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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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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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高中 #大班额 #县城 #生源 #编制 #行政岗 #校长 #教师 #托管 #对口资源 #线上教育 #互联网 #撤并 #豪华学校

【《“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县中整体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机制基本健全,统筹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2%以上。...

二、重点任务

(四)深化招生管理改革
全面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录取模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防止县中生源过度流失,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三、主要措施

(九)健全教师补充激励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挤占县中教职工编制或长期借用县中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并于2022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整改。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流动手续,严禁发达地区、城区学校到薄弱地区、县中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恶意从县中学校抢挖人才的,停止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
...教育部依托举办附属中学的部属高校,面向100个县托管100所县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对口支援关系,组织东部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10省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组团式对口帮扶。...托管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品牌费”,地方政府可给予托管高校一定管理费,用于托管工作有关支出。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与薄弱县中开展联合办学、对口支援,每所优质普通高中至少托管帮扶1所薄弱县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托管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
...原则上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或初中毕业生2000人以上的县,应建设1所普通高中。要严格学校建设经费管理,严禁超标建设豪华学校。实现县中网络联接全覆盖,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县中教育信息化水平,更好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十三)消除大班额和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
...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严禁随意撤并县中,防止出现新的大规模学校。普通高中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

四、组织领导

(十八)大力营造良好环境
...严禁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

内详👉(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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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