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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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

控辯雙反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2 WPC19895 謝靜行(?) D1拘捕警員作供完畢,休庭消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審訊詳情]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承認事實:
1. 雙方同意承認事實呈堂(P1)
2. 警員2208及警長58747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愛截停被告並檢走其右手所持電筒(身份沒有爭議)
3. 警署17052在上址已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並帶上警車前往中區警署
4. 2019年11月29日14:55,偵緝警員23163在中區警署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燒錄成光碟(P3)及製作文字騰本(P3a)呈堂
5. 陳喬崔 署理警司會以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不爭議專家身份)
6. 2020年1月6日專家證人收到證物P2作測試
7. 專家證人測試證物P2後撰寫了兩份報告(P4,P5) 以65(b)方式呈堂
8. 所有證物確認不受干擾
9. 被告被拘捕時為27歲
10.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PW1 至PW4作供

📌PW1 警長58747 作供
案發當日PW1屬中區活動管理組,當日在愛丁堡廣場晚上7至10時有獲警方發出不反对通知書之和平集會。證人在22:00在政府總部從通訊器收到通知有防暴警員在遮打道截查2名途人時被一二百人包圍需要增援。證人帶領約8至10名隊員於22:05到達遮打道作全方位戒備,當場有百多二百人在叫囂放入、黑警及講粗口,防暴隊不久完成截查將兩人放行。

✏️第一次照射
約22:08時PW1準備離開時見一男子在5、6米距離外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其右手持一黑色物體發出綠色光線照射剛完成截查及增援離開的警員,證人回憶不停照射了20秒左右,而該男子當時身穿黑色褸、淺藍色恤衫及戴口罩。

✏️第二次照射及拘捕
PW1與隊員繼續離開行到第一條行車線時,之前的男子在第二條行車線舉起右手再次無間斷用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約20秒,當時距離約3、4米。證人快步上前截查該男子遇掙扎,於是用左手包住佢仍手持雷射筆之右手,另一同事替他扣上手扣。然後帶上警車後PW1檢取雷射筆後再將被告及證物交給警員11052(PW2)作警戒及拘捕。

📌PW1 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提出當時包圍警員人群雖然有叫囂,但沒有衝突而截查兩途人完成後人群亦自動散去。截查被告時他身上沒有護具如頭盔、護甲或其他裝備。PW1不肯定被告曾否被警察電筒照射面部。

PW1第一次照射是從被告五米距離不算很遠,中間沒有其他人阻隔。被問到為何第一次照射後不上前截停及喝停被告,證人說因為他前邊有欄杆阻礙需要跨過,現場又嘈吵可能被吿不會聽到喝止,再者會加重工作量。而證人回答當第二次被照射射雷射光20秒後他與隊員已經走到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同被告距離3至4米,自己評估過可以截停被告,所以採取行動截停。

而在警車上11052(PW2)也向證人說見到被告用雷射光射向我哋,最後證人將雷射筆交11052保管及拘捕被告。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案情所說與被告距離15至20米而被告只用電筒照射一次,時間非常短之後很快已被截停。

📌PW2 警員11052 作供
PW2確認案發當天22:12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PW2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因中環愛丁堡廣場有和平集會在政府總部待命,晚上22:00從電台收通知中環文華酒店外有警署截查兩名男子時被大量人士包圍需要支援,他與同事於22:05左右到達現場負責分隔包圍人群。之後完成支援22:08離開時見一男子在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約距離6米外右手持黑色物體向警方無間斷射出綠色雷射光,光束約十多秒後消失。PW2沒再留意該人,但之後又見綠色雷射光再次射向警方。證人肯定是同一男子射出光束因為衣着同右手揸雷射筆動作一樣。證人説該男子是穿着淺藍色T恤、黑色外套、綠色長褲及戴淺色口罩。第二次照射後,證人想上前截停該男子,但有另兩同事先接觸被告(58747及1778),最後自己沒有上前。

該男子被58747帶上警車,警長58747(PW1)將手中證物雷射筆交給證人,PW2開著雷射筆射向警車地上測試可發射綠色雷射光朿。

PW2在盤問下承認先後兩次填寫口供,第一次口供是事發6小時後2019年11月29號03:46,第二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即事發後一年。證人同意車上測試雷射筆是第一份口供及記事簿沒有記錄,並回答是忘記了。

📌PW3 偵緝警員23163作供
證人於2019年11月29日下午2:55替被告做錄影會面,另外於同日下午4:44帶被告回家進行搜屋。

📌PW3 辯方盤問
盤問下成人通知被告住使在生計偏僻香校但係車可以去到門口,因下午去及五時許已經回程,沒留意沿路有沒有街燈,照明是否足夠。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作供
證人在2020年1月17日撰寫了一份口供關於測試本案證物雷射筆(P4)。PW4有測試過百支雷射筆經驗,強調案中證物比較特別,較平時不同。該支是較大電筒形,開制啓動後是發出普通白光、跟著每按下分別是普通白閃光、綠色雷射光、紅色雷射光及熄電筒。測試分別用了全充滿電電池(Q1)及跟機電池(Q2),在IEC 60825標準下,測試結果該雷射裝置屬3R級別(低危險性)。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指IEC 60825是國際安全標準,用作測試及分類雷射裝置。而其報告中第十一段大意是該電筒在普通白光模式下可作zoom in/out, 然而在雷頓射模式下不可發揮此功能。PW4同意只針對測試證物之綠色及紅色雷射光,沒有為白色光測試因普通白光對比雷射沒有傷害。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審訊詳情]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結案陳詞 :
辯方爭議證物只是一支有雷射功能電筒,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家居偏僻晚上回家路上漆黑需電筒照明,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將其作非法用途。

至於被告錄影會面說自己被警方強光照射所以用電筒還擊,其意思可以只是用白光照返對方。沒有攻擊或傷人之意思。

對於PW1及PW2之証供辯方認為也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對衣服型容不符(藍色T恤/恤衫),見到錄光後應見紅光舆及PW2在一年後補回口供説檢取雷射筆後有在警車上測試。

PW1及PW2對被告第一次照射不採取行動之解釋未令人信服。而PW2作供説只憑衣著及舉手動作判斷用光束射向警方也有疑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3 PC10072 李錦邦(?) 調查警員作供完畢。

押後至1月12-14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PW1-3作供完畢,詳情候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非即時,深夜捕回》

黃(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87

答辯:
主控向被告讀出控辯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陳述,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在傳召證人前,詢問控方的理據和辯方的爭議點,問控辯雙方是否都係倚賴呈堂的沙田火車站閉路電視片段,因為法庭的視像系統還是VGA制式,質素不佳,辯方表示需要倚賴,因而花時間另行安排另一部流動電視機。

傳召PW1🚹周耀輝🚹
證人上庭就坐前,從褲袋取出一張紙,被裁判官制止。

⚙️控方主問:
在7/9日晚上大約22:00在沙田火車站,準備從A出口入集,乘車返元朗屋企,當時身穿粉紅色T恤淺色短褲,入閘前撞到一個人的膊頭,確認為庭上被告,事前並不相識,被告在近距離,用中等音量,向PW1講粗口問候娘親,覺得好奇怪,唔憤氣,有用粗口鬧番佢,但冇郁手,之後拍咭入閘。

入閘後聽到後面好大聲,望返轉頭被告喺度講嘢,只係聽到一兩個字,//我都有講,冇嘢啊,咁都鬧//,轉身走,行咗幾步望下有冇人‘返啅’,見到四五個人跳閘入嚟追PW1,被告係第一個跳入去,衝到好近PW1身邊,大家互鬧咗幾句,唔記得鬧乜,PW1忍唔住郁手,用右手打被告頭部,被告舉手擋,又用右手打PW1頭部,互相有揮拳打咗幾下,拳來腳往,PW1表示唔記得打咗幾多下,差唔多四五下,中間冇停過,短時間幾秒內發生,唔記得有冇擊中身體。

PW1見到好多人衝埋嚟真係好驚,在褲袋內攞把摺刀出嚟揮舞,諗住嚇嗰啲人唔好衝埋嚟,跳閘嘅人好後生,PW1話自己大佢哋一倍(56歲)。

鎅到被告隻手,佢舉起受傷隻手,向住前邊啲唔知係乜嘢嘅人,後來先至係警察;鎅到之後退後,好驚,走落月台,諗吓就掉咗把刀,深呼吸之後上返上面,就被警察拘捕,事後,右臂有幾度紅痕,應該係爭扎時受傷。

主控引導PW1指出被告在打鬥期間,無退後或離開。

播出第一段CCTV片段P1,和呈上片段的截圖,希望PW1能從片段中確認自己和被告,因為畫面質素好矇,影唔到容貌,PW1又不按指示翻閱文件,裁判官不禁請PW1離席,詢問主控要辨認被告的原因,就算PW1能標示出相片中的被告,法庭也未能確認。

PW1先後在十二張截圖中標示出自己和被告,瞬間後又修正被告沒有在第一張圖出現。

📌辯方盤問:
PW1指與被告撞到膊頭之後,被告在佢耳邊用粗口鬧佢,PW1則去到閘口先轉身,嗌有冇搞錯,當雙方已經離開約10步,有其他人行埋黎睇,有途人同PW1講現場好亂叫佢走,PW1無同人爭執或對駡,繼而入閘。

播出P1到22:23:26,PW1指他入閘前有罵幾句,係想找人來鬧,不是和被告互駡,律師指見到PW1在閘口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一名黑色衫男子對話,PW1不同意,只承認穿黑色衫的男子不是被告。

當律師提出質疑PW1在15/9的口供時,裁判官又叫暫停,詢問辯方質疑口供的作用,和請律師專注重點,PW1的供詞只是重複同一番說話。

播出P1由22:24:00至22:24:16,律師指出在22:24:04時見到PW1與他人爭執,因此先有人衝入嚟,PW1一一否認。

1315-1445 休庭

播P1 @22:23:02,PW1 撞到一名男子,律師指PW1 是
先撞到該名男子,後才撞到被告,PW1 表示唔記得,
律師指其實PW1 在在閘口前有和另一名男子對峙和對駡,被告只係企在旁,入閘後有隔着閘機對駡,PW1一一否認,律師引述PW1 在15/9日的筆錄口供:「我同黃在閘口對駡」,點解今日冇咗對駡,PW1 無正面回應。

PW1 否認律師嘅陳述,他沒有和人推撞,唔知有其它衝突,他急於走,自他入閘到被告跳閘,唔知中間隔咗幾耐,見到有好多人跳閘,唔知被告係咪第一個,佢係第一個接觸PW1。

律師問PW1 用那一隻手打被告,打什麼位置,被告用那一隻擋,如何還擊,大家打咗幾多拳,問得好仔細,但PW1 全部都唔記得。

播P2 (入閘後付費區,影象較P1清晰) @22:24:20,見到有人推開PW1 ,被告舉起隻手,佢係示意比後邊警察知道,PW1 唔知推佢嗰個人幾時出現。

PW1 繼續否認律師嘅陳述,唔知入閘後有藍衫人勸交,有揮舞過把刀,附近冇其他人,離開很遠,打鬥期間冇人阻止,唔知被告行向閘口展示傷勢,唔清楚有藍色衫男子捉住被告,不斷推被告,被告可能有叫PW1 唔好走,唔記得有黑色衫男子推開PW1,唔同意是和其他人打鬥,唔同意認得被告係因為佢有刀傷。

PW1 唔同意律師對佢嘅指出:
- 有碰撞但冇講粗口
- 同另一名黑色衫男子有爭執
- 被告有過嚟制止
- 唔清楚黑色衫男子頸上證件帶被拉扯的事
- 入閘後有一班人同PW1爭吵
- 爭吵期間PW1 有揮拳和义頸
- PW1 先攞刀後被告入閘
- 被告入閘時PW1已經揮刀
- 有一班人連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PW1 推撞
- 發生爭執、打鬥係另有其人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控方因被告不作供,因而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證人周先生重複多次只係互相揮拳,問其他就乜都唔記得,有可能係加鹽加醋,佢話冇同其他人接觸但右手又有紅印,證人的口供紙和在庭上都係話入閘前有回轉身講‘冇嘢係嘛’,但再睇片後又話冇講。

從P1片段見到,22:24:04被告企在閘口,22:24:16被告跳閘,但在此之前有不少人已經跳閘,從P2片段見到,22:24:07途人望向閘口,片段雖然影唔到,但從常理推測係已經有事發生,途人先會望向嗰個方向,應為有人推撞,22:24:12途人開始走,但被告到22:24:17才在畫面出現。

證人在第一張截圖錯誤標示被告,在P1片段中撞到一名男子但又唔記得,對打鬥場面的其他人又唔認得,只係見到刀傷和被捕先認得被告,有冇可能係認錯人,證人筆錄口供和在庭上口供不同,開庭時話因為被告有刀傷,所以認得佢,後來又不同意,經常轉變、混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18日 星期一】上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10: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7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26-2021.01.29]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1.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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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00
👥張,姚,*,唐(15-25) #續審 [7/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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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陳(27) #覆核聆訊 (#20200101中環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0年8月18日被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陳,陳(28-29) #續審 [2/1] (#1031銅鑼灣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19) #續審 [2/1] (#0915灣仔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2/4]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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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陳(22) #提堂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曾(28) #提堂 (#20200430旺角 阻差辦公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4) #審訊 [1/2]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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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柯,陳,梅(19-21) #裁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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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鍾(17)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陳(31) #審訊 [1/2]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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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15) #審訊 [1/1] (#20200506天水圍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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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余俊鑫(35)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項非禮罪 2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