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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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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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职称 #教师 #高校 #同行评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人社部

2.3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3.2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案、著作、论文等多种成果形式。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3.3 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

4.1 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瑞士 #同性婚姻 #跨性别 #未成年

【瑞士投票支持同性婚姻,放宽法律上的性别变化】
Switzerland votes for same-sex marriage, easing legal gender change

瑞士立法者周五投票决定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并允许跨性别者通过发表声明来改变自己的合法性别,这标志着该国LGBT+权利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根据议会上周五批准的立法,跨性别者将可以通过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声明,改变身份证件上的性别。

据权益组织Transgender Europe称,这将使瑞士成为第八个允许跨性别者在没有医生或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合法改变性别的欧洲国家,即所谓的 "自我身份"。根据目前的规定,儿童和成年人都必须向法院申请改变性别,这可能需要花费高达1000瑞士法郎。

如果该法律生效,瑞士将成为第29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也将允许女同性恋夫妇使用精子捐赠受孕。

但是不经父母同意合法改变性别的最低年龄定为16岁,这引起了跨性别权利倡导者的批评。

反对者有100天的时间来收集触发公投所需的5万个签名。

瑞士在LGBT+权利方面一直落后于西欧其他地区,政治机构往往比公众更保守。(路透社
乌鸦观察
#北京 #举报 #北医三院 #肿瘤 #人财两空 #以药养医 #监管 #科普 【国家卫健委对“北医三院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事件进行调查】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关注到“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有关网络信息后,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新社) 4月2日,一位名叫张煜的医生在知乎发布动态,公开质疑同行「蓄意诱骗治疗」,导致「患者生存期明显缩短,家属花费了常规治疗 10 倍以上」。…
#北京 #举报 #北医三院 #肿瘤 #同行评议 #基因检测 #利益交换 #人财两空 #以药养医 #监管 基本符合

【国家卫健委回应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治疗原则基本符合规范】

4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在回应“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时表示,经过专家和同行的评议,认为北医三院医生反映的青海患者在上海某医院在整个的治疗过程当中,治疗的原则基本上都是符合规范的。

“至于在其中反映的个别问题,比如基因测序基因检测的问题,包括癌细胞治疗的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有不当的利益交换,我们也已经请上海市卫健委再进行调查。我们绝不护短,绝不回避,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此前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医生在网上反映提到一位青海肿瘤患者在上海某三甲医院治疗中涉及到一些列治疗黑幕问题。(澎湃新闻
#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 #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 #录取 #教育 #教育公平 #生育 #互联网 #土地 #宅基地 #同居 #离婚 #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虚拟偶像 #风险 #元宇宙 #营销 #单身 #焦虑 #软色情 #价值观 #粉圈 #侵权 #肖像权 #同人 #鬼畜 #专利 #商标 #信任危机 #产业链 #人设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虚拟偶像行业舆情风险管理前瞻研究报告】

1. 平台监管升级带来全新挑战,
行业配套政策尚未完善
平台监管释放趋严信号,给虚拟偶像行业的合规发展带来一定挑战,政策连续性跟不上亦成为风险点。典型如“元宇宙”,国家暂无明确的指导性文件或引导性概念,易使虚拟偶像相关企业受到表面火热的舆论氛围影响,进而急于入局“元宇宙”市场,却忽视内在风险已暗流涌动。

2. 尝鲜心态或致资本野蛮生长,虚拟产业加剧多种经济现象
从长期来看,虚拟偶像产业或将带来以下经济隐忧:一是颜值经济,虚拟人实现了年龄和容貌等方面平权,或导致虚假宣传、恶性营销类乱象频发;二是单身经济,虚拟人近乎甚至超越真人的体验,会让用户情感得到极致的满足,将导致单身经济现象愈演愈烈;三是焦虑经济,诸如虚拟汽车等产品,易将现实世界中用户焦虑情绪通过虚拟人传导至虚拟世界中,导致焦虑经济泛滥。

3. 艺术创作面临更高要求,失格等风险犹存
相比传统的真实偶像,虚拟偶像虽具有人设稳定、可控性强等优势,但其背后的人本逻辑仍会为虚拟偶像带来失格风险。例如,形象设计太过露骨、为青少年传递不良价值观等。同时,当企业的商业价值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时,易造成虚拟偶像背后运营主体怂恿粉丝消费打榜、教唆粉丝群体“互撕”等扰乱网络舆论秩序的情况出现。

4. 法律层面存在“表”“里”侵权风险,值得警惕
第一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虚拟偶像的外貌与某一自然人相似或相同,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第二层面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拟偶像演艺作品未经知识产权主体同意即擅自在相关平台传播,同人创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创作)环节中传播经“鬼畜”、恶搞风格处理后有损原作初衷的作品等,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虚拟偶像企业在发展初期或无暇顾及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使用与保护,将导致相关涉法案件增多。

5. 多重因素影响下虚拟偶像的舆论健康度堪忧
...
五是虚拟偶像存在伦理风险,比如,虚拟偶像在网络空间中的问题可能会引发现实社会中的信任危机等。

6. 虚幻与真实特质并存,产业链上中下游风险显露
上游风险层面
:因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翻车”事故,使受众难以融入预设的情境中,导致受众与虚拟偶像情感维系的过程出现脱节。
中游风险层面:人设运营若出现与初始人设反差较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人设“塌房”。现实世界中对于偶像的作品评价规则同样适用于虚拟人物,诸如作品抄袭、创作单一、内容打“擦边球”等问题仍是虚拟偶像会面临的“雷点”。此外,同人创作难以保证质量,部分争议性作品甚至可能会模糊虚拟偶像原有的辨识度。
下游风险层面:消费者对于产品试用的真实性要求与虚拟偶像自身的虚拟性存在强烈冲突,虚拟人物难以让看重功效的消费者产生共情。与此同时,品牌方借用虚拟偶像影响力推广产品,若产品本身品牌调性不能和虚拟偶像良好融合,就难以给虚拟偶像带来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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