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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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们有关,向收到此信息的世界致以美好的祝愿。
——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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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蚂蚁金服 #整改 #消费者权益 #个人信息 #金融 #花呗 #余额宝 #借呗 #征信 #支付 #互联网金融

【蚂蚁集团董事长井贤栋:以整改为革新契机更加坚定服务小微】

蚂蚁金服在被约谈并出台整改措施后,蚂蚁集团董事长兼CEO井贤栋表示:蚂蚁集团将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支付业务回归支付本源,坚持小额便民,服务小微定位;

申设个人征信公司,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效防范数据滥用;将“借呗”“花呗”全部纳入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合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遵守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则,规范关联交易,加强风险防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等。
...
在整改过程中坚持“两不加、两不降”原则: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澎湃新闻)
#信息安全 #网联汽车 #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 #国家安全 #数据存储 #数据跨境

【关于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联汽车 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标准草案意见的通知】
信安秘字[2021] 50号

4 基本要求
4.1 不得基于网联汽车所采集数据及经其处理得到的数据开展与车辆管理、行驶安全无关的数据处理活动。
4.2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汽车处理数据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5 数据传输
5.1 未经被收集者的单独同意,网联汽车不得通过网络、物理接口向车外传输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
将清晰度转换为120万像素以下且已擦除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人脸、车牌等信息的视频、图像数据除外。
5.2 网联汽车不得通过网络、物理接口向车外传输汽车座舱内采集的音频、视频、图像等数据及经其处理得到的数据。

6 数据存储
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在车内存储设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TSP)中保存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

7 数据跨境
7.1 网联汽车通过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从车外环境采集的道路、建筑、地形、交通参与者等数据,以及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不得出境。网联汽车行驶状态参数、异常告警信息等数据如需出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7.2 网联汽车通过加密方式跨境传输数据的,当监管部门开展抽查验证时,应提供传输的数据格式、加密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明文提供相关数据内容。

(网信办)
#约谈 #互联网金融 #金融工具 #信息垄断 #垄断 #风险隔离 #监管 #证券化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

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约谈。#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 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代表参加了约谈。
...
金融管理部门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一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二是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提高交易透明度,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四是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五是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落实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两参一控”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网络互助业务风险。

六是规范企业发行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赴境外上市行为。禁止证券基金机构高管和从业人员交叉任职保障机构经营独立性。

七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
(新华社 @微博)
#汽车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数据出境 #数据出境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以及负责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务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数据的类型、规模、目的及必要性;
(三)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与境内第三方共享数据情况;
(五)数据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与个人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存在向境外提供数据的情况,运营者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基础上,报告以下情况:
(一)接收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内详👉(司法部)
#征信报告 #晋商消费金融 #约谈 #个人信息 #侮辱

【个人征信现侮辱字眼“专业做鸡十年” | 晋商消费金融深夜发表道歉

5月25日深夜,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网发布声明称,就房女士个人信用报告的不当表述及对其所造成的影响郑重道歉。

公司表示,因在采集房女士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给房女士带来诸多困扰,为此郑重致歉。

另一方面,对于房女士的相关诉求,公司称一直与其保持积极沟通,责成专人妥善解决。

公司还表示,今后,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诚挚欢迎消费者和广大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据此前消息,近日,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其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中竟然出现了 “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协调,涉嫌上传不当信息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做了在线删除处理。(每日经济新闻)(晋商消费金融)

【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两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暂停晋商消金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5月25日发布消息称,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公司,5月25日,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报)

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新华社)
#深圳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大数据 #用户画像 #拒绝 #大数据中心 #数据共享 #价格歧视 #不正当竞争 #百分之五 #反垄断 #匿名化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诈骗 #预警 #潜在受害用户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涉诈预警劝阻短信12381启动 数秒识别潜在受害用户】

7月14日,工信部联合公安部在京举行了“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正式启用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并通报了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反诈中心主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介绍道,12381系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域名、网址、IP、互联网账号进行快速处置,基于大数据能力,几秒钟时间就可以锁定号码归属,识别潜在受害用户,包括诈骗分子曾经或正在联系的用户,第一时间通过12381短信端口向用户推送预警短信,提示用户可能面临贷款、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杀猪盘”、冒充客服、冒充领导熟人、虚假中奖、虚假征信等九类诈骗。

2021年上半年,信部和公安部拦截诈骗电话6.1亿次,拦截诈骗短信9.1亿条,封堵涉诈网站82.1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654亿元。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隋静表示,上半年,工信部组织了对全国93家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近1.5亿张物联网卡开展了3轮次拉网检查对39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1641万张违规行业卡全部清理。还对1536万张高风险电话卡实施了二次验证,依法关停1469万张电话卡。构建了信息通信行业反诈平台,试运行期间累计处置涉案号码1.9万个,网址域名、IP地址9.6万余个,互联网账号1.7万个,分析出潜在受害用户号码51万个,成功劝阻30余万个用户,有效率超过了60%。(中新社)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监控 #物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最高法)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数据出境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分类分级方法】....将工业和电信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

第九条【重要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重要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相关数据的安全;
(二)对工业、电信行业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影响;
(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
(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
(五)恢复数据或消除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大;
(六)经行业监管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

第二十三条【数据销毁】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策略和管理制度,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对销毁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销毁数据进行恢复。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销毁相应数据:
(一)因业务约定,需要销毁的;
(二)个人依据其合法权益请求销毁的;
(三)组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且有第三方机构提供证明,请求销毁的。

第二十四条【数据出境】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内详👉工信部
#互联网 #账号 #账号名称 #实名制 #未成年 #监护人 #误导 #捏造 #仿冒 #职业资格 #IP地址 #账号转世 #跨平台 #信用管理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此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提供相应服务。

内详👉网信办
#互联网 #医疗 #人工智能 #职业资格 #实名制 #电子病历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九条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内详👉国家卫健委
#数据出境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

内详👉网信办
#互联网 #平台 #反垄断 #不正当竞争 #舆情 #个人信息 #强制登陆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劳动者权益 #就业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平等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第十二条【平台内容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用户有上述行为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劳动者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长臂管辖 #数据流通 #网络安全 #黑客 #第三方 #报备 #审查 #境外 #爬虫 #披露 #胁迫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步态 #自由选择 #身份认证 #百分之五 #大数据杀熟 #GFW #翻墙 #穿透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三条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 #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乌鸦观察注:具体条款详见原文)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内详👉(网信中国)
#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 #实名制 #新闻 #采编 #转载 #流量 #舆情 #社会动员能力 #备案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十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 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内详👉(网信办)
#快递 #快递柜 #三轮车 #操纵市场 #垄断 #劳动者权益 #个人信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在重点口岸建设快件进出境设施,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智能收投设施,在农村、边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妨碍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滥用支配地位;
(四)实施自我优待;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有权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内件品名。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约定按照收寄、投递快件的数量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按照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内详👉(国家邮政局)
#河南 #双减 #教育 #校外培训 #学生档案 #出租房 #个人征信 #午睡 #托育 #抚养

【河南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违规校外培训”将入学生档案】

寒假将近,教育部要求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各地纷纷祭出严厉措施。其中,河南省教育厅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河南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省份。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该《承诺书》于1月13日由省教育厅公布,及至18、19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

财新记者从河南各地教育局了解到,“个人管理档案”位于中小学生的学籍系统内,用于学生整体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诚信档案为其中一条类目,通常记录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供高中、大学等的招考部门进行参考。

目前,河南各招考、用人单位均尚未收到关于“参培入档”后的参考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暂根据省厅要求“先做记录”,具体影响、入档标准、消除流程等配套解释仍有待酝酿。

河南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入档”要求的设计主要起因于全省范围内 #教育执法 人力匮乏,希望借由警示、教育学生,从需求端遏制违法、违规培训。目前,其惩戒意义暂不明确。

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对于违规培训的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陕西 #榆林 市近日公示了两家多次查实仍顶风违纪的培训机构,对两负责人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青海 #西宁 市在处罚“黑机构”时,对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东亦给出了惩戒,责令收回出租房,未来再出租房屋前,必须前往派出所备案。#哈尔滨 #南岗 区近期则公示了最高27万元的大额罚单,同时对逃离、拒不整改的违规办学者加诸了个人征信惩戒公示。

校外培训治理愈发严格的态势下,公办教育系统开始对课后服务进一步扩容。据厦门日报,#福建 日前公开了“双减”实施方案,提出学校在工作日中午、傍晚都应依据需求提供课后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可开设不超过2课时的晚自习班;对于特殊需要家庭,提供延时托管;同时,福建将探索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相关费用由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方式收取,困难家庭可减免。

#广州 市教育局也于1月7日公布了新的课后服务机制,要求学校创设学生午休“平躺睡”条件,工作日下午课后托管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依据需求设置多个弹性离校时段。

“双减”实施半年来,课后服务开始逐渐与实际需求贴合。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地此次都明确提出,课后服务可适当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对于正转型素质教育的教培业而言,进校终于有据可循。但两地均提到,课后服务原则上须以校内供给为主,学校不得将课后服务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接,相关收费也将处于政府定价目录管控之内。(财新网)
乌鸦观察
#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05.htm 相关阅读: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施行
#未成年 #网信办 #软件 #青少年模式 #平台 #网络暴力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粉圈 #打榜 #媒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