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计划生育 #育儿假 #托育 #幼儿园 #母婴设施 #疫苗接种 #避孕 #养老 #抚养 #计划生育证明 #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分 #独生子女 #失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内容有:
第十九条第一款(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华社)
乌鸦观察注:括号内部分摘自2015版计划生育法,并非本次受权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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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内容有:
第十九条第一款(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华社)
乌鸦观察注:括号内部分摘自2015版计划生育法,并非本次受权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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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华社
#海南 #计划生育 #抚养 #育儿假 #人口 #少数民族
【海南征意见: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到子女3岁】
海南省司法厅近日已将省卫健委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公布,当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相较于其他省份的生育配套措施,海南提出了一种新路径。
上述修正草案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 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育儿假假期重合的,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早前,部分省份发布了“父母双方各享10天育儿假”政策,而海南省的“每年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
央视新闻早前报道介绍,四川、贵州、江西三省均发布“育儿假”决策。根据当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3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安徽版“育儿假”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步子迈得更大。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这样一算,从孩子出生到6周岁,父母的“育儿假”累计可达120天。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还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修正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三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澎湃新闻)
【海南征意见: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到子女3岁】
海南省司法厅近日已将省卫健委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公布,当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相较于其他省份的生育配套措施,海南提出了一种新路径。
上述修正草案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 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育儿假假期重合的,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早前,部分省份发布了“父母双方各享10天育儿假”政策,而海南省的“每年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
央视新闻早前报道介绍,四川、贵州、江西三省均发布“育儿假”决策。根据当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3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安徽版“育儿假”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步子迈得更大。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这样一算,从孩子出生到6周岁,父母的“育儿假”累计可达120天。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还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修正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三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澎湃新闻)
#女性 #母乳 #母乳喂养 #母婴设施 #哺乳期 #劳动者权益 #育儿假 #弹性上下班 #远程办公 #生育率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一、目标要求
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3.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9.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0.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15.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推销宣传声称可替代母乳或具有相关作用的产品。
内详👉(卫健委)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一、目标要求
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3.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9.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0.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15.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医疗机构推销宣传声称可替代母乳或具有相关作用的产品。
内详👉(卫健委)
#人口 #生育率 #科研 #统计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产假 #陪产假 #女性 #就业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在21个省份或表决通过或仍是修正草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5个省份延长了女性产假,分别是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有4个省份延长了男性陪产假,分别是江西、安徽、宁夏(尚未通过)、辽宁(尚未通过)。 (图1)
针对部分省份出现“女性产假没增多,男性陪产假变长”的现象,湖南省给出了官方修改理由:女性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另外,部分省份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生育二胎/三胎、参加孕检等情形,额外给予产假或护理假。陕西拟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也就是说,在陕西生三孩,产假长达98+60+10+182=350天。
#育儿假
与产假、陪产假夫妻双方悬殊的假期天数不同,绝大多数省份出台的育儿假明确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每年相同天数假期,以期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图3)
#托育 #抚养 #政策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一些探究人们对于生育保障的不同政策工具包偏好的论文给出了答案。
一份2021年发表在《人口研究》上的论文《低生育率时代儿童照顾政策的需求层次与结构》基于陕西省西安市919份问卷调查,归纳出育龄人群对于包括托育服务、二孩税收减免、二孩现金补贴、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养育指导在内的多种政策偏好。
该论文指出上述政策可以分成三个需求层次,其中:
托育服务在第一层次,即若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不会大幅提高,若不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会大幅降低。
二孩税收减免在第二层次,即若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降低。
养育指导、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以及二孩现金补贴处在第三层次,即若提供这些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这些政策, 育龄人群满意度并不会明显降低。(图4)
(澎湃新闻1、2)(中新社)(新财富杂志)(人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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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陪产假 #女性 #就业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在21个省份或表决通过或仍是修正草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5个省份延长了女性产假,分别是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有4个省份延长了男性陪产假,分别是江西、安徽、宁夏(尚未通过)、辽宁(尚未通过)。 (图1)
针对部分省份出现“女性产假没增多,男性陪产假变长”的现象,湖南省给出了官方修改理由:女性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另外,部分省份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生育二胎/三胎、参加孕检等情形,额外给予产假或护理假。陕西拟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也就是说,在陕西生三孩,产假长达98+60+10+182=350天。
#育儿假
与产假、陪产假夫妻双方悬殊的假期天数不同,绝大多数省份出台的育儿假明确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每年相同天数假期,以期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图3)
#托育 #抚养 #政策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一些探究人们对于生育保障的不同政策工具包偏好的论文给出了答案。
一份2021年发表在《人口研究》上的论文《低生育率时代儿童照顾政策的需求层次与结构》基于陕西省西安市919份问卷调查,归纳出育龄人群对于包括托育服务、二孩税收减免、二孩现金补贴、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养育指导在内的多种政策偏好。
该论文指出上述政策可以分成三个需求层次,其中:
托育服务在第一层次,即若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不会大幅提高,若不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会大幅降低。
二孩税收减免在第二层次,即若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降低。
养育指导、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以及二孩现金补贴处在第三层次,即若提供这些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这些政策, 育龄人群满意度并不会明显降低。(图4)
(澎湃新闻1、2)(中新社)(新财富杂志)(人口研究)
乌鸦观察
#海南 #计划生育 #抚养 #育儿假 #人口 #少数民族 【海南征意见: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到子女3岁】 海南省司法厅近日已将省卫健委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公布,当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相较于其他省份的生育配套措施,海南提出了一种新路径。 上述修正草案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 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
#海南 #育儿假 #抚养
【可行性存争议,“夫妻任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假”未在海南落地】
2021年9月末,《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曾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育儿假假期重合的,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不过上述表述并未出现在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中。从最终结果来看,修订后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此前,光明网刊发评论文章称,相比于“父母双方各享10天育儿假”,海南省“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则在时间自由度上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也让育儿假如何更完善地落地执行有了更为细化的考量。
不过,文章也指出,从现实操作和可行性角度来说,育儿假又是否面临“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困境呢?就海南提出的“父母任意一方一小时”的假期来说,具体到单位,应该如何界定这一小时的起终标准?由谁来顶这一小时的岗位工作?这是否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小时对于回家照看孩子的父母来说,是否又存在太多成本损失的问题?许许多多的问号都在等待着一个更为完善的政策和更为明晰的规定来拉直。可见,想让育儿假的理想照进现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社会配套措施,都还有许多问题等待被看见、被解决。增设父母育儿假是一项上升到社会民生层面的大工程,要避免其沦为纸面福利,就必须要统筹兼顾、慎重决策,有细致又长远的措施来保障落地执行。(澎湃新闻)
【可行性存争议,“夫妻任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假”未在海南落地】
2021年9月末,《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曾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送审稿增加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育儿假假期重合的,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不过上述表述并未出现在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中。从最终结果来看,修订后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此前,光明网刊发评论文章称,相比于“父母双方各享10天育儿假”,海南省“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则在时间自由度上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也让育儿假如何更完善地落地执行有了更为细化的考量。
不过,文章也指出,从现实操作和可行性角度来说,育儿假又是否面临“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困境呢?就海南提出的“父母任意一方一小时”的假期来说,具体到单位,应该如何界定这一小时的起终标准?由谁来顶这一小时的岗位工作?这是否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小时对于回家照看孩子的父母来说,是否又存在太多成本损失的问题?许许多多的问号都在等待着一个更为完善的政策和更为明晰的规定来拉直。可见,想让育儿假的理想照进现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社会配套措施,都还有许多问题等待被看见、被解决。增设父母育儿假是一项上升到社会民生层面的大工程,要避免其沦为纸面福利,就必须要统筹兼顾、慎重决策,有细致又长远的措施来保障落地执行。(澎湃新闻)
乌鸦观察
#人口 #城市化 #兵库 #枥木 #爱知 #就业 #就业歧视 【日本地方城市“看不到年轻女性了”】 日本的未婚率持续上升,年轻男女人口比例严重失衡,年轻女性从地方流向了城市,尤其是东京周边地区。 日本的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5岁以上人群未婚率为29.5%,比上次普查增加了1.0个百分点。男女均高于上次普查,男性为34.6%,女性为24.8%;对于30岁时的未婚率,男性为64.1%,女性为52.1%,25~34岁的单身男性是单身女性的1.25倍。 “等反应过来的时候,发现大街上已经看不到年轻…
#江西 #抚州 #宜黄 #人口 #未婚青年 #就业 #房地产 #抚养 #育儿
【宜黄县鼓励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可申请3万购房补贴、每胎1万育儿补贴,对口调动工作】
近日,一份题为《宜黄县鼓励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的若干政策》(简称《若干政策》)的文件在网上流传,受到当地舆论关注。12月30日,澎湃新闻从江西省宜黄县委值班工作人员处确认了该文件属实。
《若干政策》称,“为推进民生幸福工程深入实施,鼓励我县26周岁以上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特制定如下政策。”
《若干政策》提出了“搭建婚恋服务平台”、“就业政策保障”、“安居政策保障”、“困难帮扶保障”等举措。
“就业政策保障”方面明确,“对与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若夫妻双方均在本县偏远乡村工作并且工作时间满5年及以上,根据本人申请,一方可优先安排至县城或县城附近乡镇对口单位。对在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身男青年与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可对口调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在外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调出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安居政策保障”方面规定,“对在本县落户结婚成家的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若双方在县城均没有住房的,经本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直至其购房后再予以收回;对直接选择购房,并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可凭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及发票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助标准按每对夫妇3万元一次性领取。”
“困难帮扶保障”方面提出,“对于在本县成家的困难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婚后生育有小孩的,除去其他的困难补助政策外,经本人提交申请,可获得政府给予的每胎1万元的一次性育婴补贴。”
此外,《若干政策》还列举了两种须全额退还其所享受购房补贴并取消所获各种优惠政策的情况:男女双方以获得和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为目的,互相串通办理结婚登记,且在婚后1年内办理离婚手续或另择偶结婚成家的。(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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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鼓励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可申请3万购房补贴、每胎1万育儿补贴,对口调动工作】
近日,一份题为《宜黄县鼓励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的若干政策》(简称《若干政策》)的文件在网上流传,受到当地舆论关注。12月30日,澎湃新闻从江西省宜黄县委值班工作人员处确认了该文件属实。
《若干政策》称,“为推进民生幸福工程深入实施,鼓励我县26周岁以上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择偶成家,特制定如下政策。”
《若干政策》提出了“搭建婚恋服务平台”、“就业政策保障”、“安居政策保障”、“困难帮扶保障”等举措。
“就业政策保障”方面明确,“对与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若夫妻双方均在本县偏远乡村工作并且工作时间满5年及以上,根据本人申请,一方可优先安排至县城或县城附近乡镇对口单位。对在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身男青年与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可对口调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本县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在外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调出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安居政策保障”方面规定,“对在本县落户结婚成家的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若双方在县城均没有住房的,经本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直至其购房后再予以收回;对直接选择购房,并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可凭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及发票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助标准按每对夫妇3万元一次性领取。”
“困难帮扶保障”方面提出,“对于在本县成家的困难大龄女青年干部职工,婚后生育有小孩的,除去其他的困难补助政策外,经本人提交申请,可获得政府给予的每胎1万元的一次性育婴补贴。”
此外,《若干政策》还列举了两种须全额退还其所享受购房补贴并取消所获各种优惠政策的情况:男女双方以获得和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为目的,互相串通办理结婚登记,且在婚后1年内办理离婚手续或另择偶结婚成家的。(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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