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 #反垄断 #搜索降权 #杀熟 #轴辐协议 #协同行为 #间接证据 #二选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1:请介绍制定出台《指南》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
问题3: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哪些特点?《指南》对此作出哪些有针对性规定?
答:...
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
...
问题4:《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认定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从总体框架上看,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形式与传统产业无实质差别,在判断总体适用原则上也具有一致性。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协同行为可能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与平台经济密切相关方式来实现。
鉴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同时,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或者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问题5:与传统行业相比,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哪些特殊性,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
一是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二是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
三是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是关于依赖程度。...
五是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问题7: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实施相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指南》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
根据不同类型行为的特点,《指南》有针对性列举了“可能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指南》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理由,包括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商业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关于拒绝交易,《指南》明确了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等可能构成正当理由;关于限定交易,《指南》明确可能的正当理由包括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以及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等;关于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及差别待遇,《指南》指出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可能构成正当理由。考虑到商业行为的复杂性,除明示列举外,《指南》还规定了“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这一兜底条款,对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作了开放式规定。实践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实施相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则不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1:请介绍制定出台《指南》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
问题3: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哪些特点?《指南》对此作出哪些有针对性规定?
答:...
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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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认定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从总体框架上看,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形式与传统产业无实质差别,在判断总体适用原则上也具有一致性。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协同行为可能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与平台经济密切相关方式来实现。
鉴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同时,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或者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问题5:与传统行业相比,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哪些特殊性,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
一是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二是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
三是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是关于依赖程度。...
五是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问题7: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实施相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指南》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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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类型行为的特点,《指南》有针对性列举了“可能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指南》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的正当理由,包括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商业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关于拒绝交易,《指南》明确了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等可能构成正当理由;关于限定交易,《指南》明确可能的正当理由包括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以及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等;关于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及差别待遇,《指南》指出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可能构成正当理由。考虑到商业行为的复杂性,除明示列举外,《指南》还规定了“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这一兜底条款,对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作了开放式规定。实践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实施相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则不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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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出生人口 #性别 #性别比 #平均年龄 #漏登率 #不做事后调整 #老龄化 #城乡差异 #城市化 #东北 #省内流动 #强省会 #新生儿 #二胎 #育龄人口
【国新办举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发布会】
...
总人口性别比为105.1,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105.2相比基本持平,略有降低。从出生人口看,出生人口性别比2020年为111.3,较2010年降低了6.8,逐渐趋向正常水平。
...
人口平均年龄通过这次普查了解到是38.8岁
...
抽查结果显示,普查漏登率为0.05%,低于国际上一般认可的3%的标准
...
七人普按照统一标准、在统一的时间范围内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人逐项登记,采用电子化方式采集数据,并联网实时上报,数据审核完成后,直接汇总计算得出相关人口数据,不进行事后调整。
...
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从全国看,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6.61个百分点。老龄化水平的城乡差异,除了经济社会原因外,与人口流动也是有密切关系的。
...
东北地区的人口十年来发生的变化有几个特点:一是总人口依然较多,但是出现了负增长。2020年,东北三省总人口9851万人,接近1亿人,规模依然较大,但比十年前减少了1101万人。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处于正常范围。三是老龄化程度较深,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16.39%,提高了7.26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人才储备丰富,拥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75%,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0.16年,东北地区这两个反映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指标,都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五是城市发展基础较好,东北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71%,在全国数据是排在前面的。
...
在省内流动的人口比跨省流动人口增长快很多。省内流动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比重由2010年的61.15%,提高到66.78%,上升了5.63个百分点,大约2/3的流动人口选择在省内近距离流动。
...
2016年和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分别超过1800万人和1700万人,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分别多出200多万人和100多万人。2018年以来出生人口的数量有所回落,七人普初步汇总的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这个规模仍然不小。
...
从生育孩次看,2014-2017年,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明显上升,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此后虽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40%,由于生育政策调整的因素,全国多出生“二孩”数量达1000多万人。
...
七人普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经处于较低水平。这主要受到育龄妇女数量持续减少
...
内详👉(国新办)
相关阅读📘
21-05-11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国新办举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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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口性别比为105.1,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105.2相比基本持平,略有降低。从出生人口看,出生人口性别比2020年为111.3,较2010年降低了6.8,逐渐趋向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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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平均年龄通过这次普查了解到是3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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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显示,普查漏登率为0.05%,低于国际上一般认可的3%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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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普按照统一标准、在统一的时间范围内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人逐项登记,采用电子化方式采集数据,并联网实时上报,数据审核完成后,直接汇总计算得出相关人口数据,不进行事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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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从全国看,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6.61个百分点。老龄化水平的城乡差异,除了经济社会原因外,与人口流动也是有密切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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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内流动的人口比跨省流动人口增长快很多。省内流动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比重由2010年的61.15%,提高到66.78%,上升了5.63个百分点,大约2/3的流动人口选择在省内近距离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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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和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分别超过1800万人和1700万人,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分别多出200多万人和100多万人。2018年以来出生人口的数量有所回落,七人普初步汇总的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这个规模仍然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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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育孩次看,2014-2017年,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明显上升,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此后虽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40%,由于生育政策调整的因素,全国多出生“二孩”数量达10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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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普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经处于较低水平。这主要受到育龄妇女数量持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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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国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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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11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平台 #不正当竞争 #唤醒 #外挂 #广告 #屏蔽广告 #篡改首页 #抢购 #爬虫 #搜索引擎 #直播 #流量 #关键词 #竞价排名
【上海浦东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例,涉支付宝、腾讯、百度等】
1.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
该案系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涉案被申请人通过设定与申请人相同的APP唤醒策略以增加用户访问量,该行为不正当地阻碍了申请人“支付宝”APP在iOS系统内的正常跳转,严重干扰了其支付服务的正常运行。... #支付宝
2.腾讯公司与谌洪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
...#腾讯
3.“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视频聚合软件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案。视频聚合软件系通过抓取第三方服务器中的视频内容,为用户提供多来源、集合性视频服务的产品。涉案“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申请人的视频内容时采取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取得竞争优势,涉嫌侵害申请人合法的经营模式。#电视猫
4.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软件干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三四五 #金山毒霸
5.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 #陆金所
6.大众点评网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所涉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其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众点评
7.“帮5淘”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粘性”的恶意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从对用户权益的充分尊重、标识来源的明确标注、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网购交易的介入深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行为将破坏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帮5淘
8.“斗鱼网”全国首例电竞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斗鱼
9.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平台组织虚假交易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认定
... #腾讯
10.百度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考量
本案中被告仅在后台将原告的URL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前端搜索链接的标题、描述部分及打开的网页中均不含有原告的任何商业标识。在推广链接的底部明确标注了“广告”字样、载明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且显示在搜索页面的最下方,同时原告网站仍位居搜索结果首页的第一位。该种使用方式未破坏原告网站对于消费者的可见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亦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
内详👉(澎湃新闻)
【上海浦东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例,涉支付宝、腾讯、百度等】
1.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
该案系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涉案被申请人通过设定与申请人相同的APP唤醒策略以增加用户访问量,该行为不正当地阻碍了申请人“支付宝”APP在iOS系统内的正常跳转,严重干扰了其支付服务的正常运行。... #支付宝
2.腾讯公司与谌洪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
...#腾讯
3.“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视频聚合软件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案。视频聚合软件系通过抓取第三方服务器中的视频内容,为用户提供多来源、集合性视频服务的产品。涉案“电视猫”视频聚合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申请人的视频内容时采取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取得竞争优势,涉嫌侵害申请人合法的经营模式。#电视猫
4.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软件干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三四五 #金山毒霸
5.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 #陆金所
6.大众点评网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所涉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其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众点评
7.“帮5淘”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粘性”的恶意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从对用户权益的充分尊重、标识来源的明确标注、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网购交易的介入深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帮5淘”购物助手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行为将破坏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帮5淘
8.“斗鱼网”全国首例电竞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斗鱼
9.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平台组织虚假交易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认定
... #腾讯
10.百度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考量
本案中被告仅在后台将原告的URL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前端搜索链接的标题、描述部分及打开的网页中均不含有原告的任何商业标识。在推广链接的底部明确标注了“广告”字样、载明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且显示在搜索页面的最下方,同时原告网站仍位居搜索结果首页的第一位。该种使用方式未破坏原告网站对于消费者的可见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亦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
内详👉(澎湃新闻)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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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女性 #孕妇 #城市化 #两癌筛查 #非意愿妊娠 #人工流产 #母婴传播 #二阶导数 #未成年 #教育 #文盲 #就业 #土地 #中共 #社区 #医保 #社保 #家风 #传统文化 #自来水 #厕所 #突发事件 #家暴 #重男轻女 #移风易俗 #彩礼 #早婚早育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
(二)妇女与教育。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6%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并保持在92%以上。
10.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
(三)妇女与经济。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8.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
(七)妇女与环境。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6.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7.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
(八)妇女与法律。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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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与教育。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6%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并保持在92%以上。
10.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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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妇女与经济。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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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8.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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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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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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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妇女与环境。
2.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6.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7.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
(八)妇女与法律。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内详👉(中国政府网)
#青年 #网民 #统计 #调查 #抽样 #微博 (接上)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
【《中国青年网民社会心态调查报告(2009-2021)》(摘要·下)】
#恋爱 #婚姻 #家庭 #生育 #原生家庭 #财产 #房地产 #传统文化
愿意恋爱者与愿意结婚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悬殊,青年群体的婚恋心态呈现出一种矛盾的趋势:渴望美好爱情,但怯于走入婚姻。数据显示,不愿意恋爱的个体占比极低,比例仅为1.56%,另有4%的青年在恋爱问题持有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12.6%的青年表达过对婚姻的积极意愿,只有2.7%的青年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婚,2.2%的青年表现出了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还有82.5%的青年未表达过相关观点。
研究认为,这一代青年网民成长于“家庭主义”衰落,“个体主义”崛起的时代。他们结婚成家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经济生产或繁育后代等传统家庭职能,而是发自他们的个人需求,特别是对亲密关系、美好情感的需求。在所有不愿意结婚的理由中,被提及最多的前六名中有一半都涉及对亲密关系的要求,包括“原生家庭不和谐” “家庭暴力伤害”“对异性/亲密关系失望”。其次,婚姻带来的经济负担和可能损失也使得部分青年群体望而却步。高居不下的房价和“结婚必买房”的传统观念合流,给青年群体带来了经济压力,使“买不起房”“个人财产无法保障”成为排名靠前的不婚理由。最后,90与00一代的青年对婚姻本身的看法已“时过境迁”,他们相信婚姻并非普遍的人生经验,而属于个体化的选择。因此越是被长辈催婚、催相亲,越是被传统的家庭、孝道观念施压,青年越会表现出对婚姻的负面态度。传统家庭职能中的经济和抚育后代功能不再被青年重视,他们对亲密关系有明确的个人需求,只会因爱结婚,也会因为买不起房、没有个人时间等现实压力而难以步入婚姻大门。
从历时分析的角度来看,近年间青年群体中不婚、晚婚的情势逐渐抬头。研究分时段比较了在2010-2016年以及2017-2021年两个时段的青年的结婚意愿动向。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拒绝婚姻的态度的确在青年群体中声势渐长,不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0.6%上升至近五年的2.5%,相应地,愿意结婚的青年比例出现了从8.34%到5.84%的明显下降,在两种观点之间左右摇摆的青年比例也从0.64%略上升至1.27%。
数据显示,青年女性结婚意愿显著低于青年男性,但恋爱意愿更强。相比其他地区青年,中部地区青年愿意结婚的比例最高。相对00后来说,90后对婚姻的态度更积极正面,不愿意结婚和犹豫不决的混合态度比例更低。
#生育 #二胎 #教育 #个人权利 #个体价值
青年网民群体生育意愿整体消极,持消极生育意愿的人数是持积极生育意愿的人数的四倍左右。在所有样本青年中,仅有7.6%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议题持积极态度并表达出生养小孩的意愿;高达29.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明确表达未来不想生养小孩。在二胎的问题上,青年群体对是否生育二胎的消极态度要比对于是否生育小孩的消极态度更为强烈,仅有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积极态度;相比而言,高达40.4%的青年网民群体对生育二胎持显著的规避和抵制态度,远远超过支持生育二胎的青年。
数据结果显示,“繁衍并非人生的重要意义”、“生育加剧家庭分工不平等”、“健康损伤等身体代价”、“养育孩子会影响自我实现”是青年网民群体在反对生育时提及频率最高的几项理由;相比而言,对经济成本和教育责任的顾虑并非青年网民群体回避生育的最为核心的原因。对生育的核心功能的消解、对女性权利的强调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体价值的意识提升构成了消极生育观的三大主要基调。
不想生养小孩的青年比例从五年前的17.2%上升为近五年的24.1%;与此同时,明确表示愿意生养小孩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五年前的2.8%上升为近五年的7.8%。
数据显示,男性比女性持更低生育意愿。愿意生育的女性占女性样本的11.7%,而愿意生育的男性仅占男性样本的8.9%;相应地,不愿生育女性仅占女性样本的37.4%,而不愿生育的男性占男性样本的57.3%。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接受过985精英高校教育的青年中愿意生育的仅占5.9%,这一比例在所有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是最低的。相比于其他地区的青年,东北地区青年网民的生育意愿相对最为积极,具有更多比例的“愿意生育”青年和更少比例的“不愿生育”青年。“00后”比“90后”生育意愿更低。“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占17.9%,而“00后” 青年网民群体中愿意生育的仅占8.4%;“9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占37.2%,而“00后”青年网民群体中不愿生育的比例更高,为44.7%。
#圈层 #亚文化 #偶像 #粉圈 #日韩 #限韩令
一方面,圈层关注或多或少满足了部分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部分青年网民暂时跳脱现实压力、寻求精神寄托的渠道;另一方面,青年网民的精神需求是多元的,大部分青年网民没有固定圈层,而是“多圈流连”,处在相对理性的流动关注状态中。83.74%的青年网民曾经有过与圈层关注相关的表达并持正面态度。
近年来圈层类型愈发多样,内地娱乐圈取代日韩娱乐圈成为青年网民新宠,圈层文化从传统娱乐圈延伸到“体育圈”。2017年前,年轻人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高达66.79%,而同期提及内地娱乐圈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为32.45%。到了2017年之后,年轻人提及内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升至65.22%,而提及日韩泰圈层的微博数量占比降至34.09%。
对圈层态度更积极的青年网民恋爱意愿度更低。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青年群体具有更为消极的婚恋态度:在不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达到87.3%;而在愿意恋爱的青年群体中,对圈层文化持正面态度的比例为79.6%。这可能体现出圈层给部分青年网民带来了精神满足,而降低了恋爱需求。(复旦发展研究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