进决赛在微博道歉,却被网民指责“失败了还有心思晒自拍”“自拍穿的是睡衣”,铺天盖地诉诸语言暴力……上述网络暴力事件中,一些人发布攻击性言论同时不忘祭出“爱国”、“慈善”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殊不知真正的爱国与慈善绝不是偏狭与仇恨,更有一些人不过是为了宣泄情绪图口舌之快,当然也不乏在键盘上“大义凛然”、在现实里“岿然不动”之辈。在过激言论与行为背后,相关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给运动员造成了额外的精神压力,也误导了正常的舆论走向,转移了事件中公众的视线重心。
.....(半月谈 @ 澎湃新闻)
【半月谈:不能任由网络暴力披着“正能量”马甲肆意蔓延】
近日,河南暴雨、东京奥运会相关热点事件中舆情汹涌,又见网络暴力倾向抬头,正常参赛的运动员、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受到伤害。
国货品牌鸿星尔克为河南捐款5000万受到网友关注并引来“野性消费”,一些网民宣泄激情之余,却跑到同行企业直播间中发布“逼捐”等攻击性言论,将正常经营的主播骂到痛哭离场;东京奥运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中,中国选手王璐瑶未进决赛在微博道歉,却被网民指责“失败了还有心思晒自拍”“自拍穿的是睡衣”,铺天盖地诉诸语言暴力……上述网络暴力事件中,一些人发布攻击性言论同时不忘祭出“爱国”、“慈善”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殊不知真正的爱国与慈善绝不是偏狭与仇恨,更有一些人不过是为了宣泄情绪图口舌之快,当然也不乏在键盘上“大义凛然”、在现实里“岿然不动”之辈。在过激言论与行为背后,相关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给运动员造成了额外的精神压力,也误导了正常的舆论走向,转移了事件中公众的视线重心。
.....(半月谈 @ 澎湃新闻)
#江西 #吉安 #未成年 #黑社会 #恶势力犯罪 #强奸 #强迫卖淫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砍刀 #斧头 #红缨枪 #匕首 #砸车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江西吉安中院通报“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案情】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
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尽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
【江西吉安中院通报“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案情】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
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尽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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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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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