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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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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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医疗 #中医药 #医师法 #师承方式 #推荐 #公共场所 #免责 #基层 #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 #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中国人大网

注: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