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报告 #公共卫生 #一声叹息 #法规条例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制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清单,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开展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新华网)(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制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清单,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开展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新华网)(北京市公安局)
#摘要 #传染病防治法 #不明原因 #中医药 #疾控中心 #封城 #隔离 #征用 #方舱 #隐私 #法规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六)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
(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等社区防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在医疗救治中,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六)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
(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等社区防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在医疗救治中,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上海 #公共卫生 #应急处置 #个人信息 #分餐制 #口罩 #宠物 #应急物资储备 #动员 #医疗 #薪酬 #隔离 #中医药 #法规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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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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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公共卫生 #法规条例 #京津冀 #应急物资储备 #家庭 #中医药 #滞留人员 #信用体系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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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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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 #法规条例 #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草案)】
第十八条 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离开相关海域;对拒不离开并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当场制止侵害、排除危险。
第四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而逃跑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海警机构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草案)】
第十八条 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离开相关海域;对拒不离开并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当场制止侵害、排除危险。
第四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而逃跑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海警机构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中国人大网)
乌鸦观察
P020200530062614611344.doc
#北京 #中医药 #法规条例 #进二退一 #医院 #代煎中药 #公共卫生 #治未病 #社保 #医保 #举孝廉 #师徒制 #摘要 #中医药老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
#云南 #艾滋病 #法规条例 #中医药 #知情权 #吸毒 #未成年 #安全套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校(院)长是学校(院)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院)应当配备校医,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艾滋病自检试剂销售政策,提供药店营销、网络营销、自动售货机营销等自主检测服务,支持公民自愿自主检测。
第二十条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中西医协同治疗艾滋病工作。
第四十三条 边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境外籍人员的管理,完善服务机制,提供下列服务:(四)合法入境、居留的外籍吸毒人员,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服务;
第五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减免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相关费用,并为其身份保密。
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一)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云南发布)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校(院)长是学校(院)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院)应当配备校医,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艾滋病自检试剂销售政策,提供药店营销、网络营销、自动售货机营销等自主检测服务,支持公民自愿自主检测。
第二十条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中西医协同治疗艾滋病工作。
第四十三条 边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境外籍人员的管理,完善服务机制,提供下列服务:(四)合法入境、居留的外籍吸毒人员,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服务;
第五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减免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相关费用,并为其身份保密。
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一)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云南发布)
#湖北 #黄州 #美团 #冷链 #法治 买肉罚款
【湖北一地24户居民违规网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被处罚,当地美团优选合作方被立案】
湖北一地居民网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被处罚据湖北发布微信公众号12月11日消息,12月8日上午,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
武汉市对洪山区昌晶冷链仓储中心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时,发现巴西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1份检测结果呈阳性。黄州区24户居民通过美团优选平台网上采购了上述同批次的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截至12月9日18时,已采集相关人员样本86份、环境样本122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区市场监管部门对4户购买未食用的巴西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封存销毁。
通报称,黄州公安分局已对美团优选黄州区合作方进行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对违规网上采购进口食品的24户居民,自费承担核酸检测费用并落实居家隔离措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7号通告精神,黄州公安分局对每人罚款200元。(界面新闻 @微博)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注2:《第二十七号通告》第一至三条没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是否可以购买。第四条管理对象针对的是“各经营单位”。第五条处罚对象针对的是“经营户”。(黄州市人民政府)
【湖北一地24户居民违规网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被处罚,当地美团优选合作方被立案】
湖北一地居民网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被处罚据湖北发布微信公众号12月11日消息,12月8日上午,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
武汉市对洪山区昌晶冷链仓储中心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时,发现巴西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1份检测结果呈阳性。黄州区24户居民通过美团优选平台网上采购了上述同批次的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截至12月9日18时,已采集相关人员样本86份、环境样本122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区市场监管部门对4户购买未食用的巴西进口冷冻猪小里脊肉封存销毁。
通报称,黄州公安分局已对美团优选黄州区合作方进行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对违规网上采购进口食品的24户居民,自费承担核酸检测费用并落实居家隔离措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7号通告精神,黄州公安分局对每人罚款200元。(界面新闻 @微博)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注2:《第二十七号通告》第一至三条没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是否可以购买。第四条管理对象针对的是“各经营单位”。第五条处罚对象针对的是“经营户”。(黄州市人民政府)
#外资 #法规条例 #审查 #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九条...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发改委)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九条...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发改委)
#上海 #医疗 #医护 #免责 #法规条例 #联网查询 #医疗队 #安检 #伤医 #医患关系 #社保 #医保 迟来的法令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沪府令40号)】
第十条(感染控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控制知识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技能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及责任免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参加公共场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突发事件现场救治,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
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内详(上海市卫健委)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沪府令40号)】
第十条(感染控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控制知识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技能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及责任免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参加公共场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突发事件现场救治,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
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内详(上海市卫健委)
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法律法规 #执行 #关税 #抗癌药 #助听器 #奶粉 #个税 #个人所得税 #档案 #塑料袋 #回收 #环保 #洋垃圾 #香港 #台湾 #学习证明 #新能源 #汽车 #化妆品 #宣传 #长江 #捕捞 #禁捕 #警察 #国防法 #民法典 #电子票据 #发票 #报销 #财产 #法规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1:中国调低883项商品进口关税 涉及抗癌药、助听器、婴儿奶粉等
2:累计收人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3:档案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4: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中国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
6:取消港台地区字习证明
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配置税
8: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9:长江流域开启10年禁捕
10: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11:民法典开始实施
12:国防法开始实施
1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
14: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
15: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人民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1:中国调低883项商品进口关税 涉及抗癌药、助听器、婴儿奶粉等
2:累计收人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3:档案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4: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中国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
6:取消港台地区字习证明
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配置税
8: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9:长江流域开启10年禁捕
10: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11:民法典开始实施
12:国防法开始实施
1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
14: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
15: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人民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中共 #共产党 #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现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内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附: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新社)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现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内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附: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新社)
#商务部 #长臂管辖 #法规条例 #域外 #阻断外国法律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详(商务部)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详(商务部)
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李文亮医生 #李文亮 #新闻自由 #法国 #驻法使馆 #舆论 #公民记者 #张展 #训诫
【中国驻法使馆援引法国《新闻自由法》,要求《世界报》全文刊登关于李文亮的答辩文章】
中国驻法国使馆注意到《世界报》2021年2月9日刊登了驻华记者Simon Leplâtre的文章《一年之后,中国人没有忘记“吹哨人”李文亮》,文章有关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法国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13条,中国使馆要求行使答辩权,要求《世界报》在下期报纸上完整刊登。
...
一、文章妄称,“作为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因为预警新冠病毒的危险性而遭逮捕”。事实真相是,中国第一个新冠病例是2019年12月27日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医生发现并报告的。
12月30日眼科医生李文亮在同学微信群转发信息称“确诊了7例SARS”,并请不要外传。该微信截屏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恐慌。武汉警方以训诫方式要求其停止传播不实言论。因此,李文亮医生既不是所谓的“吹哨人”,也没有遭到“逮捕”。
...
二、文章谬称,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之后的3个星期内,中国政府仍在宣称病毒无传染性。这完全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第一例病例发现后,中国政府疾控部门和医学专家就马不停蹄地对病毒进行研究
...
文章还称中国“因为十几例确诊病例就对数百万人进行核酸检测”,疫情防控富有“攻击性”。这一用词明显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偏见。事实上,中国通过大规模检测来防止病毒传播,进而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
三、文章诬称,中国政府战胜了疫情,但却仍在进行舆论管控,打压张展等“公民记者”。按照作者的说法,如果中国没有言论自由,那么文章提到的“社交媒体上数千条纪念李文亮医生的留言”出自何处?难道是作者杜撰出来的吗?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违法行为均应受到惩处。
...
在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抗疫斗争中,包括李文亮医生在内的许多医务工作者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是中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会被中国人民永远怀念。
内详👉(中国驻法大使馆)
【中国驻法使馆援引法国《新闻自由法》,要求《世界报》全文刊登关于李文亮的答辩文章】
中国驻法国使馆注意到《世界报》2021年2月9日刊登了驻华记者Simon Leplâtre的文章《一年之后,中国人没有忘记“吹哨人”李文亮》,文章有关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法国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13条,中国使馆要求行使答辩权,要求《世界报》在下期报纸上完整刊登。
...
一、文章妄称,“作为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因为预警新冠病毒的危险性而遭逮捕”。事实真相是,中国第一个新冠病例是2019年12月27日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医生发现并报告的。
12月30日眼科医生李文亮在同学微信群转发信息称“确诊了7例SARS”,并请不要外传。该微信截屏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恐慌。武汉警方以训诫方式要求其停止传播不实言论。因此,李文亮医生既不是所谓的“吹哨人”,也没有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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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章谬称,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之后的3个星期内,中国政府仍在宣称病毒无传染性。这完全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第一例病例发现后,中国政府疾控部门和医学专家就马不停蹄地对病毒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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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还称中国“因为十几例确诊病例就对数百万人进行核酸检测”,疫情防控富有“攻击性”。这一用词明显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偏见。事实上,中国通过大规模检测来防止病毒传播,进而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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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章诬称,中国政府战胜了疫情,但却仍在进行舆论管控,打压张展等“公民记者”。按照作者的说法,如果中国没有言论自由,那么文章提到的“社交媒体上数千条纪念李文亮医生的留言”出自何处?难道是作者杜撰出来的吗?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违法行为均应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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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抗疫斗争中,包括李文亮医生在内的许多医务工作者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是中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会被中国人民永远怀念。
内详👉(中国驻法大使馆)
#美国 #基建 #法案 #采购 #国产
【美参议院1万亿美元基建法案程序性投票获得通过】
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地时间28日晚就1万亿美元基础设施建设法案进行程序性投票,投票获得通过。美国总统拜登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党达成一致标志着美国“可以做大事”。他称该基建计划是美国近一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长期投资”。
这1万亿美元基建法案中包括5500亿美元的新增加支出,其中1100亿美元用于建设高速公路,660亿美元用于建设铁路,650亿美元用于建设宽带相关设施,400亿美元用于维修桥梁等。(中新社)
【美国要提高政府采购时的国产比例】
美国总统拜登7月28日宣布,将加强在政府采购中为美国产品提供优惠政策的《购买美国货法》的相关条款的运用。将提高认定为美国货的条件。此举意在强调保护美国国内制造业的态度,争取劳动者群体的支持。
此次针对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美国产品的《购买美国货法》,公布了强化相关法律运用规则的拟议方案。作为认定美国货的条件,将把美国产零部件的使用比例由55%提高到60%。2029年之前分阶段性提高到75%。将在60天的意见征集等程序后引入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政府打算在每年达到6000亿美元的采购中购买更多美国产品,由此来维持美国国内的生产基础。这将有助于构建不依赖中国的供应链。与美国政府存在交易的日本企业也有可能受到影响。(日经中文网)
【美参议院1万亿美元基建法案程序性投票获得通过】
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地时间28日晚就1万亿美元基础设施建设法案进行程序性投票,投票获得通过。美国总统拜登当天发表声明说,两党达成一致标志着美国“可以做大事”。他称该基建计划是美国近一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长期投资”。
这1万亿美元基建法案中包括5500亿美元的新增加支出,其中1100亿美元用于建设高速公路,660亿美元用于建设铁路,650亿美元用于建设宽带相关设施,400亿美元用于维修桥梁等。(中新社)
【美国要提高政府采购时的国产比例】
美国总统拜登7月28日宣布,将加强在政府采购中为美国产品提供优惠政策的《购买美国货法》的相关条款的运用。将提高认定为美国货的条件。此举意在强调保护美国国内制造业的态度,争取劳动者群体的支持。
此次针对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美国产品的《购买美国货法》,公布了强化相关法律运用规则的拟议方案。作为认定美国货的条件,将把美国产零部件的使用比例由55%提高到60%。2029年之前分阶段性提高到75%。将在60天的意见征集等程序后引入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政府打算在每年达到6000亿美元的采购中购买更多美国产品,由此来维持美国国内的生产基础。这将有助于构建不依赖中国的供应链。与美国政府存在交易的日本企业也有可能受到影响。(日经中文网)
#法治 #法治政府 #放管服 #营商环境 #公信力 #突发事件 #行政复议 #政务公开 #政务诚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乌鸦观察
#民法典 #民族语言 #民族共同体 #教材 #宪法 #合宪性 #政协 #最高法 #备案审查 #联网查询 #城乡 #户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
#人大 #法工委 #备案审查 #合宪性 #计划生育 #民族语言 #民族共同体 #党内法规 #长江 #亲子鉴定 #业委会 #物业费 #停车费 #开锁 #终身禁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6339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首次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经审查,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首次建议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
一年来,法工委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审查,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计生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清理中,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尚属首次。
报告显示,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专项清理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此外,一年来,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
披露多起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典型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程序设置失当,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不宜规定“终身禁止”。
上述案件中,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均已修改完善调整。(法治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6339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首次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经审查,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首次建议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
一年来,法工委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审查,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计生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清理中,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尚属首次。
报告显示,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专项清理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此外,一年来,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
披露多起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典型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程序设置失当,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不宜规定“终身禁止”。
上述案件中,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均已修改完善调整。(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