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 #数据出境 #数据出境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以及负责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务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数据的类型、规模、目的及必要性;
(三)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与境内第三方共享数据情况;
(五)数据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与个人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存在向境外提供数据的情况,运营者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基础上,报告以下情况:
(一)接收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内详👉(司法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以及负责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务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数据的类型、规模、目的及必要性;
(三)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与境内第三方共享数据情况;
(五)数据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与个人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存在向境外提供数据的情况,运营者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基础上,报告以下情况:
(一)接收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内详👉(司法部)
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约谈 #监管 #平台 #个人信息 #整改 #网约车 #定价 #安全 #知情权 #抽成 #消费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
【8部门联合约谈滴滴、货拉拉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
5月14日上午,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访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8家成员单位对 #滴滴 出行、#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美团出行、#T3出行、#高德、#嘀嗒出行、#满帮、#货拉拉、#快狗打车 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
约谈指出,近期社会各界集中反映网约车平台公司抽成比例高、分配机制不公开透明、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以及互联网货运平台垄断货运信息、恶意压低运价、随意上涨会员费等问题,涉嫌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整改。
合理确定抽成比例和信息服务费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抽成比例,确保清晰透明易懂,通知司机乘客支付金额、司机劳动报酬、平台抽成比例等信息;平台公司要主动降低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网络货运平台要合理设定并主动降低信息服务费、会员费水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以回程货价格竞价。
整改侵害从业人员权益的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会员费、竞价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要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要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规范价格行为;要持续优化派单机制,科学确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避免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
改善司机经营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要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承诺,坚决避免侵害驾驶员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要完善投诉机制,畅通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合理诉求与关切,不得敷衍推诿。
坚守安全稳定底线。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格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有关要求,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加强对驾驶员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发展。(中国交通报 @微信)
【8部门联合约谈滴滴、货拉拉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
5月14日上午,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访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8家成员单位对 #滴滴 出行、#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美团出行、#T3出行、#高德、#嘀嗒出行、#满帮、#货拉拉、#快狗打车 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
约谈指出,近期社会各界集中反映网约车平台公司抽成比例高、分配机制不公开透明、随意调整计价规则,以及互联网货运平台垄断货运信息、恶意压低运价、随意上涨会员费等问题,涉嫌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整改。
合理确定抽成比例和信息服务费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抽成比例,确保清晰透明易懂,通知司机乘客支付金额、司机劳动报酬、平台抽成比例等信息;平台公司要主动降低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网络货运平台要合理设定并主动降低信息服务费、会员费水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以回程货价格竞价。
整改侵害从业人员权益的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规则、会员费、竞价规则等关系从业人员利益的经营策略时,要提前与从业人员充分沟通;要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规范价格行为;要持续优化派单机制,科学确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避免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
改善司机经营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要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承诺,坚决避免侵害驾驶员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要完善投诉机制,畅通驾驶员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合理诉求与关切,不得敷衍推诿。
坚守安全稳定底线。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格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有关要求,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加强对驾驶员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发展。(中国交通报 @微信)
#征信报告 #晋商消费金融 #约谈 #个人信息 #侮辱
【个人征信现侮辱字眼“专业做鸡十年” | 晋商消费金融深夜发表道歉】
5月25日深夜,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网发布声明称,就房女士个人信用报告的不当表述及对其所造成的影响郑重道歉。
公司表示,因在采集房女士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给房女士带来诸多困扰,为此郑重致歉。
另一方面,对于房女士的相关诉求,公司称一直与其保持积极沟通,责成专人妥善解决。
公司还表示,今后,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诚挚欢迎消费者和广大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据此前消息,近日,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其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中竟然出现了 “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协调,涉嫌上传不当信息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做了在线删除处理。(每日经济新闻)(晋商消费金融)
【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两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暂停晋商消金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5月25日发布消息称,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公司,5月25日,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报)
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新华社)
【个人征信现侮辱字眼“专业做鸡十年” | 晋商消费金融深夜发表道歉】
5月25日深夜,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网发布声明称,就房女士个人信用报告的不当表述及对其所造成的影响郑重道歉。
公司表示,因在采集房女士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给房女士带来诸多困扰,为此郑重致歉。
另一方面,对于房女士的相关诉求,公司称一直与其保持积极沟通,责成专人妥善解决。
公司还表示,今后,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诚挚欢迎消费者和广大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据此前消息,近日,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其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中竟然出现了 “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协调,涉嫌上传不当信息的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做了在线删除处理。(每日经济新闻)(晋商消费金融)
【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两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暂停晋商消金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5月25日发布消息称,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公司,5月25日,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报)
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新华社)
#深圳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大数据 #用户画像 #拒绝 #大数据中心 #数据共享 #价格歧视 #不正当竞争 #百分之五 #反垄断 #匿名化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英国 #欧盟 #Facebook #反垄断 #广告 #个人信息
【英国和欧盟同时对Facebook发起反垄断调查】
欧盟和英国的监管机构已对Facebook正式展开竞争调查,这是对这家社交媒体公司使用客户数据主导数字广告等核心市场的行为发起的一次联合攻击。
在周五的一份声明中,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表示正在调查Facebook是否“通过收集和使用广告数据,滥用其在社交媒体或数字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
此外,布鲁塞尔方面表示正在启动一项正式的反垄断调查,以评估Facebook是否因“利用广告数据,尤其是从广告主处收集到的数据,在分类广告等Facebook活跃的市场上与广告主竞争”而违反了欧盟法律。
欧盟的调查还将着眼于Facebook是否将其在线分类广告服务“Facebook Marketplace”与其社交网络捆绑在一起,从而违反了欧盟的竞争规则。
在这两项调查得到确认之前,英国《金融时报》曾报道称调查重点将放在这家社交媒体公司使用客户数据的方式上。(FT)
【英国和欧盟同时对Facebook发起反垄断调查】
欧盟和英国的监管机构已对Facebook正式展开竞争调查,这是对这家社交媒体公司使用客户数据主导数字广告等核心市场的行为发起的一次联合攻击。
在周五的一份声明中,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表示正在调查Facebook是否“通过收集和使用广告数据,滥用其在社交媒体或数字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
此外,布鲁塞尔方面表示正在启动一项正式的反垄断调查,以评估Facebook是否因“利用广告数据,尤其是从广告主处收集到的数据,在分类广告等Facebook活跃的市场上与广告主竞争”而违反了欧盟法律。
欧盟的调查还将着眼于Facebook是否将其在线分类广告服务“Facebook Marketplace”与其社交网络捆绑在一起,从而违反了欧盟的竞争规则。
在这两项调查得到确认之前,英国《金融时报》曾报道称调查重点将放在这家社交媒体公司使用客户数据的方式上。(FT)
#摄像头 #偷窥 #黑产 #隐私 #个人信息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及公共场所摄像头,将智能手机、运动手环等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已形成黑产链条,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1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交软件、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平台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平台上发布的涉摄像头破解教学、漏洞风险利用、破解工具售卖,偷拍设备改装,偷窥偷拍视频交易等摄像头偷窥黑产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二、摄像头生产企业要按照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升产品安全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的视频监控云平台及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云平台网络安全防护,落实对远程视频监控App的数据安全防护责任。
三、电商平台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排查,对平台上的假冒伪劣摄像头做清理、下架处理。
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获取买卖公民隐私视频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于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社交软件、网站、论坛、视频监控云平台、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和企业,依法依规严厉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网信中国 @微信)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及公共场所摄像头,将智能手机、运动手环等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已形成黑产链条,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1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交软件、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平台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平台上发布的涉摄像头破解教学、漏洞风险利用、破解工具售卖,偷拍设备改装,偷窥偷拍视频交易等摄像头偷窥黑产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二、摄像头生产企业要按照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升产品安全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的视频监控云平台及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云平台网络安全防护,落实对远程视频监控App的数据安全防护责任。
三、电商平台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排查,对平台上的假冒伪劣摄像头做清理、下架处理。
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获取买卖公民隐私视频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于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社交软件、网站、论坛、视频监控云平台、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和企业,依法依规严厉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网信中国 @微信)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美团 #饿了么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美团、饿了么:严禁诱导强迫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
针对“外卖平台骑手被迫注册转变为个体工商户”事件,中国两大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相继发表声明称,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美团发布的声明显示,9月8日,美团面向1103家外卖合作商发出《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倡议》,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项学习宣导,其中针对个体户用工的专项问题,明确提出“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要求,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美团14日再次向所有合作商发送《关于禁止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对此态度进行重申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并将在下周完成所有合作商的承诺函签署,进一步加强平台监管。
饿了么的声明称,饿了么禁止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部门的合规要求。(联合早报)
【美团、饿了么:严禁诱导强迫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
针对“外卖平台骑手被迫注册转变为个体工商户”事件,中国两大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相继发表声明称,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美团发布的声明显示,9月8日,美团面向1103家外卖合作商发出《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倡议》,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项学习宣导,其中针对个体户用工的专项问题,明确提出“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要求,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美团14日再次向所有合作商发送《关于禁止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对此态度进行重申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并将在下周完成所有合作商的承诺函签署,进一步加强平台监管。
饿了么的声明称,饿了么禁止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部门的合规要求。(联合早报)
乌鸦观察
#美团 #饿了么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美团、饿了么:严禁诱导强迫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 针对“外卖平台骑手被迫注册转变为个体工商户”事件,中国两大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相继发表声明称,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美团发布的声明显示,9月8日,美团面向1103家外卖合作商发出《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倡议》,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项学习宣导,其中针对个体户用工的专项问题,明确提出“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要求,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个体商户注册 #外卖 #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 #众包骑手
【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通过研究自外卖平台出现以来的1900+份有关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8种主要用工模式,尽最大可能复盘了整个演进过程。
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
2008年起,随着数字技术与设备的发展,饿了么、点我吧、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平台相继出现并迅速扩张。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模式2)。
除此之外,外卖平台也偶尔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模式3)。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曾经猖獗一时,被众多企业用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没过多久,相关法律的修订对劳务派遣用工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如今劳务派遣的落地场景十分有限,因此也就「不太好用」。
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外卖平台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起初,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骑手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险(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
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区隔风险,外卖平台开始与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将配送业务「外包」,由配送商招募专送骑手并对其进行直接的日常管理(模式6)。经过如此一番操作,与模式5类似,外卖平台和专送骑手之间也隔了一道「防火墙」。
从法律上来说,模式6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的里程碑。与众包骑手不同,专送骑手是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固定工,因此将专送骑手外包给配送商之后,外卖平台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和法律风险),从此坐稳了「讲究轻资产,追求高毛利和边际效应」的互联网平台方地位。
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的根本逻辑是为了彻底甩掉高昂的人力成本、规避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义务。可如此一来,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便落到了配送商的头上。
配送商为了继续向外「甩锅」,开始将全部或部分配送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多个公司甚至个人 ;且关键在于,大多数配送商与外卖平台一样,在这些表面的「防火墙」安排之下毫未放松对骑手的劳动控制。
从骑手的角度来看,其面临的是一张巨型法律关系网络,其中:外卖平台和A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工资、C和D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的是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
正是由于「原本集中于单一雇主的管理特权功能分散到多个商业实体」,骑手的劳动关系通过人为的网络状外包被彻底打碎。这不但导致骑手分不清用人单位是谁而大大增加维权成本,就连法院也因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而判决骑手败诉。外卖平台与大量配送商正是借此操作在不同程度上逃脱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我们已经看到,当外卖平台将专送骑手这堆「烫手的山芋」向外抛给配送商之后,并不意味着山芋就不烫手了;相反,由于中间多出了交易成本,它们只会变得越来越烫,并迫使配送商继续向外抛出。而抛到最后,「烫手的山芋」只能由骑手自己吞下去——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的终极形态「个体工商户模型」也就此诞生(模式8)。
回过头来看,外卖平台与专送骑手之间已经筑成三道「防火墙」,分别是配送商、灵活用工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算是「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
内详👉(致诚劳动者 @微信)
【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通过研究自外卖平台出现以来的1900+份有关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8种主要用工模式,尽最大可能复盘了整个演进过程。
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
2008年起,随着数字技术与设备的发展,饿了么、点我吧、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平台相继出现并迅速扩张。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模式2)。
除此之外,外卖平台也偶尔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模式3)。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曾经猖獗一时,被众多企业用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没过多久,相关法律的修订对劳务派遣用工施加了一系列限制,如今劳务派遣的落地场景十分有限,因此也就「不太好用」。
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外卖平台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起初,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骑手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险(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
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区隔风险,外卖平台开始与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将配送业务「外包」,由配送商招募专送骑手并对其进行直接的日常管理(模式6)。经过如此一番操作,与模式5类似,外卖平台和专送骑手之间也隔了一道「防火墙」。
从法律上来说,模式6的出现是真正意义上的里程碑。与众包骑手不同,专送骑手是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固定工,因此将专送骑手外包给配送商之后,外卖平台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和法律风险),从此坐稳了「讲究轻资产,追求高毛利和边际效应」的互联网平台方地位。
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的根本逻辑是为了彻底甩掉高昂的人力成本、规避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义务。可如此一来,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便落到了配送商的头上。
配送商为了继续向外「甩锅」,开始将全部或部分配送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多个公司甚至个人 ;且关键在于,大多数配送商与外卖平台一样,在这些表面的「防火墙」安排之下毫未放松对骑手的劳动控制。
从骑手的角度来看,其面临的是一张巨型法律关系网络,其中:外卖平台和A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工资、C和D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的是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
正是由于「原本集中于单一雇主的管理特权功能分散到多个商业实体」,骑手的劳动关系通过人为的网络状外包被彻底打碎。这不但导致骑手分不清用人单位是谁而大大增加维权成本,就连法院也因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而判决骑手败诉。外卖平台与大量配送商正是借此操作在不同程度上逃脱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我们已经看到,当外卖平台将专送骑手这堆「烫手的山芋」向外抛给配送商之后,并不意味着山芋就不烫手了;相反,由于中间多出了交易成本,它们只会变得越来越烫,并迫使配送商继续向外抛出。而抛到最后,「烫手的山芋」只能由骑手自己吞下去——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的终极形态「个体工商户模型」也就此诞生(模式8)。
回过头来看,外卖平台与专送骑手之间已经筑成三道「防火墙」,分别是配送商、灵活用工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算是「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
内详👉(致诚劳动者 @微信)
#微信 #相册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iOS
【微信回应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近日,有消息称微信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10月8日晚,腾讯对此回应,iOS 系统为APP开发者提供相册更新通知标准能力,相册发生内容更新时会通知到APP,提醒APP可以提前做准备,APP的该准备行为会被记录成读取系统相册。
当用户授权微信可以读取“系统相册权限”的前提后,为便于用户在微信聊天中按“+”时可以快速发图,微信使用了该系统能力,使用户发送图片体验更快速流畅。上述行为均仅在手机本地完成,最新版本中微信将取消对该系统能力的使用,优化快速发图功能。(中国新闻网 @微博)
10月8日,有用户在网络贴出截图称“iOS版微信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根据用户描述,新版iOS 15的“隐私”功能有“记录APP活动”,可以存储7天内APP访问位置或麦克风等数据,上述用户发现,微信在用户未主动激活应用的情况下,在后台数次读取相册,每次读取时间长达40秒至1分钟不等。
该用户同时表示,发现 QQ、淘宝等多款国产软件也存在后台频繁读取用户相册的行为。对此,该用户表示质疑:“为什么要这么操作,究竟读取了什么额外信息,如何处理用户隐私?读取用户隐私信息必须要让用户知情,这是底线。”(澎湃新闻)
【微信回应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近日,有消息称微信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10月8日晚,腾讯对此回应,iOS 系统为APP开发者提供相册更新通知标准能力,相册发生内容更新时会通知到APP,提醒APP可以提前做准备,APP的该准备行为会被记录成读取系统相册。
当用户授权微信可以读取“系统相册权限”的前提后,为便于用户在微信聊天中按“+”时可以快速发图,微信使用了该系统能力,使用户发送图片体验更快速流畅。上述行为均仅在手机本地完成,最新版本中微信将取消对该系统能力的使用,优化快速发图功能。(中国新闻网 @微博)
10月8日,有用户在网络贴出截图称“iOS版微信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根据用户描述,新版iOS 15的“隐私”功能有“记录APP活动”,可以存储7天内APP访问位置或麦克风等数据,上述用户发现,微信在用户未主动激活应用的情况下,在后台数次读取相册,每次读取时间长达40秒至1分钟不等。
该用户同时表示,发现 QQ、淘宝等多款国产软件也存在后台频繁读取用户相册的行为。对此,该用户表示质疑:“为什么要这么操作,究竟读取了什么额外信息,如何处理用户隐私?读取用户隐私信息必须要让用户知情,这是底线。”(澎湃新闻)
#韩国 #疫情 #个体户 #补偿
【韩个体户防疫营业损失80%将获补偿 上限54万元】
韩国中小风险企业部在疫情损失补偿制度实施首日的8日开会决定,将一律按80%的标准补偿疫情下小工商业者的经济损失,不再区分禁止聚集和限制营业造成的损失程度。
中小风险企业部当天在中央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召开损失补偿审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损失补偿标准”。根据标准,发放对象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小微企业,每季度补偿上限为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4万元)。政府27日开始受理补偿申请,两天后的29日起发放补偿金。
补偿对象是7月7日至9月30日按《传染病防治法》被采取禁止聚集、限制营业措施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午6点以后禁止3人以上私人聚集的限员措施而导致的损失不在补偿之列。其间倒闭的商户也可申请补偿倒闭前发生的损失。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先按疫情爆发前的2019年同月营业额计算日均损失,再乘以防疫措施实施天数和80%的补偿率。(韩联社)
【韩个体户防疫营业损失80%将获补偿 上限54万元】
韩国中小风险企业部在疫情损失补偿制度实施首日的8日开会决定,将一律按80%的标准补偿疫情下小工商业者的经济损失,不再区分禁止聚集和限制营业造成的损失程度。
中小风险企业部当天在中央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召开损失补偿审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损失补偿标准”。根据标准,发放对象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小微企业,每季度补偿上限为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4万元)。政府27日开始受理补偿申请,两天后的29日起发放补偿金。
补偿对象是7月7日至9月30日按《传染病防治法》被采取禁止聚集、限制营业措施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午6点以后禁止3人以上私人聚集的限员措施而导致的损失不在补偿之列。其间倒闭的商户也可申请补偿倒闭前发生的损失。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先按疫情爆发前的2019年同月营业额计算日均损失,再乘以防疫措施实施天数和80%的补偿率。(韩联社)
乌鸦观察
#微信 #相册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iOS 【微信回应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近日,有消息称微信在后台反复读取用户相册。10月8日晚,腾讯对此回应,iOS 系统为APP开发者提供相册更新通知标准能力,相册发生内容更新时会通知到APP,提醒APP可以提前做准备,APP的该准备行为会被记录成读取系统相册。 当用户授权微信可以读取“系统相册权限”的前提后,为便于用户在微信聊天中按“+”时可以快速发图,微信使用了该系统能力,使用户发送图片体验更快速流畅。上述行为均仅在手机本地完成,最新…
#美团 #定位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iOS
【美团工程师回应频繁定位:大部分主流 App 都有此现象】
10 月 10 日,有博主爆料称,在升级 iOS 15 后,安装某隐私记录软件之后发现,美团在后台连续 24 小时进行了定位。从视频可以看出,美团 App 从 10 月 6 日起便开始获取位置信息,频率高达每 5 分钟一次。
据新快报报道,今日美团 App 一位技术工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类软件在单方面读取系统操作日志后,进行了“选择性展示”,经测试,在相关权限开启且 App 后台仍处于活跃状态时,大部分主流 App 均会被该软件检测出频繁读取用户信息,且监测结果高度相似。
该工程师还表示,“并未对上述读取 iOS 15 系统日志的软件进行安全性和保密性测试,建议大家谨慎下载。“
上述工程师还表示,“苹果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当用户选择了开启权限,又没有关闭该 App,苹果系统会认为用户可能随时会使用 App 提供的服务,因此,会不断地将信息变化反馈给 App,设计的逻辑是,用户可能随时要用你的服务了,你们做好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天用户发现 iOS 版微信、淘宝、QQ 等应用,在未注册 App、未在前台使用的前提下,在后台频繁读取用户相册,频率也十分高。要想在 iOS 15 中阻止这类行为,除了每次彻底杀死后台,还需要手动设置,关闭「后台 App 自动刷新」开关,同时更改应用权限才可以。(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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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8 微信回应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美团工程师回应频繁定位:大部分主流 App 都有此现象】
10 月 10 日,有博主爆料称,在升级 iOS 15 后,安装某隐私记录软件之后发现,美团在后台连续 24 小时进行了定位。从视频可以看出,美团 App 从 10 月 6 日起便开始获取位置信息,频率高达每 5 分钟一次。
据新快报报道,今日美团 App 一位技术工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类软件在单方面读取系统操作日志后,进行了“选择性展示”,经测试,在相关权限开启且 App 后台仍处于活跃状态时,大部分主流 App 均会被该软件检测出频繁读取用户信息,且监测结果高度相似。
该工程师还表示,“并未对上述读取 iOS 15 系统日志的软件进行安全性和保密性测试,建议大家谨慎下载。“
上述工程师还表示,“苹果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当用户选择了开启权限,又没有关闭该 App,苹果系统会认为用户可能随时会使用 App 提供的服务,因此,会不断地将信息变化反馈给 App,设计的逻辑是,用户可能随时要用你的服务了,你们做好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天用户发现 iOS 版微信、淘宝、QQ 等应用,在未注册 App、未在前台使用的前提下,在后台频繁读取用户相册,频率也十分高。要想在 iOS 15 中阻止这类行为,除了每次彻底杀死后台,还需要手动设置,关闭「后台 App 自动刷新」开关,同时更改应用权限才可以。(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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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8 微信回应反复读取用户相册
#互联网 #账号 #账号名称 #实名制 #未成年 #监护人 #误导 #捏造 #仿冒 #职业资格 #IP地址 #账号转世 #跨平台 #信用管理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此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提供相应服务。
内详👉(网信办)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此外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提供相应服务。
内详👉(网信办)
#互联网 #平台 #反垄断 #不正当竞争 #舆情 #个人信息 #强制登陆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劳动者权益 #就业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平等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第十二条【平台内容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用户有上述行为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劳动者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平等治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第十二条【平台内容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用户有上述行为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劳动者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长臂管辖 #数据流通 #网络安全 #黑客 #第三方 #报备 #审查 #境外 #爬虫 #披露 #胁迫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步态 #自由选择 #身份认证 #百分之五 #大数据杀熟 #GFW #翻墙 #穿透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三条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 #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乌鸦观察注:具体条款详见原文)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内详👉(网信中国)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国家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对公共数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机构设立、运行标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确保数据依法有序流通。
第十一条 ....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发生重要数据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数据数量、类型、可能的影响、已经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在采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的性能、功能带来的影响,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功能。...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简明通俗,系统全面地向个人说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
(五)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三条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从功能设计上为用户提供个人通信和非个人通信选择。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非个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 #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乌鸦观察注:具体条款详见原文)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内详👉(网信中国)
乌鸦观察
#广西 #崇左 #农行 #开户 #学校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银行 【千余毕业生莫名被开户续:农行广西分行称愿销户,当事人要了解真相】 近日,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下称崇左幼专)多名毕业生反映,自己名下莫名多出10张左右农行账户。12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回应称,此事确系农行辖属江州支行营业室未与客户充分沟通,内部审核把关不严、不规范操作所致。 有被开户的当事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银行的说明不够详细,“感觉说了什么又感觉什么也没说”,希望了解此事的来龙去脉。…
#广西 #崇左 #农行 #开户 #学校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银行
【千余毕业生莫名被开农行卡续:有人称未联系就被跳过密码销户】
发生在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农业银行的“学生被开银行账户”事件引发人们关注。
媒体报道称,1400多名学生莫名被农业银行开了银行账户,每人名下近10个账户。
校方声明称未泄露学生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致歉称与客户沟通不充分,却未提及被开账户的学生人数。
此外,12月11日涉事银行发布说明称,将尽快与相关学生逐一取得联系,销掉多开立的账户。但14日上午,一名崇左幼专毕业生告诉澎湃新闻,在没有人通知的情况下,其名下不知情开通的账户已被注销。
13日晚,该毕业生手机上一直接到农业银行App的通知提醒,其查看发现,每个账户中原本显示的0.01元已逐个转出,交易渠道为“联机批处理”。14日早上,该毕业生发现,自己名下不知情被开通的银行账户均被注销。
该毕业生对银行此举表示不满,“这些操作没有通知我,跳过密码,细思极恐。银行没有人员和我沟通过,也没有任何解释。”该毕业生称,许多其他被开户的学生名下被开账户也已被销户,“希望严查到底,我们需要真相。”
14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崇左江州支行电话,均无人接听。(澎湃新闻)
【千余毕业生莫名被开农行卡续:有人称未联系就被跳过密码销户】
发生在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农业银行的“学生被开银行账户”事件引发人们关注。
媒体报道称,1400多名学生莫名被农业银行开了银行账户,每人名下近10个账户。
校方声明称未泄露学生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致歉称与客户沟通不充分,却未提及被开账户的学生人数。
此外,12月11日涉事银行发布说明称,将尽快与相关学生逐一取得联系,销掉多开立的账户。但14日上午,一名崇左幼专毕业生告诉澎湃新闻,在没有人通知的情况下,其名下不知情开通的账户已被注销。
13日晚,该毕业生手机上一直接到农业银行App的通知提醒,其查看发现,每个账户中原本显示的0.01元已逐个转出,交易渠道为“联机批处理”。14日早上,该毕业生发现,自己名下不知情被开通的银行账户均被注销。
该毕业生对银行此举表示不满,“这些操作没有通知我,跳过密码,细思极恐。银行没有人员和我沟通过,也没有任何解释。”该毕业生称,许多其他被开户的学生名下被开账户也已被销户,“希望严查到底,我们需要真相。”
14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崇左江州支行电话,均无人接听。(澎湃新闻)
乌鸦观察
#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05.htm 相关阅读: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施行
#未成年 #网信办 #软件 #青少年模式 #平台 #网络暴力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粉圈 #打榜 #媒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内详👉(网信办)
#教育 #学区房 #家长 #个人信息 #教育公平 #超国民待遇 #户籍 #城市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三、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地要全面建立地市级或省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管理,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独立招生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内详👉(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三、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地要全面建立地市级或省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管理,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独立招生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内详👉(教育部)
#社保 #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