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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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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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佛山 #交警 #高速 #罚款 #违章 #收支两条线 #上缴国库

【佛山交警回应网传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实为18万

12日晚,佛山交警 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民集中反映驶经我市辖区广台高速公路43公里200米处被“电子警察”抓拍,认为该路段设计不合理、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对此,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会同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开展核查,研究落实优化改进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43公里路段基本情况

广台高速43公里200米路段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前往江门市和佛山市高明区(云浮市新兴)方向的分岔口,单向年均车流量约为1900多万车次,该处标志标线、提示牌由道路业主单位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国标设置,经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该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于2020年3月18日启用,启用前已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经核查,截至今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网民反映某商业APP显示“共有624149人在该处违章”与实际情况不符。交通违法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事人交纳后直接上缴国库。

据统计,“电子警察”启用后,该路段交通事故总数由上一年的85宗下降至39宗,同比下降54.1%;事故受伤人数由13人减少至3人,同比下降76.9%,对预防、减少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有关优化改进措施

在交警部门的积极协调下,业主单位即日起对该路段标志标线集中进行优化改进:

1.在该处现有的实线右侧增划虚线使右侧车辆可以变道往江门方向行驶。
2.在该岔口远端处施划地面文字标识,在3公里处增设龙门架设置分道提示标志和地面文字标识。
3.在临近岔口的2公里、1公里、500米处的地面增加施划文字标识以及分道提示标志,清晰指引车辆往相应方向行驶。
4.在临近路口前1公里处解除货车靠右行驶管制措施,便于货车提前变道。(中国新闻网 @微博)
剧终新闻
#兰新线 #交通事故 #铁路 #安全事故 #甘肃 #金昌 #违规作业 #维修 【兰新铁路列车撞人事故事发线路已恢复通行】 新华社记者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获悉,目前兰新铁路列车撞人事故确认9人遇难,无受伤人员,事发路线已恢复通行。 兰州铁路局介绍,4日,按照兰新线天窗施工计划,该路段封闭下行线,进行大机维修作业,天窗计划时间为4时06分至7时06分,此时上行线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事发线路弯较急,曲线半径为596.1米。5时18分,当时铁路部门施工作业人员正处于兰新线上行线 K361+402…
#兰新线 #交通事故 #铁路 #安全事故 #甘肃 #金昌 #违规作业 #维修

【“6.4”兰新线K596次旅客列车与作业人员相撞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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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过程中,捣固稳定车发生故障,作业人员在转场跨线过程中,有关人员盲目指挥、联控不彻底、现场防护失效、违章跨越线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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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第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起事故为铁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
...
作业带班人员周某、现场防护员王某、作业负责人张某等3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1人,其中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政记过处分。
...
内详👉(国家铁路局)
#律师 #违规 #炒作 #联署签名 #公开信 #舆情 #自媒体 #未成年 #披露 #直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