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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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攻擊性武器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18區有突擊堵路行動。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大批警員在區內展開驅散行動。下午1時左右,防暴警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制服至少5人。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起進行審訊,並押後至今裁決。
(參考 蘋果日報明報 報道)

——————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今日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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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願手足平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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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07:10至07:38(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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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7點無考慮,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手套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HCAL 2945/2019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暴力程度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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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共同目的,錯誤地將答辯人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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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8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與父母同住。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19年12月31日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不認罪

1000 休庭30分鐘處理承認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