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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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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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吸毒 #家暴 #失业 #歌德 还没有离婚冷静期的2017年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1民初205号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5月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当时年龄较轻对感情问题认识非常肤浅,同时在生活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在与被告相识不久的三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9月27日生一女刘甲,于2006年3月26日生一子刘乙。后于2007年3月19日在某某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草率成婚,未建立起较好感情基础,被告种种恶习便在婚后不久渐渐暴露出来。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也遭到被告无端殴打,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象极其严重。被告从来不管顾家庭生活,整个家庭的花销基本上都是由原告打工维持。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吸食毒品,并多次被公安戒毒部门采取强制戒毒。现被告仍在某某戒毒所强制戒毒。因被告长期吸毒,早已导致这个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并且使整个家庭已经处于崩溃的境地。多年来,原告也曾多次提起欲与被告离婚,后在家人、亲戚的劝说下,想到年幼的孩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期待原告能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恶习丝毫没有悔改。时至今日,被告因吸毒,导致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出如前诉请,请求法院准许。
...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一双儿女,本来是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但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给原告以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现关押在戒毒所,其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并表示要彻底戒毒,重新做人。对于这些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各界应该伸出关爱之手,尤其是亲人的关爱非常重要。让他们在高墙之内,安心戒毒,不断自我反省,并加以关爱、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家庭、子女、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中,如原告再能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也许是被告戒掉毒品的莫大动力。德国伟大诗人歌德说过,一个人从错误中醒来,就会以新的力量走向真理。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本院认为,待被告释放后,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应暂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裁判文书网
乌鸦观察
#诉讼离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吸毒 #家暴 #失业 #歌德 还没有离婚冷静期的2017年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1民初205号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5月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当时年龄较轻对感情问题认识非常肤浅,同时在生活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在与被告相识不久的三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9月2…
#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 确实,诉讼离婚冷静期不是30天

【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4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 设置离婚冷静期 法院解读:让双方冷静下来 评估感情反思婚姻】
...
广东高院在《指引》中,首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据介绍,“冷静期”包含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2项具体内容,其中“情绪约束冷静期”是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针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不超过20日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其本质可以理解为休庭或延期开庭,冷静期期限不能从审限中扣除。法院认为当事人难以自我修复情绪的,可以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情感修复冷静期”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则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不得超过60日。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广东政法网)
#陕西 #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 #家暴 #父母

【女子称忍受丈夫打骂40年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原标题:原告李金兰与被告杨执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陕0632民初1058号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原、被告分割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80年,原、被告在阿党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裁判文书网)
#福建 #连城 #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

【民法典生效后 福建连城法院发出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1月7日,福建连城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其发出了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你们从相识、相恋到新婚燕尔组建家庭,曾拥有幸福美好的过往。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当婚姻因故出现裂痕,感情陷于危机的时刻,双方应珍惜缘分,努力挽救,善于修复,谁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缺失父爱或者母爱呢?……本院希望你们静下心来,多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去沟通交流,用智慧与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温情去解决问题,用耐心和真情去温暖子女,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勿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且行且珍惜。”

文章中称,连城法院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务,针对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清晰”等几种情形制作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规定最长30天的“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时间,在此期间让婚姻双方缓解关系,作出理智的选择,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本案张某和李某虽然都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明晰”。法官委托家事调查员了解情况后,综合分析张某和李某平日感情融洽,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导致离婚,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婚姻还有修复的可能,遂向双方颁发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目前该文章已删除。(搜狐新闻 @微博)
#四川 #资阳 #安岳 #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 #公信力 #债务 #家暴

【四川安岳法院披露:为规避离婚冷静期提诉,当地离婚诉讼大增】

据四川资阳长安网12月2日消息,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布《安岳法院反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对家事审判的影响逐渐显现,该制度影响到协议离婚的便捷性,部分当事人为规避冷静期,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致使诉讼离婚数量显著增多。今年1-11月,安岳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163件,已高于前三年全年平均受案数1033.67件。

安岳法院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自由选择。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冷静期,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大量离婚纠纷案件从民政部门倒流入法院,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率大幅增高。

二是家事审判与审限制度的矛盾显现。离婚案件注重情感修复,与审限制度追求效率的原则有冲突。离婚冷静期和配套制度增加的审理天数,虽可扣除审限、中止审理以避免超审限,但这种隐形超审限容易形成对法官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负面评价。

三是离婚“冷静期”变“危险期”的隐形担忧。冷静期对被家暴者不利,受害方不知也不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虽新增了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此规定建立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若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代理权适用规则还需完善。(澎湃新闻)
#江苏 #徐州 #丰县 #拐卖 #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 #分居 #家暴

【徐州:拐卖、离婚与判决

经乌鸦观察编辑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徐州市提及拐卖的离婚诉讼有12篇,涉丰县、铜山、沛县、睢宁、邳州等地。

据原告诉称,她们多数为在84年-96年期间被拐卖,其中有8人表示在拐卖后遭遇家暴,原籍分布在四川、重庆、贵州等地,育有子女数量通常在2到4名,且多数先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后才领证,亦有案例在生育子女后才办理婚姻登记,甚至在起诉时仍未办理(案例1)。

不过在判决书中法院均未提及有关女方是否遭拐卖的事情。

在判决结果方面,法院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几乎全部驳回,即使部分案例涉及家暴。成功的案例均为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多年后以坚决的态度两次上诉(案例5及相似案例),如果态度不坚决甚至三次上诉都不行(案例4)。在不远的安徽宿州泗县亦有这种情况。

此外还有一篇是汉中地区的正常婚姻,但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且当地公安解救未成。(案例6)

案例1:女方诉称遭拐卖且生育四子女,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辛苦养育四子女,双方对家庭、子女均有较大的付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女方诉称遭拐卖且遭家暴,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乌鸦观察注:原文即为“四川重庆”

案例3: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多次出逃被追回,睢宁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诉称:1992年4月,原告被人以找工作名义,拐卖给被告,被被告强迫同居,后于2010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3年8月20日生长女,1994年11月3日生次女,于1998年4月19日生三女,于2006年12月31日生一子。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之后多次出逃被追回,被告殴打、恐吓原告,原告受尽折磨。被告恶习不改,与原告吵闹,扬言不要原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合法夫妻,没有虐待原告。1995年,我们一起去原告家,原告父亲对我很好。后来原告几次离家出走,我都把她找回家了。2012年6、7月份,原告以干活的名义不回家,后来又告诉我要跟别人走。2012年农历11月,原告要我和她去云南,之后一起回家。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从同居生活至今已二十余年,育有四个子女,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虽因矛盾导致分居,但双方能自行化解并重新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的一些矛盾给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并未提供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胡某某主张愿意原谅原告离家出走等过错,也是其对夫妻感情珍视的表现。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

案例4: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两年三次上诉,沛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被他人拐卖给被告,育有两子,长子已独立生活。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后生育两子,双方结婚近二十年,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三次诉讼离婚,第一次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尽管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长子宋永康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女方诉称十六岁遭拐卖,分居后两次起诉终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86年1月,年仅16岁的原告被人从四川老家拐卖至被告处。后原告曾多次欲逃回老家,但均无结果。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多年来因性格不和而常年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24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表示,2012年9月24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二年多时间,原告陈某仍长期在市区打工或回老家生活,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相似判决:
(2015)铜民初字第00537号
(2014)沛朱民初字第249号
(2014)邳议民初字第0274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5)睢魏民初字第0689号
(2015)铜张民初字第1409号
乌鸦观察注:均为女方分居后两次上诉且态度坚决才离婚成功。

案例6: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当地公安解救未成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7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同年9月8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82年3月10日生有一女梁某乙。1986年9月被告欲外出打工,原告阻止,被告便悄悄出走,后原告到处打听下落,半年后听说被告被拐卖到江苏省丰县,经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此后便再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86年9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28年,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准予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乌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