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联盟 #合谋垄断 #反垄断 #阿里 #海康 #网易 #共享 #个人信息 #集体诉讼
【阿里、海康、网易等大厂组「HR 联盟」引发热议】
前不久,杭州滨江区成立了 HR 智库联盟,首批成员由阿里、海康、网易、吉利等 30 余家重点企业 CHO 或 HRD 组成。有观点认为,所谓的「人力资源共享赋能平台」相当于 HR 黑名单,甚至联盟还可能会共享员工信息,侵犯隐私。
据介绍,联盟成立的意义在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变革、引领组织发展,进一步密切企业间交流和政企沟通,打造最具“使命感、凝聚力、生长力”的人力资源共享赋能平台,通过标杆学习、经验分享,开展前沿研究,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实践与价值提升,赋能企业创新发展,打造热带雨林式的人才发展新生态。
昨晚钉钉官方账号在微博转发了杭州媒体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的一则声明,并表示:不信谣,不传谣。该声明称:HR 智库联盟主要目的在于发挥智库作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水平,为区域人才政策优化建言献策,不存在交流讨论员工个人情况,不存在共享员工信息行为。
2013年,苹果、谷歌、英特尔、Adobe 曾因限制人员流动、工资水平被多达 6.4 万余名雇员起诉,而证据主要是这几家公司高管(其中就包括苹果共同创始人 Steve Jobs 和谷歌前首席执行官 Eric Schmidt )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了四家公司为避免互相争夺自家工程师所定的协议。最终,几家大厂以 4.15 亿美元的代价,才终结了这项长达数年、声势浩大的集体诉讼。
2016 年 9 月,三星和 LG 因一份「互不挖角」协议遭到了员工起诉。三星的招聘人员通过 LinkedIn 联系到 A.Frost,希望 A.Frost 能够前往三星就职,然而就在当天,A.Frost 又接到了三星的通知:由于「互不挖角」协议,三星不能招聘 LG 员工。于是,A.Frost 将两家公司诉至公堂。(雷锋网@新浪科技)(杭州高新区)
【阿里、海康、网易等大厂组「HR 联盟」引发热议】
前不久,杭州滨江区成立了 HR 智库联盟,首批成员由阿里、海康、网易、吉利等 30 余家重点企业 CHO 或 HRD 组成。有观点认为,所谓的「人力资源共享赋能平台」相当于 HR 黑名单,甚至联盟还可能会共享员工信息,侵犯隐私。
据介绍,联盟成立的意义在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变革、引领组织发展,进一步密切企业间交流和政企沟通,打造最具“使命感、凝聚力、生长力”的人力资源共享赋能平台,通过标杆学习、经验分享,开展前沿研究,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实践与价值提升,赋能企业创新发展,打造热带雨林式的人才发展新生态。
昨晚钉钉官方账号在微博转发了杭州媒体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的一则声明,并表示:不信谣,不传谣。该声明称:HR 智库联盟主要目的在于发挥智库作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水平,为区域人才政策优化建言献策,不存在交流讨论员工个人情况,不存在共享员工信息行为。
2013年,苹果、谷歌、英特尔、Adobe 曾因限制人员流动、工资水平被多达 6.4 万余名雇员起诉,而证据主要是这几家公司高管(其中就包括苹果共同创始人 Steve Jobs 和谷歌前首席执行官 Eric Schmidt )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了四家公司为避免互相争夺自家工程师所定的协议。最终,几家大厂以 4.15 亿美元的代价,才终结了这项长达数年、声势浩大的集体诉讼。
2016 年 9 月,三星和 LG 因一份「互不挖角」协议遭到了员工起诉。三星的招聘人员通过 LinkedIn 联系到 A.Frost,希望 A.Frost 能够前往三星就职,然而就在当天,A.Frost 又接到了三星的通知:由于「互不挖角」协议,三星不能招聘 LG 员工。于是,A.Frost 将两家公司诉至公堂。(雷锋网@新浪科技)(杭州高新区)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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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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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中共 #传统文化 #社会主义 #十八大 #国家安全 #民主集中制 #个人崇拜 #建党百年
【 中宣部26日发布文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
...
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胜利。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上推出一系列开创性举措,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救治病患不惜一切代价,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多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清醒认识内外环境新的重大变化和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作为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把保证国家安全作为巩固执政地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头等大事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是因为遵义会议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革命事业才转危为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因为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党的领导核心也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作用,遵守集体领导制度,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原则。党的领导核心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实践中通过正确领导形成的,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尊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在党内更加鲜明地立了起来。
...
党的十八大后,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力、政府执行力进一步增强。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站在巩固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总结干部队伍建设经验,把从严治吏、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以什么标准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更好条件,培养选拔了一大批新时代的好干部。
...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个别国家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面对一些外国势力在涉疆、涉藏、香港、台湾问题,以及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司法等问题上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在南海、东海等问题上危害中国领土主权安全的各种图谋与行为,党原则坚定、立场鲜明,敢于碰硬、坚决斗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当今世界,多极化是大势所趋,某些国家试图像以往那样称王称霸、唯我独尊已经不可能了。
内详👉(新华社)
【 中宣部26日发布文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
...
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胜利。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上推出一系列开创性举措,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救治病患不惜一切代价,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多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清醒认识内外环境新的重大变化和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作为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把保证国家安全作为巩固执政地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头等大事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是因为遵义会议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革命事业才转危为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因为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党的领导核心也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作用,遵守集体领导制度,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原则。党的领导核心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实践中通过正确领导形成的,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尊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在党内更加鲜明地立了起来。
...
党的十八大后,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力、政府执行力进一步增强。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站在巩固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总结干部队伍建设经验,把从严治吏、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以什么标准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更好条件,培养选拔了一大批新时代的好干部。
...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个别国家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面对一些外国势力在涉疆、涉藏、香港、台湾问题,以及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司法等问题上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在南海、东海等问题上危害中国领土主权安全的各种图谋与行为,党原则坚定、立场鲜明,敢于碰硬、坚决斗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当今世界,多极化是大势所趋,某些国家试图像以往那样称王称霸、唯我独尊已经不可能了。
内详👉(新华社)
#网信办 #明星 #粉圈 #炒作 #流量 #热搜 #曝光 #个人信息 #宣传 #打榜
【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严把内容导向
2.建立 #负面清单。娱乐明星网上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得宣扬流量至上、畸形审美、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不得为博眼球低俗炒作绯闻丑闻、渲染明星情感纠纷隐秘细节,不得未经授权曝光、买卖明星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批量发布涉明星艺人及其作品,进行恶意营销或刷量控评,不得发布涉明星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曲解诋毁、造谣抹黑,不得为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复出造势、洗地宣传,不得挑动粉丝群体互撕谩骂、攻击对立,或刺激诱导粉丝群体进行过度消费、非法集资、非理性打投等应援行为。
二、规范信息呈现
细化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分类,强化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规范娱乐明星信息网上呈现。
3.演艺作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影视、音乐、综艺作品及相关宣传、片段、演绎、评述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下称重点环节)扎堆呈现,含有明星个人标识的,在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环节,同一明星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
4.个人动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日常生活、行程动态、兴趣偏好、家庭成员等,原则上不在重点环节呈现。
5.商业活动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广告代言、品牌合作、商业推广等,原则上仅在各网站平台广告位置呈现,且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6.公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维权、回应、澄清、公告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同一明星同一事件的公告类信息,在重点环节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
7.公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参与公益活动、救援救助、正能量宣传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恶意蹭炒热点进行营销炒作。
8.权威发布类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关于明星相关事件的表态、回应、公布和舆论监督等,原则上自然传播。
三、加强账号管理
9.规范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严禁在禁言期通过更改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方式变相发布信息。
10.分级监测管理明星账号。...对达到一定粉丝数量和传播能力的明星账号,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对于热点敏感社会话题中,发布带偏节奏、混淆视听、煽动极端情绪信息内容的明星账号,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严格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账号管理。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
12.严格明星经纪公司和粉丝团账号管理。...同一经纪公司(工作室)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能注册一个账号...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13....对于有组织或批量发布涉明星不实爆料、恶意抹黑、拉踩引战等信息,或进行刷量控评、恶意营销炒作的娱乐类公众账号,从严处置处罚。...
四、强化舆情监测处置
14.建立监测处置机制。网站平台要建立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爆料明星情感纠纷、爆料明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粉丝群体性冲突等热点舆情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15.强化舆情引导。针对涉娱乐明星网上热点舆情,网站平台要对相关账号主体身份进行复核,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无法验证的,进行明确标注。同时,根据舆情事件性质,督促明星通过官方账号发声,引导粉丝理性看待,防止舆情持续发酵。(网信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严把内容导向
2.建立 #负面清单。娱乐明星网上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得宣扬流量至上、畸形审美、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不得为博眼球低俗炒作绯闻丑闻、渲染明星情感纠纷隐秘细节,不得未经授权曝光、买卖明星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批量发布涉明星艺人及其作品,进行恶意营销或刷量控评,不得发布涉明星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曲解诋毁、造谣抹黑,不得为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复出造势、洗地宣传,不得挑动粉丝群体互撕谩骂、攻击对立,或刺激诱导粉丝群体进行过度消费、非法集资、非理性打投等应援行为。
二、规范信息呈现
细化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分类,强化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规范娱乐明星信息网上呈现。
3.演艺作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影视、音乐、综艺作品及相关宣传、片段、演绎、评述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下称重点环节)扎堆呈现,含有明星个人标识的,在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环节,同一明星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
4.个人动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日常生活、行程动态、兴趣偏好、家庭成员等,原则上不在重点环节呈现。
5.商业活动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广告代言、品牌合作、商业推广等,原则上仅在各网站平台广告位置呈现,且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6.公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维权、回应、澄清、公告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同一明星同一事件的公告类信息,在重点环节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
7.公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参与公益活动、救援救助、正能量宣传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恶意蹭炒热点进行营销炒作。
8.权威发布类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关于明星相关事件的表态、回应、公布和舆论监督等,原则上自然传播。
三、加强账号管理
9.规范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严禁在禁言期通过更改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方式变相发布信息。
10.分级监测管理明星账号。...对达到一定粉丝数量和传播能力的明星账号,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对于热点敏感社会话题中,发布带偏节奏、混淆视听、煽动极端情绪信息内容的明星账号,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严格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账号管理。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
12.严格明星经纪公司和粉丝团账号管理。...同一经纪公司(工作室)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能注册一个账号...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13....对于有组织或批量发布涉明星不实爆料、恶意抹黑、拉踩引战等信息,或进行刷量控评、恶意营销炒作的娱乐类公众账号,从严处置处罚。...
四、强化舆情监测处置
14.建立监测处置机制。网站平台要建立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爆料明星情感纠纷、爆料明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粉丝群体性冲突等热点舆情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15.强化舆情引导。针对涉娱乐明星网上热点舆情,网站平台要对相关账号主体身份进行复核,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无法验证的,进行明确标注。同时,根据舆情事件性质,督促明星通过官方账号发声,引导粉丝理性看待,防止舆情持续发酵。(网信办)
#河南 #双减 #教育 #校外培训 #学生档案 #出租房 #个人征信 #午睡 #托育 #抚养
【河南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违规校外培训”将入学生档案】
寒假将近,教育部要求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各地纷纷祭出严厉措施。其中,河南省教育厅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河南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省份。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该《承诺书》于1月13日由省教育厅公布,及至18、19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
财新记者从河南各地教育局了解到,“个人管理档案”位于中小学生的学籍系统内,用于学生整体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诚信档案为其中一条类目,通常记录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供高中、大学等的招考部门进行参考。
目前,河南各招考、用人单位均尚未收到关于“参培入档”后的参考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暂根据省厅要求“先做记录”,具体影响、入档标准、消除流程等配套解释仍有待酝酿。
河南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入档”要求的设计主要起因于全省范围内 #教育执法 人力匮乏,希望借由警示、教育学生,从需求端遏制违法、违规培训。目前,其惩戒意义暂不明确。
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对于违规培训的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陕西 #榆林 市近日公示了两家多次查实仍顶风违纪的培训机构,对两负责人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青海 #西宁 市在处罚“黑机构”时,对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东亦给出了惩戒,责令收回出租房,未来再出租房屋前,必须前往派出所备案。#哈尔滨 #南岗 区近期则公示了最高27万元的大额罚单,同时对逃离、拒不整改的违规办学者加诸了个人征信惩戒公示。
校外培训治理愈发严格的态势下,公办教育系统开始对课后服务进一步扩容。据厦门日报,#福建 日前公开了“双减”实施方案,提出学校在工作日中午、傍晚都应依据需求提供课后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可开设不超过2课时的晚自习班;对于特殊需要家庭,提供延时托管;同时,福建将探索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相关费用由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方式收取,困难家庭可减免。
#广州 市教育局也于1月7日公布了新的课后服务机制,要求学校创设学生午休“平躺睡”条件,工作日下午课后托管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依据需求设置多个弹性离校时段。
“双减”实施半年来,课后服务开始逐渐与实际需求贴合。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地此次都明确提出,课后服务可适当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对于正转型素质教育的教培业而言,进校终于有据可循。但两地均提到,课后服务原则上须以校内供给为主,学校不得将课后服务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接,相关收费也将处于政府定价目录管控之内。(财新网)
【河南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违规校外培训”将入学生档案】
寒假将近,教育部要求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各地纷纷祭出严厉措施。其中,河南省教育厅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河南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省份。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该《承诺书》于1月13日由省教育厅公布,及至18、19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
财新记者从河南各地教育局了解到,“个人管理档案”位于中小学生的学籍系统内,用于学生整体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诚信档案为其中一条类目,通常记录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供高中、大学等的招考部门进行参考。
目前,河南各招考、用人单位均尚未收到关于“参培入档”后的参考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暂根据省厅要求“先做记录”,具体影响、入档标准、消除流程等配套解释仍有待酝酿。
河南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入档”要求的设计主要起因于全省范围内 #教育执法 人力匮乏,希望借由警示、教育学生,从需求端遏制违法、违规培训。目前,其惩戒意义暂不明确。
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对于违规培训的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陕西 #榆林 市近日公示了两家多次查实仍顶风违纪的培训机构,对两负责人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青海 #西宁 市在处罚“黑机构”时,对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东亦给出了惩戒,责令收回出租房,未来再出租房屋前,必须前往派出所备案。#哈尔滨 #南岗 区近期则公示了最高27万元的大额罚单,同时对逃离、拒不整改的违规办学者加诸了个人征信惩戒公示。
校外培训治理愈发严格的态势下,公办教育系统开始对课后服务进一步扩容。据厦门日报,#福建 日前公开了“双减”实施方案,提出学校在工作日中午、傍晚都应依据需求提供课后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可开设不超过2课时的晚自习班;对于特殊需要家庭,提供延时托管;同时,福建将探索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相关费用由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方式收取,困难家庭可减免。
#广州 市教育局也于1月7日公布了新的课后服务机制,要求学校创设学生午休“平躺睡”条件,工作日下午课后托管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依据需求设置多个弹性离校时段。
“双减”实施半年来,课后服务开始逐渐与实际需求贴合。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地此次都明确提出,课后服务可适当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对于正转型素质教育的教培业而言,进校终于有据可循。但两地均提到,课后服务原则上须以校内供给为主,学校不得将课后服务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接,相关收费也将处于政府定价目录管控之内。(财新网)
乌鸦观察
#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05.htm 相关阅读: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施行
#未成年 #网信办 #软件 #青少年模式 #平台 #网络暴力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粉圈 #打榜 #媒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
#青年 #网民 #统计 #调查 #抽样 #微博 (接上)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