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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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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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 #湖南 #长沙 #雨水交易 #海绵城市

【中国第一宗“雨水交易”顺利成交】

中国水权交易所14日发布信息称,全国首宗雨水资源使用权交易顺利成交。这宗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雨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成功“落地”,标志着中国雨水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实现生态价值市场化进入了实践阶段。

长沙市海绵城市生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刘波介绍,此次交易内容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0.7元/立方米的价格对湖南高新物业有限公司集蓄的4000立方米/年的雨水资源进行收储,再以3.85元/立方米(低于当地自来水价20%)的价格转让给长沙高新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用于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作业用水,替代优质自来水。(新华网)
#城市化 #户籍 #落户 #职业培训 #轨道交通 #垃圾分类 #房地产 #公共卫生 #海绵城市 #停车场 #土地 #西安 #福州 #成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

(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

(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

(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

(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

(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

(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

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

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发改委
#地下水 #储备 #实时数据 #水资源税 #海绵城市 #应急处理 #地下水超采 #多层地下水 #回灌 #污染 #环保 #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管理条例】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9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四十三条 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填井技术要求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详👉(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