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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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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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 #义务教育 #国有资产 #基层组织 #监督机构 #境外教材

【教育部:民办学校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占比超三分之一】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中新社)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中国政府网)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教育部)
#四川 #民办教育 #义务教育

【四川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教育部联合召开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规模,四部门决定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要求,四川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要求,无条件立即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下同)。四川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批准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新校区,不得同意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办学规模、要适当缩减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地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把好注册登记关。

《通知》强调,四川各地要高度重视,务必令行禁止。对于置若罔闻、顶风审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完)(中新社)
#教育 #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 #义务教育 #河南 #安徽 #四川 #民转公

【财新:“公参民”学校遭清理,河南周口一民办校整体捐政府】

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遭遇清理规范各地出现公参民学校“转制”浪潮——河南周口市一所知名民办学校宣布“整体捐献给当地政府”,也标志着民办教育“重地”周口市拉开“民转公”工作序幕。

近日,#周口 #淮阳 政府召开淮阳第一高级中学(下称“淮阳一高”)“民转公”工作筹备会会议宣布,经淮阳一高董事会研究,由校长王业生递请《淮阳一高关于学校捐献报告》,拟将学校整体捐献给政府。

转制公办后,淮阳一高学生须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费。(财新网)

【多地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 河北易县将压缩至5%以内】

近日,“停止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等表述出现在安徽 #砀山 县教育局2021年上半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中。

今年6月,四川省教育厅等4部门曾联合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而在7月9日,四川 #广元 市教育局网站公布的一则信息披露,7月5日召开的全市基础教育近期重点工作推进会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管理。一是暂停审批...二是压缩存量...三是控制增量...四是稳妥推进....。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比例“省域控制在5%、市域控制在8%、县域控制在15%”整治目标的实现。

此外,河北 #易县 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至2022年底前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县内控制在5%以内。今年易县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起始年级招生计划削减30%,严禁超规模招生,严禁非起始年级招生。各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家长做好政策解读,如有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教体局将按有关规定惩处。(澎湃新闻)
#民办教育 #民转公 #教育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二、理顺体制机制
...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三、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四、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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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
五、严格规范招生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六、落实工作责任
...
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按程序上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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