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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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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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止2020.10.24
202010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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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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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09:30
👤*(15) #宣布判決理由 (#0930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6月1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於10月14日被撤銷感化令及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盧(21) #更改保釋條件 (#1111大埔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拒捕;於8月24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被告申請保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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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6/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羅,黃,埃及籍手足(22-56)🛑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判刑 (#1006旺角 2項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10/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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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衛(29) #審訊 [1/1] (#1110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王,羅,馮,郭(19-28) #續審 [2/7]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4]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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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鄭(34) #續審 [6/2]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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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陳,李(20-32) #提堂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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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唐 #提堂 (#20200213鑽石山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李(20)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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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00
👤區(27) #續審 [3/3] (#0813機場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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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李(19) #審訊 [1/3] (#0926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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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17) #提堂 (#122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30
👥何,陳,林,謝,陳(16-39)🛑D5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審前覆核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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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09:30
👤*(15) #宣布判決理由 (#0930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6月1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於10月14日被撤銷感化令及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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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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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21) #更改保釋條件 (#1111大埔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拒捕;於8月24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被告申請保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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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6/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羅,黃,埃及籍手足(22-56)🛑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判刑 (#1006旺角 2項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10/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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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衛(29) #審訊 [1/1] (#1110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王,羅,馮,郭(19-28) #續審 [2/7]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4]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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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鄭(34) #續審 [6/2]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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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陳,李(20-32) #提堂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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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唐 #提堂 (#20200213鑽石山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李(20)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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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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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27) #續審 [3/3] (#0813機場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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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李(19) #審訊 [1/3] (#0926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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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17) #提堂 (#122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30
👥何,陳,林,謝,陳(16-39)🛑D5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審前覆核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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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7]

👥D1王(19),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已認罪

10:20 D1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暫休庭半小時處理D1事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7]

👥D1王(19),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已認罪

1020 D1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暫休庭半小時至1045讓律師處理D1事宜

1054由於未能聯絡上D1,法庭經考慮後暫不分拆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終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均缺席聆訊,法庭在28/10對D1發出拘捕令,法庭將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將等待案件完結再作判決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集案件有案件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
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唉心情唔好,今日覆核申請詳情遲d先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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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
🎗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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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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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訴庭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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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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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09: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6/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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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彭(3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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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30
👤盧(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0720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陳,陳,梁,楊,彭,周(21-34) #審訊 [1/10] (#0609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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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謝,梁,謝,許,吳(19-26) #提堂 (#1111九龍城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張(22) #審訊 [1/2] (#1103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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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李(16) #提堂 (#121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劉(42)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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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劉(20) #審訊 [1/1]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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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周(16) 🔥#判刑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陳(23) #續審 [4/?] (#0612金鐘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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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關,徐,何(27-41)🛑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黃(35) #審前覆核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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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續審 [2/4]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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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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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09: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6/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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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彭(3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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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30
👤盧(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0720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陳,陳,梁,楊,彭,周(21-34) #審訊 [1/10] (#0609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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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謝,梁,謝,許,吳(19-26) #提堂 (#1111九龍城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張(22) #審訊 [1/2] (#1103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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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李(16) #提堂 (#121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劉(42)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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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劉(20) #審訊 [1/1]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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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周(16) 🔥#判刑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陳(23) #續審 [4/?] (#0612金鐘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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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關,徐,何(27-41)🛑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黃(35) #審前覆核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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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續審 [2/4]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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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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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09: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6/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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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彭(3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2個月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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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30
👤盧(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0720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蔡,陳,陳,梁,楊,彭,周(21-34) #審訊 [1/10] (#0609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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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謝,梁,謝,許,吳(19-26) #提堂 (#1111九龍城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張(22) #審訊 [1/2] (#1103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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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李(16) #提堂 (#121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劉(42)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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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劉(20) #審訊 [1/1]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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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周(16) 🔥#判刑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陳(23) #續審 [4/?] (#0612金鐘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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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關,徐,何(27-41)🛑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黃(35) #審前覆核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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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續審 [2/4]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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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因要先處理其他案件,這宗押後至10:1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26 廣播
1431 再廣播
1444 尚未開庭

先處理其他案件,請各位靜心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辯方案情完畢。雙方已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此部分被告(DW1)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辯方主問🌟
被告是一名電梯從業員,身高1.75米,體重60kg(註:足夠的營養攝取對身體健康尤其重要)。

🎞辯方展示P6供被告辨認自己🎞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上頭盔。被告表示自己被按在地上期間曾被掐住脖子,期間因為呼吸困難而掙扎。其形容PW1比自己高、魁梧。

被告表示當日出現在金鐘是為了參加集會,當日他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有戴口罩。大約07:15到達金鐘一帶,然後閒逛至案發現場附近,後見到有一名男子被警員拉到後面(即接近馬路邊的鐵欄),繼而被「撻」到地上;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表示當時現場有其他市民圍觀,戴口罩的市民佔大多數。
期間有警員上前協助(相信是指協助制服該名男子)。過了一會,有警員叫圍觀的群眾退後,群眾有跟從指示。後聽到有警員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被告未有為意警員是否指自己。及後再聽到有警員說「繼續戴口罩戴手套(不是exact wording)」,就像是在諷刺群眾。然後很快地就有警員衝向群眾,被告見到身邊的群眾紛紛跑走,於是跟隨;被告表示不知警員突然衝向群眾的緣由。被告表示當日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也沒有聽到有群眾叫「黑警」。
被告表示其後被捉住,並被推到了路邊的花槽。被告被截停前背向PW1,其後曾轉身望向PW1。被告表示PW1力氣大,自己其後失去平衡,於是捉住PW1左上胸的繩子,惟最終亦有跌倒,屁股著地;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被告被按在地上。被告表示又被PW1追到直至跌倒,過程少於三十秒。被告表示自己跌倒後因為有警員分別按著自己的手腳,因而無法站起來。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PW1曾表露身分並要求被告停下
- PW1向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郁手郁腳」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表示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
- 大叫黑警

🎞️辯方播放PD4(即檔案CPK1)🎞
01分42秒停下,辯方詢問被告有否聽到有人說「黑警」、警告不要戴口罩及手套,被告表示聽不到。播放至02分34秒停下,影片中有人大叫「救命呀,打人呀」,被告確認說話者是自己。及後,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辯方播放PD2及PD?(即檔案CPK2及CPK3)以供被告確認影片中的周遭環境、被告和PW1出現的時刻、動作。過程將作省略處理。在確認3段影片的真確性之後,辯方申請3段影片成為證物呈堂(CPK1、2早前已獲呈堂為PD4、2;CPK3則是首次呈堂,未能確認其證物編號)🎞

最後,被告表示在被捕過程中沒有和PW1面對面、沒有用力推其心口以致其後退一大步。

🌟控方盤問🌟
被告知悉案發當日有組織就著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一事申請集會,表示知道集會是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其於10:00才開始。主控詢問被告提早到達現場之緣由,被告表示知道多人參加集會,想早點去到「霸位」。主控問及被告當日戴口罩的原因,被告表示曾參加6月9日的示威活動,知道警方會亂射胡椒噴霧,戴口罩是為了保護自己;主控質疑6月9日的遊行是和平遊行,何來警方亂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當日入夜後金鐘有類似事故,及後網上有人討論。
主控問當日被告身上的手套是為何用、為何手臂會包有保鮮紙;被告表示手套是物資站派的,包保鮮紙則是為了防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不知何人提供保鮮紙;接受手套的原因則是基於禮貌,況且手套可以於工作時使用。
主控質疑被告是否預期現場會發生衝突,被告表示自己只是防備、覺得可能會有,見街上有人包保鮮紙便跟隨。主控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被告為何會擔心有衝突,被告表示因為6月9日也有相關的事件發生。主控再問,既然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得批准,被告會否遵守警方指示;被告表示會。主控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為何還要戴手套和包保鮮紙,被告表示自己不知道警方會作出什麼行動。主控:「咁你唔好行咁前咪無事囉」,旁聽席即時起哄。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包保鮮紙是為了衝擊警方
- 案發時有戴手套
- PW1跑到被告和另外3名男子身邊時曾表露身份
- PW1對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
- 對PW1說「黑警,你冇權」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懷疑自己帶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會傷及別人
- 推PW1的胸口

被告表示不知道PW1針對自己的原因、其後有否截查他人。主控問「諗唔諗到PW1因咩原因針對你(不是exact wording)」,被告表示沒有留意PW1當時是否只針對自己,亦不知為何;被告表示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正在用電話拍攝,現場都有其他人這樣做。
主控指出當時現場有人叫「黑警開路」,被告否認,表示群眾行近警方防線是因為當時有一名男子被按在了防線後的地上。
主控表示片段(聽不清楚是哪一段,抱歉)中拍到被告曾大叫「救命呀,打人呀」,但實則上當時被告只是被警員制服在地及鎖上手銬,及後亦有被扶起,被告並沒有被打。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有心叉我喉嚨」。主控質疑被告為何不大叫「阿sir唔好咁大力,我同你合作」,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機會這樣說。主控指出被告所說的打人並非準確說法,被告則表示視乎其如何定義打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此部分為DW2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DW2(PD4即CPK1的拍攝者)作供🌟

🌟辯方主問🌟
DW2於案發當日大約於0700到達金鐘一帶參加當日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當時並不認識被告。DW2當日從事網上媒體的工作,在拍攝PD4前看見有一名男子被捉,於是用電話進行拍攝。

🎞️辯方播放PD4🎞️
播放至03分48秒暫停,片中有人說「快(lan2)啲過嚟」,DW2確認說話者正是自己。當時因為看見警員突然衝向群眾截停部分人,希望叫朋友前來一同觀察,因為當時PD4是FB的直播片段,因而希望有人看到直播會趕至現場。DW2表示拍攝時正在奔跑,因為不知道警員會否截停自己,因而奔跑至距離比較遠的地方。會害怕警員是因為當日已經有兩次拘捕的事件發生,然而事前群眾並沒有作出任何衝擊的行為。

DW2表示案發當日並沒有聽到有人曾大叫黑警。在拍攝PD4期間視線本來望向警員,後來因為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繼而望向人群,看到有人戴上手套。然後有警員衝向群眾,從後捉住被告。DW2表示沒有看到被告曾推相關警員,後來被告與警員兩人移動至花槽處時因有警員遮擋視線,便看不到之後發生了何事。

DW2表示當日並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沒有聽到有警員叫被告停下,也看不到被告在被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


🎞️辯方播放PD2(即CPK2)🎞️
播放至02分44秒暫停,片中看見DW2背著背囊及戴著口罩,辯方律師詢問其戴口罩的原因,DW2表示因為私隱問題,而且當日的群眾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控方盤問🌟
DW2表示當時聽到警員說「認住戴手套嗰幾個」後曾望向群眾,後看見被告有戴上手套。控方詢問DW2拍攝時是否「眼望向邊就拍攝向邊」,DW2表示不一定,警員衝前捉住被告時其附近有一名女生跌倒,因而便注意了該名女生。DW2表示自己其後奔跑至較遠的地方,當PW1接觸到被告時,自己已經跑離了現場、鏡頭亦移開了,自己並沒有目擊被告與PW1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經過。DW2表示自己亦未能全數聽到兩人的對話。

🌟辯方覆問🌟
🎞️辯方播放PD2(即CPK2)以供DW2指認自己及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是為第九部分。🌟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中控辯雙方都有影片呈堂,而控方呈堂的片段則是被告被控制之後拍攝的。辯方呈堂的影片,無論是質素或角度,對於本案最關鍵的場面(即PW1攔截被告之後發生的事情)都拍不到,就算拍到都是一瞬即逝;其質素也是差的。DW2當時雖然也是身處現場,但是其證供裡顯示DW2不曾目睹PW1和被告之間發生事情的全部,DW2說自己拍攝影片直至PW1跑向被告之後就沒有了。當然,DW2在跑動的時候也有拍到被告和PW1,不過那些也只是一瞬間而已。本案最關鍵的是PW1和被告的證供,控方指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DW2的證供⭐️
根據DW2的證供,他本身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時DW2在現場因為某些原因便拍攝了影片,其後並上載至個人的FB帳戶,供友人觀看。PD4中顯示DW2當時距離PW1也是近的,當然,根據DW2的證供就是他未能募集被告和PW1之間發生的所有情節,但其當時仍然身處現場,耳朵還是可以聽到相關的聲音。那些PW1聲稱曾發生的警告及群眾曾大叫的黑警DW2都聽不到,在此要求法庭考慮PW1證供的可信性。

⭐️針對被告戴口罩及跑走⭐️
在辯方主問的階段中問及當時群眾中有多少人戴了口罩,被告和DW2的說法均是佔了群眾的大部分。在控方盤問時問及兩位當時戴口罩的緣由,被告表示要防止胡椒噴霧;DW2則表示基於私隱問題,兩者均是合理的說法。可見當天在現場戴口罩是中性的證據,法庭不能基於被告有戴口罩而對其作出不利的推論。
問及被告當時為何要跑走時,其表示因為害怕被警員拘捕,DW2的說法亦是如此。根據呈堂影片可見,當時現場也是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跑走的。然而,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被襲擊的情況是在被告跑走後才發生的,因而不能指證被告當時跑走是為了逃跑。

⭐️針對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分歧/矛盾⭐️
-根據PD3(8),看到PW1起跑時其右邊有一個市民戴著口罩。根據PD3(11)(PD4的01分39秒),PW1當時仍然在跑,他身旁也有為數不少的群眾戴著口罩。PD3(16-19)顯示了PW1追截到被告的過程,當PW1從起步到碰到被告只是三秒間的事情。PD3(20-21)很明顯的看到PW1是把被告推向花槽的方向(截圖的右邊)。根據PD3A(1)(PD4的01分49秒),看到花槽被告已經被制服了。從PD4的01分39秒-49秒間的十秒鐘,被告已經被推至花槽邊並且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是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說被告當時很快地就被PW1制服了。PW3表示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在地的過程不超過二十秒;PW4則表示PW1起跑直到把被告制服在地是20-30秒間的事。辯方表示「被告在不夠30秒內被PW1追到失去平衡,然後掉倒」的說法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對照PW1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箇中是否已經構成了法律疑點。

-PW3表示聽不到被告曾說黑警、看不到被告曾推PW1亦看不到PW1曾後退一大步。PW2則表示沒有印象PW1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等,聽不到PW1向被告要求搜身亦聽不到PW1說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辯方表示以上種種都是PW1-4證供中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顯示出PW1並不是法庭可以完全信賴的證人。

-PW2的證供雖然有形容被告曾揮動雙手,但表示那是沒有規律的揮動,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而PW1則表示被告當時想要攻擊自己,辯方指出這是兩人證供之間的分歧,PW1誇大了自己的證供。

-PW1聲稱被告很用力地推了他的胸口,一兩個小時後他的胸口依然有紅、痛,但其並沒有要求去驗傷或是拍照紀錄。PW1辯稱當時沒有想過要收集證據留待日後起訴被告,還表示自己的膚色較黑,拍照不能顯現出胸口的紅。辯方認為PW1的這些解釋全部合理,因為PW1根本沒有受到襲擊,PW1因而偽造一些襲警案常見的傷勢報告。希望法庭能多加考慮PW1沒有驗傷及拍照紀錄的原因。

⭐️針對被告與PW1身形的差別⭐️
P6(10)顯示了被告和PW1身形的差別。PW1高1米85,體重180多磅,他的體格明顯是強壯的,因而他跑步時很快便追上被告了。被告則高1米75,體重130多磅,兩者之間明顯存在著50多磅的差距。被告在被PW1捉住上臂的情況下再用力推其胸口,讓PW1後退一大步的可能性存疑,PW1的說法存有故有不可能性。再者,當時PW1身上有裝備,那麼PW1體重便更重了。

⭐️針對PW1更改證供⭐️
PW1曾經就著自己有否推被告之花槽處的議題更改證供。在盤問初期,辯方問及PW1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以致被告失去平衡跌倒,PW1否認曾推被告。在看過PD4後(見備註),PW1改口說被告是在被截停至自己「推」他去花槽期間曾手舞足蹈。最後,PW1在覆問階段亦同意在主問階段沒有用「推」字,並表示當時因為被告手舞足蹈,所以需要推被告至花槽處。

⭐️針對PW1證供的可信性⭐️
根據PD4(A)(即PD4的謄本)的編號24處,被告曾說「救命呀,打人呀」。這個是片段中的02分29-31秒發生的事,距離被告被截停(即01分39-42秒處)距離了四十多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大喊救命的時候是已經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控方也沒有爭議,而這個時間線是跟PW1證供的有所出入。
正如控方所說的,PW1證供的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PW1表示自己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及手套、群眾曾叫黑警,但CPK1、2、3中都聽不到,唯一的說法就是上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相反,在片中聽到有人說「留意帶手套嗰幾個」、「曱甴」、「捉佢過嚟」等,這些都是警員說的,PW1、2卻表示當時沒有聽到,但兩人當時都在場。片中也沒有錄到PW1曾發出任何警告或是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合作等等,PW1說到自己當時很冠冕堂皇地執行職務,實則上他並沒有說過相關的說詞。PW1的證供與CPK1、2、3以及被告的證供是完全沒有辦法磨合的,可見其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並不能讓法庭肯定案發當時的事實為何。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其後指出PW1曾改口供用「推」字,香官隨即表示其沒有。經翻查錄音後,證實PW1曾改口供。論仔細聽清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