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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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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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平南 #报警 #猥亵 #教职 #何思云 #特岗教师 #时间线 #伪造证件

【关于网友反映“何思云‘越级’报警后丢了教职”问题的情况说明】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2月21日发布《关于网友反映“何思云‘越级’报警后丢了教职”问题的情况说明》。

近日平南县教育部门收到多个媒体和网友反映关于2017年“特岗教师”何思云的相关问题咨询,现我局就网友们广泛关注的案件过程及何思云因何不能转岗问题做统一回应。

1、关于2017年平南猥亵女童案处理经过

2017年5月25日下午,思旺镇中心小学一位学生家长到校反映其女儿在“平南县思旺镇天天托管中心”托管时被管理人员猥亵。
5月26日上午9点53分,思旺镇中心小学校长杨集作向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电话汇报有关情况。
5月26日上午10点46分,杨集作向思旺镇派出所报案,思旺镇派出所马上出警,第一时间控制了猥亵女童嫌疑人——思旺镇第二初级中学男教师谭某。
5月26日上午10点50分,思旺镇中心小学“特岗教师”何思云向公安机关110报案。

5月27日平南县公安局对嫌疑人谭某执行拘留。
6月30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谭某。
8月23日,县公安局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8月31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教育局对此事件进行联合调查随后对1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
9月9日,县纪委监察局、县教育局对1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县教育局对杨集作校长进行组织处理(免去杨集作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小学校长职务),县纪委对李杰青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9月15日,县人民法院对谭某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关于“特岗教师”何思云教师因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转岗问题

2014年9月28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录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特岗〔2014〕2号)要求对服务期满3年且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3年后不能转岗。

2014年9月何思云被招聘为思旺镇中心小学特岗教师其申报“特岗教师”时所填报的材料显示其“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

何思云参加了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3次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号分别为45081521202540,45081611202467,45081621400502,但成绩均不合格。

2017年4月17日,平南县印发《平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实施方案》(平教发〔2017〕21号)。

2017年4月20日,平南县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转岗及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服务即将期满三年的中小学特岗教师共254人进行转岗资格核验。2017年5月20日起,县教育局对各校报送的材料进行核验,何思云在其申报转岗材料中提供了复印有一份2011年7月10日桂林市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编号为20114538322006892。平南县教育局致函桂林市教育局要求查询何思云教师资格证真伪。桂林市教育局复函平南县教育局,经该局核查,确认何思云所持的教师资格证为伪证。

2017年全县服务期满三年的中小学“特岗教师”共254人,经核验符合条件转岗教师252人,有2人因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而不能转岗,其中一人为何思云。

综合以上情况,在2017年平南猥亵女童案中何思云参与了报案,当地政府和公检法部门依法惩处了犯罪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要求,“特岗教师”何思云三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转岗,而且转岗资格核验时间早于2017年5月25日的案发时间,是正常的核查工作不存在案发后针对其核验报复问题。何思云不能转岗是因为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与其举报猥亵女童案没有关联。

感谢相关媒体和广大网友对我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山西 #殡葬 #冥币 #封建 #宗教 #教职 #港澳台 #华侨 #骨灰 #捐献遗体 #墓地 #丧葬用品 #土葬 #少数民族 #移风易俗 #宗族 #林火

【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革命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鼓励条款】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墓位规模】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三条【殡葬市场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6】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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