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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 #性侵 #律师 换个方向
【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 | 鲍毓明取得美国国籍后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
近日,司法部刊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兼职的律师的专项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律师事业改革发展。但也要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律师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服务业务;有的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特别是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毓明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为以案明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6月25日到9月25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三联生活周刊)(法治江苏)
【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 | 鲍毓明取得美国国籍后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
近日,司法部刊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兼职的律师的专项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力促进了律师事业改革发展。但也要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律师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服务业务;有的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特别是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毓明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为以案明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6月25日到9月25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三联生活周刊)(法治江苏)
#江苏 #连云港 #性侵 #敲诈 #撤回 #撤职 #法援 #律师 #让子弹飞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武汉 #癌症患者 #律师事务所 #咨询费 #约谈 #退款
【癌症患者捐遗产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武昌司法局:约谈,退款】
武昌政务微博 3月28日晚间发布情况通报:自2021年3月20日起,“癌症患者欲捐遗产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一事在网络传播。武昌区司法局依法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经查,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某某。2020年11月22日,当事人艾馨(化名)与良朋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律师林某、吕某,代理费20万元,艾馨于11月28日缴纳全款,良朋律所于11月30日开具发票。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知晓当事人身体状况及拟代理事项情况下,未能向其充分解释收费的依据、标准和服务事项,未能主动提示并帮助其申请公益法律援助,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良朋律所对代理律师的执业行为未能实施有效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据此,武昌区司法局依法约谈良朋律所负责人赵某某、代理律师林某、吕某、工作人员范某良,责令该所全面自查,及时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律师教育管理。2021年3月25日,良朋律所退还了20万元代理费,并与艾馨解除代理合同。(财经网 @微博)(武昌政务微博 @微博)
【癌症患者捐遗产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武昌司法局:约谈,退款】
武昌政务微博 3月28日晚间发布情况通报:自2021年3月20日起,“癌症患者欲捐遗产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一事在网络传播。武昌区司法局依法展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经查,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某某。2020年11月22日,当事人艾馨(化名)与良朋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律师林某、吕某,代理费20万元,艾馨于11月28日缴纳全款,良朋律所于11月30日开具发票。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知晓当事人身体状况及拟代理事项情况下,未能向其充分解释收费的依据、标准和服务事项,未能主动提示并帮助其申请公益法律援助,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良朋律所对代理律师的执业行为未能实施有效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据此,武昌区司法局依法约谈良朋律所负责人赵某某、代理律师林某、吕某、工作人员范某良,责令该所全面自查,及时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律师教育管理。2021年3月25日,良朋律所退还了20万元代理费,并与艾馨解除代理合同。(财经网 @微博)(武昌政务微博 @微博)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 #律师 #经济困难 #未成年 #无期徒刑 #死刑 #政府预算 #税收优惠 #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律师 #违规 #炒作 #联署签名 #公开信 #舆情 #自媒体 #未成年 #披露 #直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
#美国 #微信 #制裁 #诉讼 #律师费
【在美华人打赢微信禁令诉讼案,美政府将赔偿90万美元律师费】
今年6月,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发布的微信禁令被现任总统拜登正式撤销。此后,在美华人律师团队再次出击,向美国政府索取补偿。谈判经历数月,美政府近日同意向发起诉讼的美国微信用户联合会(USWUA,下称“美微联会”)赔偿9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74万元)律师费用。
10月25日,美国英卓律师事务所(Ying Cao Law LLC)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以美微联会的名义发表文章称,拜登6月9日签署总统令撤销微信禁令后,该案件原告律师认为此案错在美政府。根据美国的《平等公义通路法》(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如果政府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侵害普通老百姓的权利并在司法程序中败诉,法院可以判政府补偿对方的律师费。美微联会律师团引用这部法律,与美司法部进行了多轮补偿和解谈判。律师团指出,“政府补偿微信案件的律师费是对美国政府的应有惩戒;只有让公权力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对美国政府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文章称,经过几个月的谈判,美微联会与美国司法部刚刚在上周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同意对美微联会产生的律师费进行补偿,总金额为90万美元。(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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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华人打赢微信禁令诉讼案,美政府将赔偿90万美元律师费】
今年6月,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发布的微信禁令被现任总统拜登正式撤销。此后,在美华人律师团队再次出击,向美国政府索取补偿。谈判经历数月,美政府近日同意向发起诉讼的美国微信用户联合会(USWUA,下称“美微联会”)赔偿9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74万元)律师费用。
10月25日,美国英卓律师事务所(Ying Cao Law LLC)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以美微联会的名义发表文章称,拜登6月9日签署总统令撤销微信禁令后,该案件原告律师认为此案错在美政府。根据美国的《平等公义通路法》(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如果政府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侵害普通老百姓的权利并在司法程序中败诉,法院可以判政府补偿对方的律师费。美微联会律师团引用这部法律,与美司法部进行了多轮补偿和解谈判。律师团指出,“政府补偿微信案件的律师费是对美国政府的应有惩戒;只有让公权力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对美国政府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文章称,经过几个月的谈判,美微联会与美国司法部刚刚在上周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同意对美微联会产生的律师费进行补偿,总金额为90万美元。(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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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 #北京 #律师事务所 #律所 #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处罚
【扫黄打非: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北京一律所被查处】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
8月下旬,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社会关注高。
9月26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该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扫黄打非”办(扫黄打非 @微信)
【扫黄打非: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北京一律所被查处】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
8月下旬,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社会关注高。
9月26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该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扫黄打非”办(扫黄打非 @微信)
#律师 #法官 #检察官 #利益输送 #离职 #政商旋转门
【“两高一部”: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日消息,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一是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二是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
内详👉(中新社)(最高检)
【“两高一部”: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日消息,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一是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二是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
内详👉(中新社)(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