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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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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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约谈 #监管 #平台 #个人信息 #整改 #网约车 #定价 #安全 #知情权 #抽成 #消费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

【8部门联合约谈滴滴、货拉拉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

5月14日上午,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访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8家成员单位对 #滴滴 出行、#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美团出行#T3出行#高德#嘀嗒出行#满帮#货拉拉#快狗打车 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

约谈指出,近期社会各界集中反映网约车平台公司抽成比例高、分配机制不公开透明、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以及互联网货运平台垄断货运信息、恶意压低运价、随意上涨会员费等问题,涉嫌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整改。

合理确定抽成比例和信息服务费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抽成比例,确保清晰透明易懂,通知司机乘客支付金额、司机劳动报酬、平台抽成比例等信息;平台公司要主动降低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网络货运平台要合理设定并主动降低信息服务费、会员费水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以回程货价格竞价。

整改侵害从业人员权益的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会员费、竞价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要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要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规范价格行为;要持续优化派单机制,科学确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避免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

改善司机经营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要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承诺,坚决避免侵害驾驶员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要完善投诉机制,畅通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合理诉求与关切,不得敷衍推诿。

坚守安全稳定底线。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格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有关要求,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加强对驾驶员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发展。(中国交通报 @微信)
#深圳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大数据 #用户画像 #拒绝 #大数据中心 #数据共享 #价格歧视 #不正当竞争 #百分之五 #反垄断 #匿名化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上海 #女性 #偷拍 #展览 #宋拓 #艺术家 #OCAT #肖像权 #个人信息

【上海一男子偷拍数千女生以“美丑”排序办展,律师:侵害肖像权】

一张张高校女大学生的照片,附带一个个简单粗暴的数字,而这些数字代表的是她们的美丑排名。 画面上出现一个正在马路行走的女孩,下面标着“4306”。

以上这些来自于宋拓的影像作品《校花》,并于近日在OCAT上海馆的展览中展出。这部录像于2013年拍摄,宋拓在被拍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记录某所大学数千名女生的肖像。

6月18日,OCAT上海馆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近日,我馆在展览中展出了艺术家宋拓于2013年拍摄的影像作品《校花》。该件作品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收到大家的批评意见后,我们立即重新审视了该件作品的内容和艺术家的作品阐释,发现作品立意和英文标题涉及对于女性朋友的不尊重和冒犯,作品的拍摄方式也存在涉嫌侵权等问题。OCAT上海馆决定从即日起,将该件作品撤出展览,同时进行闭馆调整。
...
这不是宋拓的作品《校花》第一次引发争议。早在2013年,这部作品就已经在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的大型展览“ON/ OFF: 中国年轻艺术家的观念与实践”展出。
...
“在遵守人类普适性的基本价值观面前艺术家并没有豁免权。”上述评论称,也许从另一角度解读,这件作品本身正是在嘲讽“物化”女性和粗暴曝露隐私的时代,但就在现场展示的情况而言,这件作品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展出这样一件作品也许有欠考量。

“以上偷拍及展出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6月18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艺术家宋拓用录像机偷拍女生,并将摄影作品展出,其未经被拍摄者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澎湃新闻)
#香港 #袭警 #维他奶 #维他柠檬茶 #抵制 #个人行为

【维他奶称刺警案疑凶“不幸逝世” 遭大陆网民抵制 | 续发声明称该内部通告系个人行为

网上流传的一则由维他奶国际集团昨天发出、题为“有关一位同事于事故中身故”的内部通告中称“怀着沉重心情通知各位(同事)”,香港采购部采购主任梁健辉,在7月1日发生于铜锣湾的事件中“不幸逝世”,公司“向健辉的家人致以最深切的慰问”。

这份通告流出后,引发许多中国大陆网友不满,纷纷到维他奶官方微博留言反问“杀警后自杀还叫不幸逝世?”痛批维他奶“支持恐怖分子”,并要维他奶“凉的透彻一点”,声言即日起全面抵制维他奶产品。

维他奶官方微博今天凌晨发出声明称昨日上午香港警方到访维他奶集团香港办事处,集团全力支持香港当局根据港区国安法进行全面调查。集团及在内地营运的维他奶有限公司均致力于支持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稳定、繁荣及发展。该声明的贴文关闭了留言功能。(联合早报)

维他奶官方微博今天中午继续发出声明,称”网上流传的文件没有经过维他奶集团的官方批复和发布,而是由一位员工私下撰写并内部转发未经授权也没有遵从内部审批“。同时表示”正在调查该事件并保留追究该名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称”严厉谴责暴力和破坏香港社会安定的行为“。

截至发稿前,这两份声明没有发布在维他奶国际的海外社交平台及官网上。
#工信部 #APP #个人信息 #开屏弹窗 #通信录 #位置信息

【中国工信部:下架245款拒不整改的APP】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信部将对反复出现违规调用通信录和用户地理位置权限等相关问题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确保与应用程式(APP)有关并已整改过的问题“不反弹、不反复”。

据中新网报道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赵志国也公布,工信部组织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天津、四川、安徽、内蒙八个省市区的通信管理局,开展六批次集中抽检,检查了76万款APP通报748款违规APP,下架了245款拒不整改的APP。

赵志国强调,在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对前期整治出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针对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建立台账和责任清单制度,尤其是对于反复出现的、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比如说调用通讯录、用户位置信息权限等,调用这些数据不是用户使用场景所必须,不符合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因此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我们要在整治基础上纳入信用管理。

此外,据统计,二季度APP开屏弹窗信息投诉量环比下降50%;用户使用量排名前100的APP应用中,开屏信息难以关闭问题发现率由69%下降到1%。原来发现此类问题APP量比较大,现在越来越少,利用弹窗误导用户点击跳转问题的发现率由90%下降至12%。(联合早报)(中新社)(南方都市报)
#广东 #深圳 #破产 #个人破产

【中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申请获法院批准】

深圳市民梁先生今天(19日)上午11时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羊城晚报)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监控 #物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最高法)
#摄像头 #偷窥 #黑产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

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个人隐私画面、交易隐私视频、传授偷窥偷拍技术等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中央网信办指导各地网信办督促各类平台清理相关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群组132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其中百度、腾讯、UC等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有害信息8000余条、处置违规账号134个;京东、淘宝、闲鱼等电商平台下架违规宣传或违规售卖摄像设备1600余件、处置违规账号3700余个、清理违规信息1.2万余条。对存在隐私视频信息泄露隐患的14家视频监控APP厂商进行了约谈,并督促其完成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18个重点视频监控云平台、摄像头生产企业代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摄像头网络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智能音视频采集设备应用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标准宣传普及,督促摄像头生产企业对照安全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检测机构进入5家摄像头生产企业开展现场巡查和产品抽检;组织对18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视频监控云平台开展检查,发现处置SQL注入、越权操作等一批高危漏洞;全面排查联网摄像头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4万多个弱口令、未授权访问、远程命令执行等摄像头漏洞,取证并处置500余个。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打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制售窃听窃照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获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使用权限2.5万余个,收缴窃听窃照器材1500余套。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平台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平台内假冒伪劣摄像头等商品的治理,并要求限期一个月完成全面整改。(网信中国 @微信)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中共 #传统文化 #社会主义 #十八大 #国家安全 #民主集中制 #个人崇拜 #建党百年

【 中宣部26日发布文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
...
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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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上推出一系列开创性举措,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救治病患不惜一切代价,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多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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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清醒认识内外环境新的重大变化和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作为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把保证国家安全作为巩固执政地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头等大事
...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是因为遵义会议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革命事业才转危为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因为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党的领导核心也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作用,遵守集体领导制度,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原则。党的领导核心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实践中通过正确领导形成的,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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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尊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在党内更加鲜明地立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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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后,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力、政府执行力进一步增强。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站在巩固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总结干部队伍建设经验,把从严治吏、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以什么标准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更好条件,培养选拔了一大批新时代的好干部。
...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个别国家的霸权主义、单边主义,面对一些外国势力在涉疆、涉藏、香港、台湾问题,以及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司法等问题上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在南海、东海等问题上危害中国领土主权安全的各种图谋与行为,党原则坚定、立场鲜明,敢于碰硬、坚决斗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当今世界,多极化是大势所趋,某些国家试图像以往那样称王称霸、唯我独尊已经不可能了。

内详👉新华社
乌鸦观察
#美团 #饿了么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美团、饿了么:严禁诱导强迫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 针对“外卖平台骑手被迫注册转变为个体工商户”事件,‌中国两大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相继发表声明称,‌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美团发布的声明显示,‌9月8日,‌美团面向1103家外卖合作商发出《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倡议》,‌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项学习宣导,‌其中针对个体户用工的专项问题,‌明确提出“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要求,‌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 #众包骑手

【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通过研究自外卖平台出现以来的1900+份有关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8种主要用工模式尽最大可能复盘了整个演进过程。

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

2008年起,随着数字技术与设备的发展,饿了么、点我吧、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平台相继出现并迅速扩张。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模式2)。

除此之外,外卖平台也偶尔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模式3)。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曾经猖獗一时,被众多企业用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没过多久,相关法律的修订对劳务派遣用工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如今劳务派遣的落地场景十分有限,因此也就「不太好用」。

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外卖平台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起初,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骑手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险(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

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区隔风险,外卖平台开始与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将配送业务「外包」,由配送商招募专送骑手并对其进行直接的日常管理(模式6)。经过如此一番操作,与模式5类似,外卖平台和专送骑手之间也隔了一道「防火墙」。

从法律上来说,模式6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的里程碑。与众包骑手不同,专送骑手是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固定工,因此将专送骑手外包给配送商之后,外卖平台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和法律风险),从此坐稳了「讲究轻资产,追求高毛利和边际效应」的互联网平台方地位。

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的根本逻辑是为了彻底甩掉高昂的人力成本、规避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义务。可如此一来,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便落到了配送商的头上。

配送商为了继续向外「甩锅」,开始将全部或部分配送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多个公司甚至个人 ;且关键在于,大多数配送商与外卖平台一样,在这些表面的「防火墙」安排之下毫未放松对骑手的劳动控制。

从骑手的角度来看,其面临的是一张巨型法律关系网络,其中:外卖平台和A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工资、C和D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的是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

正是由于「原本集中于单一雇主的管理特权功能分散到多个商业实体」,骑手的劳动关系通过人为的网络状外包被彻底打碎。这不但导致骑手分不清用人单位是谁而大大增加维权成本,就连法院也因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而判决骑手败诉。外卖平台与大量配送商正是借此操作在不同程度上逃脱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我们已经看到,当外卖平台将专送骑手这堆「烫手的山芋」向外抛给配送商之后,并不意味着山芋就不烫手了;相反,由于中间多出了交易成本,它们只会变得越来越烫,并迫使配送商继续向外抛出。而抛到最后,「烫手的山芋」只能由骑手自己吞下去——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的终极形态「个体工商户模型」也就此诞生(模式8)。

回过头来看,外卖平台与专送骑手之间已经筑成三道「防火墙」,分别是配送商、灵活用工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算是「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

内详👉(致诚劳动者 @微信)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数据出境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分类分级方法】....将工业和电信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

第九条【重要数据】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重要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相关数据的安全;
(二)对工业、电信行业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影响;
(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
(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
(五)恢复数据或消除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大;
(六)经行业监管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

第二十三条【数据销毁】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策略和管理制度,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对销毁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销毁数据进行恢复。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销毁相应数据:
(一)因业务约定,需要销毁的;
(二)个人依据其合法权益请求销毁的;
(三)组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且有第三方机构提供证明,请求销毁的。

第二十四条【数据出境】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内详👉工信部
#互联网 #账号 #账号名称 #实名制 #未成年 #监护人 #误导 #捏造 #仿冒 #职业资格 #IP地址 #账号转世 #跨平台 #信用管理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此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提供相应服务。

内详👉网信办
#数据出境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

内详👉网信办
#互联网 #平台 #反垄断 #不正当竞争 #舆情 #个人信息 #强制登陆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劳动者权益 #就业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平等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第十二条【平台内容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用户有上述行为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劳动者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长臂管辖 #数据流通 #网络安全 #黑客 #第三方 #报备 #审查 #境外 #爬虫 #披露 #胁迫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步态 #自由选择 #身份认证 #百分之五 #大数据杀熟 #GFW #翻墙 #穿透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三条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 #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乌鸦观察注:具体条款详见原文)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内详👉(网信中国)
#发改委 #反垄断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平台 #数据出境 #牌照 #互联互通 #劳动者权益

【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完善治理规则。
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二)健全制度规范。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四)完善竞争监管执法。
...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 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加强金融领域监管。
强化支付领域监管,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规范平台数据使用,从严监管 #征信 业务,确保依法持牌合规经营。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加强 #穿透式监管,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 #杠杆率 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营销行为监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劝诱超前消费。

(六)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
切实贯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 等数据滥用行为。...严肃查处利用 #算法 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依法调取、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

(八)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

(九)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

(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发改委)
乌鸦观察
#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05.htm 相关阅读: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施行
#未成年 #网信办 #软件 #青少年模式 #平台 #网络暴力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粉圈 #打榜 #媒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
#青年 #网民 #统计 #调查 #抽样 #微博 (接上)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
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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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