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吸毒 #家暴 #失业 #歌德 还没有离婚冷静期的2017年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1民初205号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5月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当时年龄较轻对感情问题认识非常肤浅,同时在生活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在与被告相识不久的三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9月27日生一女刘甲,于2006年3月26日生一子刘乙。后于2007年3月19日在某某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草率成婚,未建立起较好感情基础,被告种种恶习便在婚后不久渐渐暴露出来。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也遭到被告无端殴打,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象极其严重。被告从来不管顾家庭生活,整个家庭的花销基本上都是由原告打工维持。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吸食毒品,并多次被公安戒毒部门采取强制戒毒。现被告仍在某某戒毒所强制戒毒。因被告长期吸毒,早已导致这个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并且使整个家庭已经处于崩溃的境地。多年来,原告也曾多次提起欲与被告离婚,后在家人、亲戚的劝说下,想到年幼的孩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期待原告能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恶习丝毫没有悔改。时至今日,被告因吸毒,导致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出如前诉请,请求法院准许。
...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一双儿女,本来是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但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给原告以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现关押在戒毒所,其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并表示要彻底戒毒,重新做人。对于这些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各界应该伸出关爱之手,尤其是亲人的关爱非常重要。让他们在高墙之内,安心戒毒,不断自我反省,并加以关爱、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家庭、子女、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中,如原告再能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也许是被告戒掉毒品的莫大动力。德国伟大诗人歌德说过,一个人从错误中醒来,就会以新的力量走向真理。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本院认为,待被告释放后,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应暂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裁判文书网)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7)陕0831民初205号
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5月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当时年龄较轻对感情问题认识非常肤浅,同时在生活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在与被告相识不久的三个月后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9月27日生一女刘甲,于2006年3月26日生一子刘乙。后于2007年3月19日在某某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草率成婚,未建立起较好感情基础,被告种种恶习便在婚后不久渐渐暴露出来。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也遭到被告无端殴打,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象极其严重。被告从来不管顾家庭生活,整个家庭的花销基本上都是由原告打工维持。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吸食毒品,并多次被公安戒毒部门采取强制戒毒。现被告仍在某某戒毒所强制戒毒。因被告长期吸毒,早已导致这个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并且使整个家庭已经处于崩溃的境地。多年来,原告也曾多次提起欲与被告离婚,后在家人、亲戚的劝说下,想到年幼的孩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期待原告能悬崖勒马,改邪归正。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恶习丝毫没有悔改。时至今日,被告因吸毒,导致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出如前诉请,请求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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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一双儿女,本来是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但由于被告吸食毒品,给原告以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现关押在戒毒所,其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并表示要彻底戒毒,重新做人。对于这些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各界应该伸出关爱之手,尤其是亲人的关爱非常重要。让他们在高墙之内,安心戒毒,不断自我反省,并加以关爱、教育引导,让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家庭、子女、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中,如原告再能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也许是被告戒掉毒品的莫大动力。德国伟大诗人歌德说过,一个人从错误中醒来,就会以新的力量走向真理。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本院认为,待被告释放后,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应暂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裁判文书网)
#江苏 #南通 #父母 #抚养 #家暴 #人身安全 #揠苗助长 #监护权 #教育
【母亲逼12岁女儿学大学英语、屡次家暴,父亲怠于保护 | 父母被撤销监护权】
佳佳今年12岁,在江苏省南通市一所小学读六年级。4岁时,母亲李平与父亲张剑协议离婚,佳佳随母亲共同生活。因学习达不到母亲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殴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先后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4月2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佳佳的外婆为其监护人。
庭审中,李平承认,大概从佳佳四年级开始,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李平称,离婚后的8年里,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佳佳,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
李平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佳佳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学六年级的佳佳,已经在她的规划下学习大学本科英语。在李平看来,这是一种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学阶段把英语攻下,上了中学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时间花到其他科目上。法庭上,李平承认,如果同一个错误佳佳犯了三次,她就要教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佳佳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父亲张剑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李平多次殴打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鉴于此,李平、张剑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佳佳的监护人。鉴于佳佳自幼与外婆刘桂英共同生活至五岁,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刘桂英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崇川法院对其申请作为佳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搜狐新闻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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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今年12岁,在江苏省南通市一所小学读六年级。4岁时,母亲李平与父亲张剑协议离婚,佳佳随母亲共同生活。因学习达不到母亲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殴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先后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4月2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佳佳的外婆为其监护人。
庭审中,李平承认,大概从佳佳四年级开始,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李平称,离婚后的8年里,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佳佳,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
李平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佳佳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学六年级的佳佳,已经在她的规划下学习大学本科英语。在李平看来,这是一种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学阶段把英语攻下,上了中学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时间花到其他科目上。法庭上,李平承认,如果同一个错误佳佳犯了三次,她就要教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佳佳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父亲张剑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李平多次殴打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鉴于此,李平、张剑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佳佳的监护人。鉴于佳佳自幼与外婆刘桂英共同生活至五岁,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刘桂英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崇川法院对其申请作为佳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搜狐新闻 @微博)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法 #教育 #父母 #家庭 #抚养 #网课 #校外培训 #训诫 #家暴 #未成年 #双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
乌鸦观察
#浙江 #教育 #父母 #抚养 #积分 #家长学校 【浙江教育厅答“父母持证上岗”建议:今秋试行家长学习积分制】 据浙江省教育厅网站7月2日消息,浙江省教育厅6月30日向浙江省人大代表丁杭缨作出《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111号建议的答复(家庭教育)》称,《关于在浙江省推广“父母持证上岗”的杭州上城经验的建议》收悉。 浙江一些地方借鉴杭州市上城区“星级家长执照”做法,基于数字家长学校学习数据,对“父母持证上岗”进行了有效探索,省级层面也在做积极尝试,浙江数字家长学校自2020年在“之江汇”教育广场…
#广东 #珠海 #教育 #父母 #家长 #抚养 #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法
【珠海民政局回应“新婚夫妻须接受准家长学校培训”:缺乏依据】
“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需要持证上岗,唯独最需要取得上岗证的家长却没有。”在今年的珠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廖晶遐等多位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建议珠海先行先试建立“家长学校”,让新婚夫妻和离婚夫妻持证“上岗”。
近日,珠海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民政部门对于这份建议的答复函。
对于建议中的“由民政部门牵头要求每一对登记结婚的育龄夫妇签署家长责任承诺书,开展准家长学校培训,培训合格之后发放合格证书。对于每一对离异夫妻,必须签定相关‘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承诺书”等内容,珠海市民政局称,经梳理,民政部门缺乏相关政策依据。由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宜因当事人未提交法律规定之外的证件(证明)材料而不享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权利。为进一步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经研究,民政部门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在颁证环节增加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子女”的提醒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培训。在办理离婚登记受理资料时,增加对当事人进行“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温馨提示环节,引导当事人积极正确对待婚姻及后续子女教育问题。
据《珠海特区报》今年2月的报道,市人大代表廖晶遐是一名小学老师,她表示,从多项调查结果来看,青少年因为家庭教育不当或者缺失造成心理问题情况越来越严重,导致青少年自杀、犯罪也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对于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生活环境调查分析显示,由于家长的素质参差不齐,出现问题的家庭往往是家长对于为人父母应尽的社会职责和监护人的责任认识明显不足。对此,很多中小学开设了家长学校,但是多项调查也显示,孩子到了中小学阶段,家长才开始学习怎样当合格家长太晚了。因家庭教育导致的问题青少年越来越多,也让学校教育压力越来越大。
廖晶遐认为,目前,接受专业的家长教育的中国家长很少,这是家庭教育体系的一大缺失,“家长的学习应该从源头开始。”每一对新婚育龄夫妇在准备生育之前,必须有当好合格父母的思想准备,必须接受准家长学校的培训和教育;对于每一对离异夫妻同样需要持证“上岗”,在离异前要明确“离异不能离监护人责任”。
廖晶遐说,2021年1月21日,国家公布了《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廖晶遐认为,全社会应该形成一种氛围,让每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时,强制要求参加准家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要引导年轻夫妇做好生育前的充分思想准备,具备生儿育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识之后才实施生儿育女计划。一旦为人父母,不仅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更要懂得家庭教育职责和义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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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23 家庭教育法草案:家庭教育不当,国家可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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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需要持证上岗,唯独最需要取得上岗证的家长却没有。”在今年的珠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廖晶遐等多位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建议珠海先行先试建立“家长学校”,让新婚夫妻和离婚夫妻持证“上岗”。
近日,珠海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民政部门对于这份建议的答复函。
对于建议中的“由民政部门牵头要求每一对登记结婚的育龄夫妇签署家长责任承诺书,开展准家长学校培训,培训合格之后发放合格证书。对于每一对离异夫妻,必须签定相关‘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承诺书”等内容,珠海市民政局称,经梳理,民政部门缺乏相关政策依据。由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宜因当事人未提交法律规定之外的证件(证明)材料而不享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权利。为进一步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经研究,民政部门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在颁证环节增加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子女”的提醒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培训。在办理离婚登记受理资料时,增加对当事人进行“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温馨提示环节,引导当事人积极正确对待婚姻及后续子女教育问题。
据《珠海特区报》今年2月的报道,市人大代表廖晶遐是一名小学老师,她表示,从多项调查结果来看,青少年因为家庭教育不当或者缺失造成心理问题情况越来越严重,导致青少年自杀、犯罪也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对于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生活环境调查分析显示,由于家长的素质参差不齐,出现问题的家庭往往是家长对于为人父母应尽的社会职责和监护人的责任认识明显不足。对此,很多中小学开设了家长学校,但是多项调查也显示,孩子到了中小学阶段,家长才开始学习怎样当合格家长太晚了。因家庭教育导致的问题青少年越来越多,也让学校教育压力越来越大。
廖晶遐认为,目前,接受专业的家长教育的中国家长很少,这是家庭教育体系的一大缺失,“家长的学习应该从源头开始。”每一对新婚育龄夫妇在准备生育之前,必须有当好合格父母的思想准备,必须接受准家长学校的培训和教育;对于每一对离异夫妻同样需要持证“上岗”,在离异前要明确“离异不能离监护人责任”。
廖晶遐说,2021年1月21日,国家公布了《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廖晶遐认为,全社会应该形成一种氛围,让每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时,强制要求参加准家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要引导年轻夫妇做好生育前的充分思想准备,具备生儿育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识之后才实施生儿育女计划。一旦为人父母,不仅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更要懂得家庭教育职责和义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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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 #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 #录取 #教育 #教育公平 #生育 #互联网 #土地 #宅基地 #同居 #离婚 #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 #未成年 #隐私 #家暴 #预警 #医疗 #报案 #学校 #幼儿园 #妇联 #公安 #回访
【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十、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界面新闻)
【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
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十、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界面新闻)
#青年 #网民 #统计 #调查 #抽样 #微博 (接上)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